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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2-26042 | |
| 发文字号:长上政办发〔2022〕8号 | 发文时间:2022-03-17 |
| 发文机关:上党区政府办 | 主题词: |
|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上党区新建商品房“房证同交” 工作方案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2-03-17 |
解读:《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上党区新建商品房“房证同交”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韩店街道办,区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上党区新建商品房“房证同交”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7日
长治市上党区新建商品房“房证同交”
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施“房证同办”改革要求,努力实现住权与产权同步到位,破解民生“痛点”,从源头上解决群众“拿证难”,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全面提升我区营商环境。现就在全区范围内推广“房证同交”改革,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群众对实现住有所居充满期待,我们必须下更大决心、花更大气力解决好住房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的指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以“减负惠企、便民利民”为宗旨,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为契机,扎实推进新建商品房“房证同交”改革工作。以不动产电子证照系统在“房证同交”工作中的应用为抓手,全面提升我区不动产登记水平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获得感。
(二)实施范围
“房证同交”适用于房屋交付时已经完成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规划验收、人防验收、节能验收、消防验收等,缴清相关税费,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全区范围内,2021年7月1日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具备条件的开发项目,按开发企业自愿申请原则,鼓励开展“房证同交”不动产登记试点工作;2021年7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应全面推行“交房即交证”工作。
二、工作目标
对于符合“房证同交”条件的项目,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前介入,及时开展测绘、权属调查、成果审核入库等权籍调查工作。实施工程项目联合验收与不动产证现场验收合并办理,拓宽不动产登记、税务、住建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渠道。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竣工验收备案、房产测绘、人防测绘、税费缴纳、不动产登记进行全链条串并改服务,进一步倒逼开发企业同步开展税务缴纳和不动产登记。到2022年底,全区“房证同交”改革取得初步进展,至少有一个新建商品房项目实现“房证同交”。
三、“房证同交”主要流程
(一)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房证同交”服务申请,并就交房前完成相关准备工作进行承诺。
(二)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人防等相关部门通过提前介入和过程管控,指导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开发建设。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预测绘成果,相关职能部门依据预测绘成果建立楼盘表,不动产登记机构及时设定不动产登记单元代码,将不动产登记单元代码贯穿房屋生命全周期。
(三)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要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人防等部门申请验收,相关部门依职能开展联合验收,加快完成规划验收、房屋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四)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及时缴纳相关税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首次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及时办理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
(五)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交房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组织购房人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申请办理新建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缴纳相关税款,税务部门及时将完税信息推送至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申请完成新建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在房屋交付时向购房人交付不动产权证书。
四、重点任务
(一)强化政策引导。区自然资源局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明确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全力配合做好“房证同交”工作。区行政审批局在开发企业办理预售许可证时,对接企业做好“房证同交”宣传和流程介绍,做好前期工作。
(二)部门协调联动。相关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能,强化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优化工作流程,精简环节要件,加强信息共享,提升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确保改革取得成效。
(三)细化责任分工。建立长治市上党区新建商品房“房证同交”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部门协同作用,通过定期研究,统筹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制定有关配套政策,处理重大问题、个案问题,确保各环节无缝对接。区自然资源、住建、行政审批、税务通过加强信息共享、精简流程、优化服务等方式,共同推动“房证同交”工作。
(四)做好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多渠道、多方式进行宣传,积极引导企业和群众参与改革,营造良好改革氛围。要加强诚信管理,开展满意度评估,密切关注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五、实施内容
(一)推行“多测合一”。推进新建商品房测绘事项“多测合一”,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结果互认、成果共享”,实现各部门管理信息和成果数据的互联互通、互认互用。建立“多测合一”测绘机构名录库,并加大对测绘机构和人员的从业、诚信等行为的监管。(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行政审批局)
(二)推进“联合验收”。充分发挥资源集聚优势和综合协调职能,对“房证同交”试点项目,探索开展“一次受理、集中预审、联合验收”,形成服务企业发展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和高效化的工作机制。项目申报验收时,由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统一受理、一次性告知联合验收所需的资料和流程,并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提前介入、上门服务。对于验收合格的项目,验收小组成员当场在《建设工程联合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对初次验收不合格的事项,相关部门当场一次性出具限期整改意见,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指导性整改意见和解决办法,在建设单位整改到位后,区行政审批局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集中复验。(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行政审批局)
(三)优化登记办证服务。以“互联网+政务服务”为切入点,通过流程优化、并联办理、信息共享、压缩审批时限等措施形成高效便捷的交房交证标准化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一是构建房产超市便民服务线上平台,充分运用“互联网+”的模式,由政府主导构建房产超市便民服务线上平台;二是在区公共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办理专区搭建合法房源线下展示平台。(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行政审批局、区税务局)
(五)督促开发建设单位落实主体责任。通过诚信管理、过程监管等手段,促使开发建设单位在交房之前完成所有审批手续及税费缴纳,自觉履行为业主办证的主体责任。一是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已审批的图纸施工,确需变更的先审批后变更,所有审批手续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完成;二是建设单位要履行税费缴纳的义务,在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前,必须交清项目的土地价款、维修基金等费用,依法及时纳税;三是建设单位要履行为业主办证的义务,在商品房买卖格式合同中按“房证同交”的要求,增加“房证同交”作为选择性条款,明确约定办证、交付时限和买卖双方责任义务,未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不能交房。(责任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六)调整缴税流程,优化办税服务。审批部门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要将网签备案情况及时传递税务部门,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完成权籍调查后,要将实测报告及时传递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情况和实测报告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税费征缴工作。联合验收通过后,区行政审批局要将联合验收情况及时推送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收到联合验收通过信息时,按照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流程,5个工作日完成项目的首次登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联网平台将首次登记的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严格按照“先税后证”及时征缴契税、印花税后将缴纳情况传递给不动产登记中心,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留存税费缴纳凭证,予以办理不动产权的转移登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按照《长治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行政审批局)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机制。建立长治市上党区新建商品房“房证同交”改革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部门协同作用,定期研究、统筹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制定有关配套政策,确保新建商品房“房证同交”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二)优化政府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流程,完善机制,配套制定办事指南,明确事项的实施条件、操作流程等。确保各阶段、各环节无缝对接。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已审批的图纸施工,并在交房前办理所有审批手续,缴纳各种税费,严格履行合同。对违法建设、违规交房、擅自增加或转嫁应由企业承担的费用、违规代收或挪用相关税费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计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
(四)注重舆论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房证同交”相关政策。鼓励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宣传“房证同交”内容,营造人人关心、人人支持“房证同交”工作的浓厚氛围。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互联网+”的模式,探索构建由政府主导的房产信息便民服务线上平台,并依托该平台,在区公共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办理专区搭建合法房源线下展示平台。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足额予以保障。
附件:1.长治市上党区新建商品房“房证同交”联席会议制度.docx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