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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2-62625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2-09-28 |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统计局 | 主题词: |
标题:关于《上党区统计机构负责人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的文件解读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2-09-28 |
一、起草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山西省统计局《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防范和严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区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内设机构及统计人员,乡镇、街道办事处中配备的专职和兼职统计人员。
三、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坚持一手治标、一手治本,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贯穿于统计工作全过程,强化统计普法宣传教育,严惩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人责任,努力形成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氛围,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有五章14条。其中:
第一章为总则,共4条,主要是明确《责任制实施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工作目标以及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第二章为责任内容,共4条,主要是明确区统计局领导班子、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和经开区领导班子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第一责任,班子成员各分管专业负责人的主体责任,统计人员根据所承担的统计调查业务,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为责任落实,共2条,主要是明确各级统计机构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
第四章为责任追究,共3条,主要是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统计部门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负责人、统计人员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具体情形,以及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为附则,规定本实施办法施行日期。
上党区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