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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16854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3-03-28 |
发文机关:上党区司法局 | 主题词: |
标题:关于加快推进党政机关聘请法律顾问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3-03-28 |
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单位:
在党政机关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举措。目前,我区46个党政机关大部分已按要求聘请了法律顾问,但仍有部分单位和部门至今没有聘请法律顾问,严重影响着我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全覆盖工作考核。各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顾问“不顾不聘”、“聘而不用”、“顾而不问”等问题,切实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聘用工作,充分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在推进我区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作用,促进依法办事。
为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促进依法办事,根据《中共长治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治市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各级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备案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党政机关选优配强法律顾问队伍
(一)党政机关可以从本单位公职律师和其他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并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公职人员中择优选任内部法律顾问,并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二)党政机关可以聘请律师、法学专家担任法律顾问,或者聘请律师事务所承担法律顾问工作,由律师事务所选派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三)各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可以以本部门名义外聘法律顾问,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提供服务。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可以以党委、政府名义分别或者联合外聘法律顾问,为党委、政府及所属各部门提供服务。有关单位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采取其他灵活多样的形式外聘法律顾问提供服务。
(四)党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资源有偿、平等竞争的原则进行遴选,聘任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党政机关应当与外聘法律顾问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并于签订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二、法律顾问的履职范围及监督管理
党政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将法律顾问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作为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切实加强决策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党政机关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列席有关会议、参加座谈研讨、查阅文件资料、发表意见建议、审核法律文书等工作机制。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党政机关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党政机关要积极建立健全法律顾问聘任、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制度,加强法律顾问队伍管理,促进法律顾问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党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顾问的履职能力、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对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聘任、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加强对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日常管理监督。区司法局负责对区党委政府所属部门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建立健全法律顾问选聘备案、执业监管、业务交流、诚信记录、表彰惩戒等工作机制,推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三、相关要求
未聘请法律顾问的党政机关要在2023年3月31日前按要求聘请本单位法律顾问,已聘请法律顾问的单位聘期已满的须按要求续聘或重新聘请,依法依规为单位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规范性文件审查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服务。各单位按要求完成聘请后须将法律顾问聘请合同复印件和法律顾问的执业证复印件及《党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备案登记表》报至区依法治区办公室备案(公安大厦210办公室),联系电话:8089051。
附件:《党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备案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