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部门信息公开目录>政府组成部门>住建局>公开目录>保障性住房领域>配给管理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索引号: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1-12-21 |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题词: |
标题: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1-12-21 |
一、申请受理公告
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区城镇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三年以上;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36047元;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目前均未购买政策性住房及保障性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的;
5.其他规定条件。
(二)新就业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或部队转业复员证明,从毕业或转业复员当月计算起在5年之内的;
2.申请人具有本区城镇居民户口;
3.在本区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目前未购买政策性住房及保障性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的;
6.其他规定条件。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本区居住证或暂住证;
2.在本区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达一年以上;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区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m2,未租住公有住房;
4.其他规定条件。
三、租赁补贴申请条件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区城镇居民户口;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36047元;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且在本区实际租赁住房居住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4.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人员申请承租住房租赁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或部队转业复员证明,从毕业或转业复员当月计算起在5年之内的;
2.申请人具有本区城镇居民户口;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且在本区实际租赁住房居住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4.在本区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
5.其他条件。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本区居住证或暂住证;
2.在本区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达一年以上;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区未有住房,租赁住房居住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4.其他规定条件。
四、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按我区城镇人口计算,保障标准为20㎡,补贴标准为2.5元/人.月.㎡,即城镇每人每年补贴数=20㎡×2.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