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4-01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起草了《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一、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公示期共30日)二、意见反馈渠道1. 信函邮寄:长治市上党区新建路180号 长治市上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编:047100,信封请注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通知征求意见”字样。2. 电子邮箱:CZXCGZX@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通知征求意见”)3. 联系咨询:0355-8095222,联系人:王宇锋三、反馈要求反馈意见请注明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以便我们及时沟通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特此公告。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2026年4月1日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党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区直有关单位、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的各项安排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范上党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及原则(一)本通知适用长治市上党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三)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长治市上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为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区住建局可以委托区政府工程建设和城乡改造事务中心、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区住建局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为负责监督。区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人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实施。二、被征收房屋及面积认定(一)国有土地上单元式住宅房屋1.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按照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建筑面积认定补偿安置面积。2.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但有其他合法有效手续已载明面积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发改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人社局、城市管理大队等相关单位进行联合调查、认定,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二)国有土地上独院住宅房屋1.土地使用面积认定:以合法有效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依据认定;未进行登记的,根据具备合法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认定并出具书面意见。2.房屋建筑面积认定: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按照证书登记的建筑面积认定;未办理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调查、认定,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3.补偿安置面积认定:以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按照1:1.2认定补偿安置面积(该比例系结合我区征收安置实践制定,旨在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三)集体土地上独院住宅房屋1.宅基地使用面积认定:以合法有效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依据认定;未进行登记的,权属以合法来源进行界定,面积以宅基地集体确权测绘数据为基础进行界定。2.房屋建筑面积认定: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按照证书登记的建筑面积认定;未办理的,根据具备合法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调查、认定,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3.补偿安置面积认定:依据各项目具体补偿安置方案予以确定。4.一户一宅、一户多宅、有宅无户、有户无宅的认定,以合法宅基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信息为依据,依法依规认定。未尽事宜在属地乡镇(街道)政府指导下通过村级“四议两公开”程序确定。三、建筑物补偿方式及标准(一)补偿方式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实物安置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1.实行货币补偿的,享受“三补一奖”政策,即被征收房屋补偿、被征收附着物补偿、政策性补助(搬迁补助费、过渡费)及相关政策性奖励。2.实行实物安置的,遵循比例置换、先签先选、按实结算差价的原则,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部门提供的实物安置房源。可享受政策性补助(搬迁补助费、过渡费)及相关政策性奖励。3.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为部分产权的,由产权单位提出意见和出具有效手续后,按照意见对所有权人进行补偿。4.中央、省、驻区单位、国有企业等所属房屋、军产经评估后给予补偿;涉及征收土地的,经评估后按土地使用剩余年限进行补偿。5.国有土地上独院非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和认定补偿面积进行货币补偿,不再进行实物安置。(二)补偿标准1.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参照被征收房屋同地段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单元式住宅房屋、独院住宅房屋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和认定补偿安置面积确定。独院住宅房屋三层及以上已取得合法不动产权证书的,按评估单价和证载面积给予补偿;未取得合法有效手续的,按重置成本结合成新给予残值补助。(2)选择实物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认定补偿面积选取安置房。选取安置房面积超出认定补偿安置面积部分按阶梯价结算,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内的安置房建设成本价购买,20平方米以上的按公示的同地段市场价购买。选择实物安置后剩余合法认定面积按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2.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1)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涉及占用未列入城中村改造的集体土地上宅基地房屋,具备划地迁建条件的,被征收房屋按重置价给予补偿,征收部门将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核定后的批建宅基地费用统一拨付给乡镇(街道)、村集体;不具备迁建条件的由上党区政府拟定补偿方案后执行。(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征收正在实施整村城中村改造地块范围内的房屋,由上党区政府安排属地乡镇政府组织涉拆村集体进行腾退,城改地块项目基本完成后,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及时跟进;已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暂未实施整村改造的村庄,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需征收部分集体土地上房屋的,由上党区政府拟定补偿方案后执行。(3)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地上非住宅建筑物按照成本价进行评估补偿;未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地上非住宅建筑物按照指导价进行评估补偿。3.征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公有住宅房屋,凡职工参与集资建设的,按照集资房相关政策执行。凡租住单位公有住房的,按公产处理不予补偿;符合我区保障性住房申报条件的,可申请保障性住房。4.征收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办公、生产、仓储等用房,原则上不予补偿,给予搬迁补助。情况特殊的,由被征收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另行研究。涉及国有改制企业土地出让的,评估后补偿;土地未出让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拟定补偿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进行补偿。5.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性活动的,需同时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纳税记录(含依法免税证明)、经营场所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地址一致,方可按该房屋实际用于经营面积,给予500元/㎡的一次性经营性补助。(三)不予补偿的情形1.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2.已依法完成征收补偿的代征道路用地、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及地上附着物;3.市、县(区)财政资金投资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等所属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等。4.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抢栽抢种苗木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对不当增加的部分不予补偿。四、附着物补偿附着物、构筑物等补偿价格按照指导价(见附件)执行,未涵盖的附着物等价格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五、政策性补助(一)搬迁补助费1.住宅房。按户计算,选择实物安置的给予2000元搬迁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1000元搬迁补助费。2.非住宅房。按照认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商业用房80元/平方米,生产用房100元/平方米,办公用房50元/平方米,仓储用房80元/平方米。征收生产经营性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参照国家、省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二)过渡费被征收人采取自行过渡。过渡费按户计算,标准为1000元/月。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6个月过渡费;选择实物安置的,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交回房屋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后3个月止。 (三)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征收经营性、生产型工业企业非住宅房屋应当根据被征收人在作出征收决定的上一年度纳税情况给予经营补偿和工资补偿。经营补偿金额结合我区实际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工资补偿标准应当根据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用工合同在册(在岗)人员,按该企业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造成全部停业的,补偿期限不超过6个月;造成部分停业的,补偿期限不超过3个月。六、政策性奖励被征收户按照签约时间安排,在第一阶段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被搬迁人,每户一次性奖励30000元;在第二阶段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被搬迁人,每户一次性奖励10000元;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政策性奖励的标准、范围、期限,均需纳入单个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后执行,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奖励。七、土地相关规定(一)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省、市重点工程涉及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最新的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二)被征收土地属有偿出让的,采用房地分开评估补偿的,土地按照剩余年限市场价评估后进行补偿;采用房地结合评估补偿的,土地不再另行补偿;被征收土地属于无偿划拨的,属于市、县(区)财政资金投资的,不予补偿。不属于市、县(区)财政投资的,按照划拨土地权益价评估后补偿。(三)房屋征收补偿完成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被征收房屋及土地的不动产权属注销登记后,由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纳入土地储备。所涉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的建(构)筑物、附着物征收补偿资金一并纳入土地收储(征地)成本。八、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区人民政府根据前期调查登记情况,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并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根据意见修改后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上党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执行。九、其他本通知自2026年X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二年。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发布征收通告的项目,仍按原方案执行。附件:1.长治市上党区附着物补偿指导价 2.长治市上党区树木补偿指导价 3.长治市上党区拆除清运指导价 4.长治市上党区评估测绘收费指导价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2026年XX月XX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长治市上党区附着物补偿指导价 序号 类别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元) 1 水浇地青苗 亩 1800 2 旱地青苗 亩 1500 3 菜园地青苗 亩 3000 4 全钢架大棚 亩 47000 (日光温室大棚) 5 简易日光大棚 亩 4700 (生贵式大棚) 6 坟墓迁移 座 8000 7 临时建筑 ㎡ 600-900 非耕地内 100-300 耕地内 8 简易 ㎡ 200-300 简易房 50-100 简易棚 9 围墙 土墙 m 100-150 高度2 m以下按1/2计算 砖墙 m 300-500 10 铁艺围墙 m 300-500 11 大门 座 500-1000 结构较简单 3000-7000 12 厕所 座 1000-2000 13 人工井 眼 30000-50000 径口5m-10m 5000-10000 径口3m以下 14 小机井 眼 1000-2000 塑料管 3000-8000 径口1m以下 15 检查井 眼 200-500 报废的不做补偿 16 照壁 ㎡ 350 17 地下室 ㎡ 500 高度低于2.2米 18 菜窖 个 500 19 地面硬化 水泥 ㎡ 140 20cm以上 80-130 10-20cm 40-80 5-10cm 30 5cm以下附件2长治市上党区树木补偿指导价 序号 类别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 (元) 备注 1 经济树 移植 50cm以上 棵 1000-2000 30cm-50cm 棵 500-1000 20cm-30cm 棵 300-500 10cm-20cm 棵 200-300 5cm-10cm 棵 100-200 5cm以下挂果 棵 10-50 5cm以下不挂果 棵 10-20 单个苗或已种植在田内的 棵 5-10 2 材树 移植 50cm-100cm 棵 500-1000 30cm-50cm 棵 300-500 20cm-30cm 棵 150-300 10cm-20cm 棵 50-150 6cm-10cm 棵 10-50 2cm-5cm 棵 5-10 间距在1m以上的 棵 5 说明:1.在耕地上连片栽种的树(苗)木,以补偿标准或评估价的30%为基础,采取梯次计算法,树(苗)木梯次划分按照树(苗)木补偿标准由高到低进行划分。具体方法为:每亩地内栽种数目在1000株(含1000株)以内的树(苗)木,每株树(苗)木按补偿标准的或评估价30%计算:每亩地栽种数目在1001株至2000株(含2000株)之间的树(苗)木,每株树(苗)木按补偿标准的或评估价30%×50%计算;每亩地栽种数目大于2000株以上的树(苗)木,每株树(苗)木按补偿标准或评估价30%×5%计算。2.育苗地树木按苗圃以亩计算:2000-2500元/亩;3.胸径是乔木胸口高度的直径,乔木主干离地面1.3m处的直径;地径自地面向上0.2m间树干直径;丛生花灌木按冠幅测量;其他不易确定补偿标准的各类果树,其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各类观赏树木、花卉、中药材等不易确定补偿标准的,其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4.自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果树、苗木等作物、新增养殖等设施或抢建的建(构)筑物(新建、扩建、改建)等设施不予补偿。附件3长治市上党区拆除清运指导价 序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标准(元) 备注 1 拆除费 单层 ㎡ 15.70 砖混 三层内 ㎡ 20.98 六层内 ㎡ 34.95 三层内 ㎡ 26.24 框架 六层内 ㎡ 43.57 2 清运费 m³ 32.48 3 垃圾处置费 m³ 5 说明:1.三层以下(不含三层)私人住宅渣土外运数量按拆除房屋面积的1-1.2计算;2.三层以上楼房渣土外运数量按拆除房屋面积的1-1.3计算;3.垃圾清运后需齐平室外道路地坪(面)。4.产生人工拆除费用另行计算。附件4长治市上党区评估、测绘收费指导价 档次 计费额度(万元) 差额计费率(‰) 1 100以下(含100) 12 2 100以上-1000(含1000) 4.8 3 1000以上-5000(含5000) 1.2 4 5000以上-10000(含10000) 0.8 5 10000-100000(含100000) 0.15 6 100000以上 0.1 (分段递减双方协商)说明:1.计件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2.测绘收费按照国家测绘局《测绘工程产品价格》、财政部、国家测绘局财建〔2009〕17号《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执行。
| 征集部门 | ||||||||||||||||||||||||||||||||||||||||||||||||||||||||||||||||||||||||||||||||||||||||||||||||||||||||||||||||||||||||||||||||||||||||||||||||||||||||||||||||||||||||||||||||||||||||||||||||||||||||||||||||||||||||||||||||||||||||||||||||||||||||||||||||||||||||||||||||||
| 开始日期 | 2026-04-01 | 结束日期 | ||||||||||||||||||||||||||||||||||||||||||||||||||||||||||||||||||||||||||||||||||||||||||||||||||||||||||||||||||||||||||||||||||||||||||||||||||||||||||||||||||||||||||||||||||||||||||||||||||||||||||||||||||||||||||||||||||||||||||||||||||||||||||||||||||||||||||||||||
| 主题内容 |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起草了《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公示期共30日) 二、意见反馈渠道 1. 信函邮寄:长治市上党区新建路180号 长治市上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编:047100,信封请注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通知征求意见”字样。 2. 电子邮箱:CZXCGZX@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通知征求意见”) 3. 联系咨询:0355-8095222,联系人:王宇锋 三、反馈要求 反馈意见请注明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以便我们及时沟通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特此公告。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日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党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区直有关单位、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的各项安排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范上党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原则 (一)本通知适用长治市上党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三)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长治市上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为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区住建局可以委托区政府工程建设和城乡改造事务中心、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区住建局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为负责监督。区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人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实施。 二、被征收房屋及面积认定 (一)国有土地上单元式住宅房屋 1.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按照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建筑面积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2.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但有其他合法有效手续已载明面积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发改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人社局、城市管理大队等相关单位进行联合调查、认定,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国有土地上独院住宅房屋 1.土地使用面积认定:以合法有效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依据认定;未进行登记的,根据具备合法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认定并出具书面意见。 2.房屋建筑面积认定: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按照证书登记的建筑面积认定;未办理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调查、认定,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补偿安置面积认定:以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按照1:1.2认定补偿安置面积(该比例系结合我区征收安置实践制定,旨在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 (三)集体土地上独院住宅房屋 1.宅基地使用面积认定:以合法有效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依据认定;未进行登记的,权属以合法来源进行界定,面积以宅基地集体确权测绘数据为基础进行界定。 2.房屋建筑面积认定: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按照证书登记的建筑面积认定;未办理的,根据具备合法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调查、认定,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补偿安置面积认定:依据各项目具体补偿安置方案予以确定。 4.一户一宅、一户多宅、有宅无户、有户无宅的认定,以合法宅基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信息为依据,依法依规认定。未尽事宜在属地乡镇(街道)政府指导下通过村级“四议两公开”程序确定。 三、建筑物补偿方式及标准 (一)补偿方式 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实物安置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1.实行货币补偿的,享受“三补一奖”政策,即被征收房屋补偿、被征收附着物补偿、政策性补助(搬迁补助费、过渡费)及相关政策性奖励。 2.实行实物安置的,遵循比例置换、先签先选、按实结算差价的原则,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部门提供的实物安置房源。可享受政策性补助(搬迁补助费、过渡费)及相关政策性奖励。 3.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为部分产权的,由产权单位提出意见和出具有效手续后,按照意见对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4.中央、省、驻区单位、国有企业等所属房屋、军产经评估后给予补偿;涉及征收土地的,经评估后按土地使用剩余年限进行补偿。 5.国有土地上独院非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和认定补偿面积进行货币补偿,不再进行实物安置。 (二)补偿标准 1.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参照被征收房屋同地段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单元式住宅房屋、独院住宅房屋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和认定补偿安置面积确定。独院住宅房屋三层及以上已取得合法不动产权证书的,按评估单价和证载面积给予补偿;未取得合法有效手续的,按重置成本结合成新给予残值补助。 (2)选择实物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认定补偿面积选取安置房。选取安置房面积超出认定补偿安置面积部分按阶梯价结算,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内的安置房建设成本价购买,20平方米以上的按公示的同地段市场价购买。选择实物安置后剩余合法认定面积按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2.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 (1)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涉及占用未列入城中村改造的集体土地上宅基地房屋,具备划地迁建条件的,被征收房屋按重置价给予补偿,征收部门将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核定后的批建宅基地费用统一拨付给乡镇(街道)、村集体;不具备迁建条件的由上党区政府拟定补偿方案后执行。 (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征收正在实施整村城中村改造地块范围内的房屋,由上党区政府安排属地乡镇政府组织涉拆村集体进行腾退,城改地块项目基本完成后,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及时跟进;已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暂未实施整村改造的村庄,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需征收部分集体土地上房屋的,由上党区政府拟定补偿方案后执行。 (3)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地上非住宅建筑物按照成本价进行评估补偿;未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地上非住宅建筑物按照指导价进行评估补偿。 3.征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公有住宅房屋,凡职工参与集资建设的,按照集资房相关政策执行。凡租住单位公有住房的,按公产处理不予补偿;符合我区保障性住房申报条件的,可申请保障性住房。 4.征收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办公、生产、仓储等用房,原则上不予补偿,给予搬迁补助。情况特殊的,由被征收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另行研究。 涉及国有改制企业土地出让的,评估后补偿;土地未出让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拟定补偿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进行补偿。 5.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性活动的,需同时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纳税记录(含依法免税证明)、经营场所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地址一致,方可按该房屋实际用于经营面积,给予500元/㎡的一次性经营性补助。 (三)不予补偿的情形 1.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2.已依法完成征收补偿的代征道路用地、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及地上附着物; 3.市、县(区)财政资金投资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等所属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等。 4.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抢栽抢种苗木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对不当增加的部分不予补偿。 四、附着物补偿 附着物、构筑物等补偿价格按照指导价(见附件)执行,未涵盖的附着物等价格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政策性补助 (一)搬迁补助费 1.住宅房。按户计算,选择实物安置的给予2000元搬迁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1000元搬迁补助费。 2.非住宅房。按照认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商业用房80元/平方米,生产用房100元/平方米,办公用房50元/平方米,仓储用房80元/平方米。 征收生产经营性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参照国家、省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过渡费 被征收人采取自行过渡。过渡费按户计算,标准为1000元/月。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6个月过渡费;选择实物安置的,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交回房屋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后3个月止。 (三)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 征收经营性、生产型工业企业非住宅房屋应当根据被征收人在作出征收决定的上一年度纳税情况给予经营补偿和工资补偿。 经营补偿金额结合我区实际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工资补偿标准应当根据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用工合同在册(在岗)人员,按该企业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造成全部停业的,补偿期限不超过6个月;造成部分停业的,补偿期限不超过3个月。 六、政策性奖励 被征收户按照签约时间安排,在第一阶段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被搬迁人,每户一次性奖励30000元;在第二阶段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被搬迁人,每户一次性奖励10000元;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政策性奖励的标准、范围、期限,均需纳入单个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后执行,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奖励。 七、土地相关规定 (一)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省、市重点工程涉及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最新的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被征收土地属有偿出让的,采用房地分开评估补偿的,土地按照剩余年限市场价评估后进行补偿;采用房地结合评估补偿的,土地不再另行补偿;被征收土地属于无偿划拨的,属于市、县(区)财政资金投资的,不予补偿。不属于市、县(区)财政投资的,按照划拨土地权益价评估后补偿。 (三)房屋征收补偿完成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被征收房屋及土地的不动产权属注销登记后,由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纳入土地储备。所涉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的建(构)筑物、附着物征收补偿资金一并纳入土地收储(征地)成本。 八、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制定 区人民政府根据前期调查登记情况,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并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根据意见修改后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上党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执行。 九、其他 本通知自2026年X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二年。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发布征收通告的项目,仍按原方案执行。 附件:1.长治市上党区附着物补偿指导价 2.长治市上党区树木补偿指导价 3.长治市上党区拆除清运指导价 4.长治市上党区评估测绘收费指导价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 2026年XX月XX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长治市上党区附着物补偿指导价
附件2 长治市上党区树木补偿指导价
说明: 1.在耕地上连片栽种的树(苗)木,以补偿标准或评估价的30%为基础,采取梯次计算法,树(苗)木梯次划分按照树(苗)木补偿标准由高到低进行划分。具体方法为:每亩地内栽种数目在1000株(含1000株)以内的树(苗)木,每株树(苗)木按补偿标准的或评估价30%计算:每亩地栽种数目在1001株至2000株(含2000株)之间的树(苗)木,每株树(苗)木按补偿标准的或评估价30%×50%计算;每亩地栽种数目大于2000株以上的树(苗)木,每株树(苗)木按补偿标准或评估价30%×5%计算。 2.育苗地树木按苗圃以亩计算:2000-2500元/亩; 3.胸径是乔木胸口高度的直径,乔木主干离地面1.3m处的直径;地径自地面向上0.2m间树干直径;丛生花灌木按冠幅测量;其他不易确定补偿标准的各类果树,其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各类观赏树木、花卉、中药材等不易确定补偿标准的,其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4.自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果树、苗木等作物、新增养殖等设施或抢建的建(构)筑物(新建、扩建、改建)等设施不予补偿。 附件3 长治市上党区拆除清运指导价
说明: 1.三层以下(不含三层)私人住宅渣土外运数量按拆除房屋面积的1-1.2计算; 2.三层以上楼房渣土外运数量按拆除房屋面积的1-1.3计算; 3.垃圾清运后需齐平室外道路地坪(面)。 4.产生人工拆除费用另行计算。 附件4 长治市上党区评估、测绘收费指导价
说明: 1.计件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2.测绘收费按照国家测绘局《测绘工程产品价格》、财政部、国家测绘局财建〔2009〕17号《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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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集结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