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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1-00206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3-08-14 |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民政局 | 主题词: |
标题:民办养老机构申办审批手续 |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布日期:2023-08-14 |
审批条件:
1、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3、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4、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资格证明文件;
3、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4、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5、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
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7、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8、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9、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10、其它相关资料。
审批流程:
1、组织或自然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养老机构住所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
3、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参考依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联系电话:0355-8089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