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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62653 | |
发文字号:长上政发〔2020〕12号 | 发文时间:2023-12-19 |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上党经开区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十条优惠政策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3-12-19 |
第一条设立转型发展产业扶持基金,初始规模5000万-1亿元,用于保障经开区配套设施建设、扶持转型项目及满足企业投融资需求。每年注入1000万元资本金,对符合条件的入园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对融资担保费率低于3%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贴,不断提高融资担保水平。
第二条对投资实施重大转型、产业升级、仓储物流等项目,达到约定的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税收强度的;发展电子商务、信息技术、智能运输等新技术产业,达到约定税收强度的,自投产次年起,第一年至第三年按企业缴纳增值税留区部分给予等额补助,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留区部分的50%予以补助。
对年缴税5000万元以上的原有非煤转型企业,按照当年缴税金额较上年度增加值的留区部分进行奖励。享受过上述增值税留区部分等额补助的新上项目不在此奖励范围。
对总投资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项目,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对在沪深港三地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在享受省市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再奖励200万元。
第四条鼓励招商引资,对引进项目和资金的单位、个人,在项目投产并达到“三个强度”要求后,按照所引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上党区新增转型工业项目原则上全部入驻上党经开区,项目用地“应保尽保”。对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建设用地,经开区在企业入场施工前完成“九通一平”(通市政道路、雨水、污水、自来水、天然气、电力、电信、热力及有线电视管线,土地自然地貌平整)。
第六条由经开区认定的现代服务业、“互联网+”、大数据等新产业、新业态项目,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通知》(晋政发〔2017〕28号)规定,购买土地一律享受工业地价。对于入驻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前三年租金享受等额补助。
第七条对入园企业可以采取租赁、租让结合及弹性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通过招拍挂取得建设用地的,对用地企业进行资金补助,投资5亿元以下的按1万元/亩/ 1亿元投资进行补助,5亿元以上的按2万元/亩/ 1亿元投资进行补助。
第八条对能够引领产业发展、带动区域性产业结构调整和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的“高精尖缺”人才,采取“一事一策”、“一人一策”的办法予以引进。对引进的科研创新领军人才及团队,按照省内最高标准给予科研经费、安家费和生活津贴补助,并按个人年薪缴税留区额度给予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每个项目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山西省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山西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山西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山西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山西省高新技术领域重点研发计划、山西省高新技术企业,每个项目奖励50万元。对外地企业选派科技创新人才到经开区的,经认定,项目建设、企业发展周期三年内,无偿提供200平米办公用房使用。
第九条经开区入园企业办理全套行政审批手续不出区,投资者按规定备齐全部审批文件后,由经开区负责办理。经开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各类检查由经开区统一组织实施,杜绝各类乱检查、乱收费和乱摊派行为;除遇市级以上监督检查,由相关部门在经开区陪同下进行外,原则上入驻企业不再接受经开区之外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对投资金额大、科技含量高、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因特殊情况要求,落地上党经开区以外的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按此政策执行。
本规定由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长治市上党经济技术开发区承担。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