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重点领域信息>公共法律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索引号:000014349/2024-49695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11-25 |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司法局 | 主题词:长治市上党区司法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司法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4-11-25 |
长治市上党区司法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事项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有突出事迹或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37号 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平时执业中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给予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报请有关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6年第四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长治市上党区司法局 | 长治市上党区司法局 | |
2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审查 | 其他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 长治市上党区司法局 | 长治市上党区司法局 | |
3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审查及转报 | 其他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停办或者决定解散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解散,应当终止。 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不得受理新的业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基层法律服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办理注销手续。 |
长治市上党区司法局 | 长治市上党区司法局 | |
4 | 对委托人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基层法律服务所发生争议的调处以及对其投诉的查处 | 其他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四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 涉及委托人与基层法律服务所发生争议的投诉,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调解处理;涉及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纪的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立案调查处理,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 |
长治市上党区司法局 | 长治市上党区司法局 | |
5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 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变更情况 | 其他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23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聘用文秘、财务、行政等辅助工作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变更情况,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 长治市上党区司法局 | 长治市上党区司法局 | |
6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和损坏的补办 | 其他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8年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 |
长治市上党区司法局 | 长治市上党区司法局 | |
7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合同发生争议的调处 | 其他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四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 涉及委托人与基层法律服务所发生争议的投诉,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调解处理;涉及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纪的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立案调查处理,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8年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二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提请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解处理。 |
长治市上党区司法局 | 长治市上党区司法局 | |
8 | 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转报 | 其他 |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司法部令第121号) 第四条 第三款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发现报送的执业情况报告及有关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要求律师事务所予以补充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一并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五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一季度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辖市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接向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具体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
长治市上党区司法局 | 长治市上党区司法局 | |
9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日常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 其他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三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
长治市上党区司法局 | 长治市上党区司法局 | |
10 | 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 其他 | 【法律】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 长治市上党区司法局 | 长治市上党区司法局 | |
11 | 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 | 其他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2016年 《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便民服务大厅、专线咨询电话、网上受理等工作平台,建立异地协作机制,为受援人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指导。 |
长治市上党区司法局 | 长治市上党区司法局 | |
12 | 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是内容不适当;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未正确适用依据;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 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但是第三人提出相反请求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
长治市上党区司法局 | 长治市上党区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