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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10415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5-04-24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审计局 主题词
标题上党区审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5-04-24

上党区审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检查主体 检查频次 备注
1 国有企业财务收支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区属国有企业 现场审计和送达审计相结合 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上党区审计局 根据区委审计委员会审计计划安排
2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八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三)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

区属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及所在企业 现场审计和送达审计相结合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五)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境外资产管理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上党区审计局 根据区委审计委员会审计计划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