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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6-12033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6-06-02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上市监处罚〔2026〕10号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6-06-02

长治市上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上市监处罚〔2026〕10号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当事人:苏某

身份证住址:山西省长治县苏店镇苏店村西街*号

身份证件号码:140421********1218

2025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苏店村兰花小区对小区居民用电收费情况走访调查发现:居民反映苏某在该小区收取居民用电电费为0.6元/度。该收费价格高于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审批予以立案调查。 

2025年8月22日,国网山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治市上党区供电分公司向我局提供了《上党区苏店镇兰花小区民用电电费情况明细表》,该明细表记录了2023年1月至2025年7月兰花小区居民用电电量为636510度,电费明细表中户名为长治市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声称兰花小区在入住时使用该公司营业执照在国网山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治市上党区供电分公司开户,2023年1月至2025年7月并未在兰花小区收费,并指出该小区居民用电的收费人实际为苏某。

通过查阅苏某用于收取电费的收费计算机的数据,苏某在兰花小区收费情况显示,每度电的收费价格为0.6元,收费日期均为2002年1月1日,不能显示实际收费日期。结合对涉事小区部分居民询问,均能证明当事人以每度电0.6元的价格收取电费,依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21)410号)附件2中山西地方电网销售电价表中规定的居民生活用电不满1千伏的电度电价为0.4770元/千瓦时,当事人收取电费价格比政府定价每度电0.477元的收费标准高出0.123元/度,依据国网山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治市上党区供电分公司提供的用电量636510度核算,当事人涉嫌高出政府定价多收取电费共计78290.73元。

2025年9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苏某于2025年9月10日9时00分到长治市上党区苏店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2025年9月10日当事人苏某未到苏店市场监管所接受询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14日对该小区居民调查走访的询问笔录6份,2025年8月19日对该小区居民调查走访的询问笔录10份,证明该小区电费收取人是苏某,证明涉事小区居民用电收费价格为每度0.6元/度。

2.2025年8月2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执法记录仪、光盘影视资料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相关情况及当事人拒不到场情况。

3.当事人收取电费所使用电脑中提取的居民交电费明细1份,证明该小区居民用电交费价格为每度电0.6元/度,明细中所有收费日期只显示2002年1月1日,无法显示真实收费日期。

4.长治市上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长上市监函〔2025〕53号)1份、上党区供电分公司出具的上党区苏店镇兰花小区居民用电电费情况明细表1份,证明2023年1月到2025年7月兰花小区居民用电量情况。

5.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长上市监先登〔2025〕1号)及送达回证(当事人拒签)1份,财物清单(长上市监物〔2025〕苏0826号)1份、2025年8月26日询问通知书(长上市监询通〔2025〕2号)1份、中国邮政快递退回件材料1份,证明苏某拒绝接收邮件,不予配合调查询问。

6.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长上市监解登〔2025〕1号)及送达回证(当事人拒签)1份,证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解除情况。

7.2025年9月8日询问通知书(长上市监询通〔2025〕2号)及送达回证1份、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苏某收到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通知其2025年9月10日到苏店市场监管所接受询问的询问通知。

8.长治市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情况说明1份,证明该公司未在兰花小区进行电费收缴工作。

9.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长上市监责退〔2025〕苏1号)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送达情况。

10.2025年10月21日、2025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两次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长上市监责退〔2025〕25号),现场执法记录仪、光盘影视资料1份,证明责令当事人在收到责令退款通知书后五日内将多收电费退还消费者,苏某拒绝签收,执法人员多次向当事人送达文书,当事人拒绝配合。

11.《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21)410号)文件1份,证明政府定价电费价格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执行政府定价收取居民电费的违法行为,依据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接受询问,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将多收价款按期退还业主。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根据局党组关于办理水、电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案件的会议精神,符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五)经营者拒不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的从重处罚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相关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78290.73元;2.并处313162.92元罚款。罚没合计人民币391453.65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长治市上党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长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6年4月9日至2027年4月8日。



长治市上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