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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1-11-05 |
发文机关:区人社局 | 主题词: |
标题:关于长治市上党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89号建议的回复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1-11-05 |
尊敬的梁志国代表、和志军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特殊工种统一提前退休标准的建议”收悉,现做出以下答复:
目前,人社部门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执行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附二)。该《暂行办法》是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并由国务院发布实施的,且当前仍在执行,尚未废止。
《暂行办法》之第一条明确规定了退休的适用范围和退休条件,适用范围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退休条件是: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另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文件要求:“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控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实施范围,各地不得自行放宽”。据此,特殊工种的退休适用范围仍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
除以上国家层面的政策外,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的《关于转发人社厅〈关于印发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长人社发[2020]54号),第二条规定:“上党区、潞城区、襄垣县人社局不再办理提前退休审批(核)手续,改由市人社局统一审批(核)办理,从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由此,该权限收归市人社局管理,我局不再办理。
自2008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相继实施,各类性质的企业统称为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用工管理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及按月领取工资等成为主要用工形式。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终止,退出工作岗位,纳入社会保险服务范围,按月领取养老金。
关于提案中提到的“目前井下职工尘肺病有上升趋势”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版)》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尘肺病属于职业病范围。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十分感谢二位代表对民生问题的关注,相信二位代表的建议也是本着从社会公平正义角度出发的。我局在此前也多次向上级反映过基层的呼声。如上级有新的政策实施,我局将积极实施到位,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