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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4071-5/2020-16509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0-05-29 |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信访局 | 主题词:行政执法 |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信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主题分类:信访 | 发布日期:2020-05-29 |
序号 |
项目 |
项目名称 |
执法 |
执法 |
承办 |
执法依据 |
实施 |
办理时限 |
收费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 |
地方性 |
部委 |
政府 |
规范性 |
法定 |
承诺 | |||||||||
1 |
3600-J- 00100-140400 |
信访事项督查 |
行政检查 |
上党区信访局 |
督查督办室 |
【行政法规】《信访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
涉事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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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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