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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6-11679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6-05-08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上党区非煤矿产资源整治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6-05-08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上党区非煤矿产资源整治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相关单位、乡(镇、街道):

《长治市上党区非煤矿产资源整治提升工作方案》已经长治市人民政府〔2026〕20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

2026年5月8日

长治市上党区非煤矿产资源整治

提升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全区矿产资源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和安全生产管理,有效落实“三管三必须”职责,提高非煤矿山行业管理水平和共同监管合力,促进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 21号)、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通知(晋发〔2024) 10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非煤矿山行业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4)10号)、《长治市非煤矿产资源整治提升方案》等政策法规,特制定本提升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山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强化生态优先、聚焦产业提升,因地制宜、统筹兼顾,进一步优化全区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格局,推动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加快培育形成新质生产力,开创全区非煤矿产资源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1.生态优先、安全为本。将生态发展理念贯穿到非煤矿产资源整治提升工作全过程,推进关闭退出矿山高质量生态治理、升级改造矿山高标准生态保护、新设矿山高水平生态建设,全力构建生态友好的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格局。严格非煤矿山安全准入和源头管控,分类处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加快大中型矿山升级改造,不断夯实非煤矿产资源安全生产基础。

2.明确目标、严格标准。紧盯全区非煤矿山数量较2022年下降20%,大中型矿山占比较2022年提高15%以上的工作目标。以省级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管控标准及新设矿山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管控要求为底线,确定最优规模、发展优势产能、形成优质产业,实现全区非煤矿山全面提升。

3.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区政府将每两年研究部署一次全区非煤矿山整合工作,进一步理顺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部门监管工作职责,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全覆盖、无死角”的共同监管网络。通过常态化调度、全方位督导、全过程监管,形成推动非煤矿山整治提升工作合力。

4.分步实施、压茬推进。摸清辖区非煤矿山基本情况,综合研判各领域管控规则,压紧压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通过分类施策、有效衔接,科学有序推进“关闭取缔一批、升级改造一批、合理新设一批”,确保全区非煤矿山整治提升取得实效。

5.统筹兼顾、公开公正。充分保障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切实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依法依规推进矿业权整治,全面推进竞争性出让,稳步推进“净矿”出让,充分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公正有效解决问题异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规范全区非煤矿产资源管理,推动低效矿山企业关闭退出,加强生态建设,盘活存量资源,促进升级改造,激发行业活力。依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全面考量环境承载力和市场需求量,确定最优规模,投放优势资源,匹配优质企业,加快形成大中型矿山为主体、大型企业集团示范引领的非煤矿产资源新质生产力。推动矿山综合治理,全区非煤露天矿山实现视频监控、电子围栏、安全围挡全覆盖,全力提升非煤矿山安全水平。大力推动绿色矿山建设,督促矿业权人全面履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科学处理废渣废水,促进矿区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二)主要任务

1.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严格对照省级确定标准,谋划、实施“关闭取缔一批、引导退出一批、升级改造一批”。加快非煤矿山分类处置,通过小矿到期不续、资源枯竭矿山关闭、严重违法矿山取缔,未达管控标准、长期停工停产的僵尸企业引导退出,有效减少非煤矿山数量。因地制宜推动中小型矿山机械化升级改造和大型矿山自动化、智能化升级改造。有效落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通过“双挂钩一达标”,科学配置市级发证非煤矿山矿业权。

2.进一步强化系统监督管理。切实提高露天开采矿山边坡安全监控能力。在提高重点矿产民生需求保障能力的基础上,理顺监管职责,提升监管水平,强化执法监察,增加科技投入,全面构建起规范、严格的非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

3.进一步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加强对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废渣的综合回收利用、就地转化,鼓励产业链企业联动配合,推动矿产资源探、采、选、冶及精深加工有机结合,建立规模化、智能化、成体系、集聚高效的石料建材(砂石土)集中开采区,推进非煤资源行业向高端发展转变。

4.进一步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关闭、退出非煤矿山落实治理恢复任务,依法履行关闭注销程序。保留、新设非煤矿山强化绿色矿山建设,到2028年底,90%大型矿山、80%中型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严格执行“边开采、边治理”要求,督促矿业权人及时足额提取并规范使用矿山环境恢复基金(包含土地复垦费用),严格按照审查备案的矿山开发治理方案及年度计划,全部履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截止2024年底,我区共有持证露天非煤矿山5家,其中,建筑石料用灰岩4家,分别是长治县六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长治县长井头建材有限公司、长治市佳原熔剂有限公司、长治县龙山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水泥用灰岩1家,长治县陶清河水泥厂。

(1)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矿山2座。

①长治县六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许可证号:C1404002009057130017325,为市自然资源局发证,采矿权人为长治县六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矿山名称为长治县六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开采矿种为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为30万吨/年、矿区面积0.05平方公里,有效期限自2022年11月13日至2026年11月13日。截止2025年12月31日,保有资源储量55.49万吨。

②长治县陶清河水泥厂(石料厂),采矿许可证号:C1404002009057120017500,为是自然资源局发证,采矿权人为长治县陶清河水泥厂,矿山名称为长治县陶清河水泥厂,开采矿种为水泥用石灰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为20万吨/年、矿区面积0.055平方公里,有效期限自2021年08月21日至2026年08月21日。截止2024年12月31日,保有资源储量214.95万吨。

(2)采矿许可证已过有效期矿山3座。

①长治县长井头建材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号:C14040020008087130110999,为市自然资源局发证,采矿权人为长治县长井头建材有限公司,矿山名称为长治县长井头建材有限公司,开采矿种:建筑石灰用灰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为30万吨/年、矿区面积0.0393平方公里,有效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7月1日。截止2024年12月31日,保有资源储量260.5万吨。因办理延续登记资料不全,区自然资源局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②长治市佳原熔剂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号:C1404002009057130017053,为市自然资源局发证,采矿权人为长治市佳原熔剂有限公司,矿山名称为长治市佳原熔剂有限公司,开采矿种:建筑石灰用灰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为30万吨/年、矿区面积0.045平方公里,有效期限自2021年4月16日至2024年10月16日。截止2024年12月31日,保有资源储量45.38万吨。因办理延续登记资料不全,市局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③长治县龙山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号:C1404002009057130017820,为市自然资源局发证,采矿权人为长治县龙山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矿山名称为长治县龙山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开采矿种:建筑石灰用灰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为30万吨/年、矿区面积0.0276平方公里,有效期自2024年8月13日至2025年4月13日。截止2025年12月31日,保有资源储量49.33万吨。因办理延续登记资料不全,区自然资源局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工作对象和工作方式

(一)工作对象

此次整治提升工作对象为全区所有非煤矿山,整治工作对象主要包括不符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相关领域法律法规,资源枯竭或濒临枯竭、未达省级管控标准、僵尸企业等各类不适应高质量发展新形势的非煤矿山。

(二)工作标准和方式

1.关闭取缔。对存在以下情况的矿山,应依据法定程序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矿山;

(2)越界开采、以采代建、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矿山;

(3)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4)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且拒不整改仍然生产建设的,或者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5)发生过安全事故、开采现状与设计不符等存在违法违规开采建设,未整改到位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6)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禁止采矿区域内的矿山;

(7)位于重要公路、铁路可视范围内的露天矿山;

(8)资源濒临枯竭、开采收益不足以支付生态成本的矿山;

(9)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应当关闭取缔的矿山。  

关闭取缔市级发证石料企业3座,长治县长井头建材有限公司、(生产规模30万吨/年)、长治县龙山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规模30万吨/年)、长治市佳原熔剂有限公司。(生产规模30万吨/年)。

关闭取缔时间:2026年6月底前完成。

2.引导退出。对存在以下情况的矿山,积极引导退出。

(1)生产规模和剩余服务年限不达省级确定标准的矿山。具体为:生产规模小于30万吨/年水泥用灰岩矿、50万吨/年露天采石场,以上矿种剩余服务年限少于5年(不含基建期)。

(2)领取采矿许可证满一年,由于企业自身原因,一直处于停产停建状态且恢复无望的矿山。

(3)其他不适应产业发展趋势和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应当引导退出的矿山。

引导退出市级发证石料企业2座,长治县六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规模30万吨/年)、长治县陶清河水泥厂(石料厂)(生产规模20万吨/年)。

引导退出时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时间。

3.合理新设。严格落实《长治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结合全区发展实际,确定最优生产规模,按照“双挂钩一达标”的工作要求,科学有序投放市级发证矿业权。

(1)区政府坚持生态优先的发展理念,在综合考虑区域内已设矿权、规划开采区块、市场需求、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保障需求等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先“关小”关闭取缔和引导退出小型矿山,后“上大”申请设置符合政策规定、满足市场供给、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型规模以上非煤矿山。

(2)申请新设矿山在“以能换能、区域平衡”的前提下,需满足要求:矿床规模和生产规模均达到中型及以上;新设矿山年度生产规模与关闭矿山年度生产规模总和相挂钩(规模增幅不高于50%、全市平衡)、与退出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相挂钩(治理比例达到100%),新设矿山必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3)尊重历史,稳步推进“净矿”出让,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合理确定出让范围,根据市级工作安排,推动竞争性出让,并做好与用地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和管理政策的衔接,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能够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正常开展开采工作。

我区列入矿产资源规划1个区块为长井头集中开采区。

四、工作步骤

(一)深入调查摸底。自然资源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矿山企业证照办理情况、生产经营状况、设施投入水平、各部门行政处罚及整改进度等基本情况。重点组织技术力量较强的地勘单位对矿山保有储量、生态修复治理预估费用等进行细致测算,建立非煤矿山整治提升工作台账。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应急、能源、生态环保等相关部门,对全区非煤矿山进行综合评价,研究确定关闭取缔、引导退出、合理新设矿山名单。

(二)拟定整治方案。根据本方案中的关闭、引退标准,我区拟将长治县龙山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长治市佳原熔剂有限公司、长治县长井头建材有限公司列为关闭取缔;拟对长治县陶清河水泥厂(石料厂)、长治县六忠建材有限公司在2026年底引导退出。  

(三)现有矿业权处置。1.列入关闭取缔的矿山,自区政府下达关闭取缔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由矿山企业按标准自行拆除设施设备、构(建)筑物等,逾期由辖区乡镇政府牵头,非煤工作专班相关部门配合,按标准予以全部拆除。矿山企业要在6个月内按照规定完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设计(闭坑)和闭坑地质报告。2026年12月底前完成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

2.因无法完成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导致采矿证无法注销登记的,将由县政府委托第三方资质单位利用原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和土地复垦费用账户资金进行治理恢复;预存资金不足治理恢复所需费用的,由矿山企业在限期内补足;拒不补足费用的,由县级相关部门申请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同时对矿山企业进行清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未履责情况的要严肃查处。

(四)拟定“十五五”矿业权规划。

“十四五”规划。我区符合矿业权出让规划点只有长井头集中开采区。“十五五”规划时,自然资源部门将定流村东、村西集中开采点,将西故县村北石灰岩点设为集中开采点报请市政府批准列入规划,以满足我区石灰岩的市场需求。

(五)新设采矿权出让。

1.制定年度出让计划。依据“双挂钩一达标”原则,在退出产能核算的基础上,在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区块中,确定拟设矿业权,确定年度出让计划。

2.出让前期工作。区自然资源部门积极配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工作,协助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做好前期工作。

3.组织公开出让。根据市级工作安排,做好我区范围内矿业权设置工作。

(六)整治矿山修复。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要求,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升级改造、新设矿业权人科学编制矿山开发治理方案与矿山生态治理恢复设计,强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监管,确保矿业权人义务履行到位。对义务履行不到位的矿业权人,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改正的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程序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针对关闭、退出矿山,自然资源局应明确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责任主体,在1年内完成矿山生态治理修复。生态修复责任仍由原矿业权人履行的,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应监督原矿业权人按期完成修复任务,并按有关规定开展验收。原矿业权人拒不履行义务的,区政府委托第三方进行治理恢复,费用由原矿业权人承担。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确保整治提升工作取得实效,成立区非煤矿产资源整治提升工作专班,统筹全区非煤矿产资源整治提升工作。整治提升工作专班组长为区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领导,副组长为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自然资源局局长,成员单位为区林业、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行政审批、财政、国资委、发改、市场、税务、水利、人社、科技、交通、文旅、供电、融媒体、涉及乡(镇)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区公安局分局分管负责人。专班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负责工作机制建立、组织协调、信息汇总、报告等日常工作,并对相关部门的工作进行督导。

专班自成立之日起,运行至“十五五”规划矿产资源规划设置审批完成,到期后确需保留的,报区政府审批。

(二)明确责任分工。区政府是我区非煤矿山整治提升工作责任主体,统筹我区非煤矿山整治提升各项工作。确定关闭取缔、引导退出矿山企业清单;督促关闭、退出矿山企业履行修复治理义务、完成采矿权注销,落实后期监管责任;组织地勘单位对关闭、退出的矿山企业剩余储量进行核实认定,待其完成生态治理恢复义务等后续工作后,组织财政、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督促升级改造矿山企业限期完成升级改造设计、施工、验收等各阶段工作;拟定区矿业权出让计划,并配合推进出让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非煤矿山企业行业管理工作,开展调查摸底,对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禁止采矿区域内的矿业权进行核查,强化超层越界监管,督促矿山企业履行治理恢复义务,配合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开展新设矿业权出让相关工作。吊销或注销关闭企业的相关证照。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依法提请区政府予以关闭取缔;加强整治提升工作期间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检查,强化升级改造矿山和新设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开展特种作业操作证发放考核等应急管理相关工作。吊销或注销关闭企业的相关证照。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非煤矿山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以及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非煤矿山依法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依规处置;督促升级改造矿山和新设矿山加强生态环境建设;负责升级改造矿山和新设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等生态环境领域相关工作。

行政审批部门按审批权限负责升级改造矿山和新设矿山营业执照办理、关闭退出矿山营业执照注销、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农村道路涉路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相关业务。

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非煤矿山整治提升工作中相关经费保障。

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为政府投资类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等非煤矿山井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查处未办理使用登记、超期未检等违法行为。待关闭企业履行完应尽义务并验收后,吊销或注销关闭企业的相关证照。

税务部门要加强税费政策辅导,强化非煤矿山企业整治提升过程中各环节税收风险监控,做好各项税费征收及相应服务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矿山民爆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剩余民爆物品;对整治提升工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予以打击。

水利部门负责非煤矿山新建、改扩建项目取水许可、泉域水资源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的监管与技术指导服务。国资监管(工信)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将参与整治的国有企业资产作为重要监管内容,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人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非煤矿山企业人员、外包工队与上级法人单位社保缴纳核查,防止出现资质挂靠、人员不到场履职等问题。

科学技术部门负责非煤矿产资源开采新技术、新项目推广等智慧矿山建设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前期选址意见审查(含地上文物核查及地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控制地带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审核等文物保护相关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政府公示的非煤矿山源头治超等超限超载执法监督工作。

供电部门要依据县区政府确定的关闭取缔、引导退出企业名单、时限,在停电决定主体单位牵头下,配合执行停止供电措施,严禁为县区政府确定的关闭退出矿山企业办理报装接电业务。

融媒体新闻中心负责非煤矿山整治提升工作的宣传引导。

各乡(镇)负责所属矿山企业的关闭工作,严格按市政府要求的关闭“五条标准”执行,并做好关闭矿山企业的社会稳定工作。

(三)强化技术支撑。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为全区非煤矿山行业管理提供全面技术支撑,开展非煤矿山行业发展研究和矿业开发中的重大课题、重要技术的研究,为制定非煤矿山发展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提供技术服务;开展全区非煤行业现状调查;开展非煤矿山建设重要技术论证;开展非煤矿山初步设计审查、项目开工及联合试运转审批、综合竣工验收、生产能力核定、智能化建设等行业管理全过程技术服务;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相关工作。  

(四)健全督导制度。工作专班要加强政策研究和督促检查,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整治提升工作中有关问题,定期向市整治提升工作专班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市场准入、矿业权市场配置、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等配套制度,有效提升非煤矿产资源管理水平,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