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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6-01877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6-01-19 |
|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应急管理局 | 主题词: |
|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办理2026年春节期间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有关事项的通告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6-01-19 |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建立安全、规范经营秩序,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省、市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文件要求,以及《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现将2026年春节期间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事宜通告如下:
一、许可条件
上党区禁放区内不予许可,限放区内实行专店销售。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年满18岁且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正常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接受安全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二)零售店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安全消防疏散通道畅通,面积大于100平方米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三)零售店面积应大于10平方米小于200平方米且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四)零售店不得设置在居民居住小区内、桥下及涵洞内以及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五)零售店不得位于地下及半地下室内以及设置在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的建筑物内。
(六)零售店的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电气线路可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绝缘导线且不应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七)零售店不得在居民居住场所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二层建筑物作为营业场所、培训、教室、会议室等场所楼下,不得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
(八)零售店应配备至少2具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1个100L水桶,放置于方便取用位置,并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警示标志。零售店不得有明火,不得使用任何可能产生明火、高温或强热辐射的取暖设备。
(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流程
(一)报名登记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2月1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有办理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意向的申请人到经营场所属地乡镇(区、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资料不齐全的将一次性告知所需补齐内容。初审合格后,由乡镇(区、街道)将相关资料报送区应急管理局。
(二)现场核查
区应急管理局审核资料后,会同所在乡镇(区、街道)对零售店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三)办理营业执照
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到属地乡镇(区、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营业执照。
(四)安全教育培训
零售店主要负责人自行选择到具备培训条件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并取证。
(五)发证
经区应急管理局结合材料审核、现场核查、培训考核结果,进行最终审批。审批通过的,统一发证。
三、注意事项
经营者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经营期间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
长治市上党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