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工作动态>公示公告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索引号:000014349/2023-36597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3-07-21 |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财政局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3-07-2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本所有者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晋政发〔2011〕1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3〕6号)、《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2〕1号)、长治市人民政府《长治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长政发〔2021〕43号)和全面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直接投资,或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国有资本企业监管职能与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代表区人民政府投资形成的、具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属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和国有资本参股企业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国有资本企业监管职能与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包括区国资发展中心和其他区级国有资本企业主管部门、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区人民政府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五条 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区级财政,纳入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六条 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区级财政部门负责收取,区国资发展中心和其他区属国有资本企业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监管(或隶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七条根据年度国资预算编制要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对国有企业盈利、产权转让等情况进行测算后,提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建议,报送区财政部门。
第八条 区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核定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经区财政局预算部门审定后,按程序报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九条 区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件1-4)。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由区属企业一次申报,并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决算报表、审计报告等资料。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区属企业或者区国资监管和其他区属企业主管部门、单位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十条 区属企业在向区国资发展中心或其他区属企业主管部门、单位,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时,将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同时报送区财政部门。无主管部门、单位的区属企业,直接报区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
第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以下五类执行:
(一)第一类 资源型、垄断性(煤焦铁电、通讯等)行业企业上交30%;
(二)第二类 政府限制性(高耗能、高污染、安全隐患大等)行业企业上交25%;
(三)第三类 利用政府资源的非竞争性(专业培训型、经营管理型)行业企业上交25%;
(四)第四类 一般竞争性行业企业净利润在30万元以下的不上交;31至50万元的上交5%;51万元至100万元的上交10%;101万元以上的上交15%;
(五)第五类 涉及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企业按分类比例差额上交;公益性行业企业免交。
第十三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四条 区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抵扣项目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批准文件、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扣除转让费用后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经过审核的企业清算报告,按照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应分得的清算净收入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相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据实核定。
第十五条 区属企业拥有的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公司、子企业未纳入集团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按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区属国有独资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区财政部门、区国资发展中心或其他区属企业主管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由区财政部门与国资监管或其他区属企业主管部门、主管单位会商后,上报区政府批准,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七条 区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
第十八条 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区国资发展中心或其他区属企业主管部门、单位在收到所监管(或隶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区财政部门复核。
(二)区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将复核结果通知区国资发展中心或其他区级主管部门、单位。
(三)区国资发展中心或其他区属企业主管部门、单位根据区财政部门同意的审核结果,向所监管(或隶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
(四)区属企业依据区国资发展中心或其他区属企业主管部门、单位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及时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
第十九条 区属企业当年应交利润,应当在申报日后3个月内交清,最迟不超过当年11月底。应交国有资本收益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须一次交清;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可分两次交清;500万元以上的可分三次交清。
第二十条 区属企业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应在申报日后及时一次性交清。
第四章 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区属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编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应当详细说明国有资本收益的实现和上交情况。
第二十二条 区级财政部门会同区国资发展中心或其他区属企业主管部门、单位,每年依法对经过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国有资本收益实现和上交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出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区属企业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由区财政部门、区国资发展中心或其他区属企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催交,责令其限期纠正。
对拒交区属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一律暂停拨付政府性支持资金。对应予支持的政府性资金,采取只予下达、不予拨付的办法。待企业交回交足收益后,再予拨付资金。对国有资本企业监管部门、单位有意帮助企业减交、缓交、不交或截留、挪用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论处,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区审计机关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的审计监督制度,加强执法检查,严肃财经纪律。区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专项监督,营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良好秩序。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拖欠、挪用、截留、私分国有资本收益,凡隐瞒、截留、不交或者少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国有企业监管部门、单位视情节暂缓兑现或扣减纳入经营业绩考核范围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部门进行解释和修订。
附件: 1.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息、股利)申报表
3.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4.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附件1 |
|||||
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 |||||
20 年度 | |||||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
注册地址 |
|||||
组织形式(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 |
|||||
所处行业 |
|||||
注册资本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
财务经理 |
|||||
联系电话 |
|||||
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 | |||||
项目 |
申报数 |
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数 |
区财政局复核数 | ||
1 |
合并净利润 |
||||
2 |
减:少数股东损益 |
||||
3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
4 |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
5 |
减:提取法定公积金 |
||||
6 |
上交利润基数 |
||||
7 |
上缴利润比例 |
||||
8 |
本期应交利润 |
||||
9 |
加:以前年度欠交利润 |
||||
10 |
减:本期已交利润 |
||||
11 |
应交(退)利润余额 |
||||
附送资料 | |||||
与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有关的资料 | |||||
声 |
本公司对以上情况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 ||||
总会计师: |
经办人: |
||||
注:国资监管机构指区国资发展中心或其他区属企业主管部门 |
附件2 |
|||||
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息、股利)申报表 | |||||
20 年度 | |||||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
注册地址 |
|||||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
|||||
所处行业 |
|||||
注册资本 |
|||||
其中:国有股权(股份)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
财务经理 |
|||||
联系电话 |
|||||
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 | |||||
项目 |
申报数 |
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数 |
区财政局复核数 | ||
1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
2 |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以前年度亏损以“-”号填列) |
||||
3 |
减:提取法定公积金 |
||||
4 |
可供分配的利润 |
||||
5 |
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
||||
6 |
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 |
||||
7 |
应付国有股股息、股利 |
||||
8 |
加:以前年度欠付的国有股股息、股利 |
||||
9 |
减:本期已付的国有股股息、股利 |
||||
10 |
诚:本期已交利润 |
||||
11 |
应交(退)国有股股息、股利 |
||||
附送资料 | |||||
1、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 |||||
声 |
本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申报资料真实、合法,国有股东公平分享股息、股利及其他合法权益。 | ||||
总会计师: |
经办人: |
||||
注:1.本表中国有股权(股份)特指由区政府直接投资或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所持股权(股份)。 |
|||||
2.国资监管机构指区国资发展中心或其他区属企业主管部门。 |
附件3 |
||||||
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 ||||||
20 年度 | ||||||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 ||||||
名称 |
||||||
性质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企业国有产权及其交易情况 | ||||||
企业名称 |
组织形式 |
|||||
注册地址 |
所处行业 |
|||||
注册资本 |
其中:国有股权(股份) |
|||||
账面资产总额 |
其中:固定资产 |
|||||
国有净资产 |
资产评估值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名称 |
交易机构地址 |
|||||
结算银行 |
结算账户 |
|||||
财务经理 |
联系电话 |
|||||
转让标的 |
占国有净资产比重 |
|||||
转让底价 |
实际成交价 |
|||||
合同签订日 |
交易结算日 |
|||||
价款结算方式 |
价款结算时间 |
|||||
受让方有关情况 | ||||||
名称 |
性质 |
|||||
注册地(或住所) |
资产总额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 | ||||||
项目 |
申报数 |
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数 |
区财政局复核数 | |||
1 |
实际转让收入 |
|||||
2 |
减:转让费用 |
|||||
3 |
转让净收入 |
|||||
附送资料 | ||||||
1.区政府批准文件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批文件: | ||||||
声明 |
企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交易,申报材料真实、合法,国有股东权益没有受到损害。 | |||||
申报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 |
经办人: |
|||||
注:1.本表中企业国有产权及其交易情况数据为横向关联关系。 |
附件4 | ||||
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 ||||
20 年度 | ||||
申报单位(清算组或管理人)基本情况 | ||||
清算组或管理人名称 |
||||
批准成立单位 |
成立时间 |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财务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企业清算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注册地址 |
|||
所处行业 |
组织形式 |
|||
注册资本 |
其中:国有股权(股份) |
|||
原法人代表 |
原财务负责人 |
|||
账面资产总额 |
其中:固定资产 |
|||
账面负债总额 |
账面净资产 |
|||
审计机构 |
法人代表 |
|||
资产评估机构 |
法人代表 |
|||
清算终结日(或法院裁定清算程序终结日) |
||||
应交企业清算收入申报情况 | ||||
项目 |
申报数 |
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数 |
区财政局复核数 | |
清算财产变价总收入 |
||||
减:清算费用 |
||||
减:共益债务 |
||||
剩余清算收入 |
||||
减:拖欠职工的劳动债权 |
||||
减:缴纳欠交税款 |
||||
减:清偿普通债务 |
||||
清算净收入 |
||||
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 |
||||
应交企业清算收入 |
||||
附送资料 | ||||
1、股东大会关于实施清算的决议或有关部门批准清算的文件: | ||||
声 |
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清算,申报材料真实、合法,股东合法权益没有受到损害。 | |||
经办人: |
||||
注:国资监管机构指区国资发展中心或其他区属企业主管部门。 |
长治市上党区财政局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