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文件公开>规范性文件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索引号:000014349/2024-45464 | |
发文字号:长上政发〔2024〕24号 | 发文时间:2024-08-26 |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上党区支持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奖励支持办法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4-08-26 |
解读: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上党区支持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奖励支持办法的通知
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现对《长治市上党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奖励支持办法(试行)》(长上政发〔2020〕46 号)文件进行修订,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
2024年8年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上党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
奖励支持办法
一、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80万、50万;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项一、二等奖和省企业技术创新奖的分别奖励50万、30万。
二、首次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支持30万元;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支持50万、30万元;认定为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各支持50万元;认定为省级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各支持5万元。
三、新认定为国家级的检测平台资质的奖励100万元;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的各支持科研经费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认定为省级、市级科普示范基地、中试基地的奖励10万元、5万元;认定为市级科 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支持10万元。
四、凡引进国家、省级相关部门批准的产品,落地我区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行业、国家、国际技术标准或发明专利支持20万元;获有国家实用型专利或外观专利的支持5万元;申报成功的省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
五、为鼓励和加快我区规上工业企业技术创新全覆盖,凡规上非煤企业内部成立自主研发组织并当年有科技研发项目或技术创新成果的,根据研发投入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奖补,其他领域承担我区科技研发任务的企业参照执行。
六、为鼓励小升规,对年主营业收入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并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小微工业企业,支持科研经费1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每年支持5万元。对获得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一次性支持科研经费5万元、10万元、20万元;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分别支持50万、30万、20万。
七、针对我区具有科技研究与开发及科技成果示范、推广、转化应用的科技创新企业和我区成功申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科技规模化生产企业给予10—5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成功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科技规模化生产企业给予10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
八、对我区经济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企业,采用“一企一策”的办法进行扶持奖励。
本办法由长治市上党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从2024年8月26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奖励支持办法(试行)》(长上政发〔2020〕46号)文件自本办法施行之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