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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11615 | |
发文字号:长上政办发〔2022〕44号 | 发文时间:2022-12-26 |
发文机关:上党区政府办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区征地补偿标准及办法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2-12-26 |
解读: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区征地补偿标准及办法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相关单位:
2020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征收及安置补偿活动,切实保障被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0〕16号)等法律法规,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征收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归被征地农户所有。本通知所称被征地农户是指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测算及发放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0〕16号)规定执行。
对征收地块地类有争议的,可追溯到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时的地类,征收耕地时以被征收地块中或临近被征收地块按照就高不就低的标准确定地类,其它地类按照数据库地类进行确定。
被征收地块中的耕地有水井等浇灌设施的,按水浇地确定地类,被征收地块中的其他旱地按照就高不就低的标准确定为水浇地,农路、田坎等地类按照数据库地类进行确定。
三、青苗补偿费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60号)确定的统一年产值标准的一倍执行。
征收土地现状为耕地的,现状调查时不论有无青苗,从签订协议到省政府批复后正式征收,时间超过9个月的,应当计算青苗补偿费。
四、被征地上的附着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树木、花卉等生物资产。附着物补偿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可参考《长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焦城际铁路长治县段征迁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长县政办发〔2017〕5号)进行评估。
(一)征收土地上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的,由相关乡(镇、街道)认定是否需要补偿,需补偿的委托资质部门开展评估,并及时向区自然资源局提供评估报告,相关费用由区自然资源局向财政申请拨付。
涉及种植大棚评估的,相关乡(镇、街道)可直接委托评估。
(二)征收土地上涉及多年生生物资产评估的,从预征收到省政府批复时间超过9个月的,正式征收时重新评估,并按照重新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征收土地为基本农田的,只予以补偿青苗。违法在基本农田上种植树木、花卉等非主粮作物的,不予补偿,并由乡(镇、街道)及时清理到位。2021年11月27日前因农业调产种植的经济作物及办理备案手续的设施农用地,由相关乡(镇、街道)委托评估,相关费用由区自然资源局向财政申请拨付。
征收土地为稳定一般耕地的,原则上只允许种植主粮作物。2021年11月27日前因农业调产种植的经济作物及办理备案手续的设施农用地,由相关乡(镇、街道)委托评估,相关费用由区自然资源局向财政申请拨付。2021年11月27日后种植主粮、蔬菜以外经济作物或养殖占地等,对履行耕地进出平衡义务、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的,其附着物由乡(镇、街道)委托评估,相关费用由区自然资源局向财政申请拨付。未履行相关手续,非法种植养殖的,由相关乡(镇、街道)及时清理到位。
(三)下列情况可以不经评估,按照《长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焦城际铁路长治县段征迁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长县政办发〔2017〕5号)规定标准执行。
1.征收土地上涉及坟墓、水(机)井的;
2.征收土地上涉及树木种类常见、数量较少的;
3.其他经过协商、容易达成一致的情形。
(四)下列情况附着物评估可以由区自然资源局直接委托评估。
1.收购(回)国有土地的;
2.征收地块涉及两个(含)以上乡(镇、街道)的;
3.征收地块上附着物与相关乡(镇、街道)有直接利害、影响公正公平的;
4.双方协商一致,认为区自然资源局评估更利于工作的;
5.区政府认为的其他情形。
五、本通知自2022年12月26日起试行,试行期暂定为三年,适用于未补偿到位的土地征收附着物评估项目。该通知作为补充规定,《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土地征收(拟征收)报批及供应工作职责及分工的通知》(长上政办发〔2020〕48号)仍然有效。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