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文件公开>规范性文件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索引号:000014349/2022-47806 | |
发文字号:长上政办发〔2022〕15号 | 发文时间:2022-05-07 |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上党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2-05-07 |
各乡镇人民政府、韩店街道办,区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上党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上党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养老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及《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20〕26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给予养老保险补贴。不再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建立“谁征地、谁负责,谁用地、谁承担”的筹资机制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预存款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在征地成本中单列,足额安排,一次性划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三)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同时,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做好新老政策平稳衔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补贴对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主要指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年满16周岁(含)以上(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的在册农村居民。补贴对象年龄以土地补偿公告日为基准日,按本人身份证出生年月日确认。
(二)失地范围
1.全部失地,是指失去全部承包地或剩余承包地人均不足0.3亩(不含0.3亩)。
2.部分失地,是指剩余土地面积人均高于0.3亩(含0.3亩)。部分失地按比例计算养老保险补贴费用(计算办法见本办法四、1)。
3.多批次征地的,按该农户承包地总面积分别计算失地比例,累加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度全部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不得重复享受补贴政策。
4.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三)申报程序
乡镇(街道)应指导、组织村(居)委会对拟征土地摸底调查,村(居)委会组织村民小组据实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调查表》,经村民小组审核后,报村(居)委会。村(居)委会在履行必要的测算、告知、听证、公示等程序后,将补贴对象名单报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审核后按照时间节点要求统一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审。
在办理项目征地手续时,乡镇(街道)应指导村(居)委会认真制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
(四)补贴方式
1.征收已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土地,应将征地面积涉及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落实到户,具体补贴对象由承包户提出申请,并报村(居)委会初审。由于并户、分户、嫁入、嫁出等原因造成人员变动的,补贴对象以土地补偿公告日当天的在册农村居民为准。征地获批后,户口迁出的,且在本村有土地承包权的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补贴。
2.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将征地面积涉及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落实到人(征收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不纳入补贴范围)。首先确定保障人数(计算办法见本办法四、2)。
根据保障人数,测算补贴金额,人均享受补贴政策。具体分配办法,由村(居)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名单及补贴金额,原则上向年龄偏大及特困人员予以倾斜。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也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一镇一策、一村一策”的灵活办法,由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确定具体分配方案,确定补贴对象名单。
3.下列人员不属于本办法补贴对象范围:各征地项目发布土地征收公告时已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土地确权证书发放后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到土地的人员;未审核土地申报手续以及土地流转后所产生的人员;其他不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的人员。
三、补贴费用筹集与管理
(一)筹资标准
1.征收已承包到户土地的,由区政府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对全部失地的,人均筹资标准为本区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标准的139倍(计算办法见本办法四、4);对部分失地的,人均筹资标准为本区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标准的139倍乘以失地比例(计算办法见本办法四、5)。
2.多批次征地的,当年内人均筹资标准不得超过全部失地人均补贴标准。
3.征收未承包到户土地的,由区政府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计算办法见本办法四、2;四、3),然后按村(居)委会确定的符合条件人员,平均享受征收村集体土地养老保险补贴。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二)资金管理
1.单独选址的项目,在征地报批前,由用地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预存入区开设的相关财政专户,不得减免或缓交。
征地项目获批后,区自然资源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之内函告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与区政府据实结算,多余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原渠道退还。征地项目未获批的,应将预存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全部原渠道退还。
2.分批次的项目,在征地报批前,暂由区财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预存入区开设的相关财政专户,不得减免或缓交。
征地项目获批后,区自然资源部门要在及时函告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与区政府据实结算,多余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原渠道退还。项目供地时,补贴费用纳入征地成本,由用地单位缴纳或从土地出让金中清算。征地项目未获批的,应将预存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全部原渠道退还。
3.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预存管理,按照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执行,实行单独记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四、相关概念计算办法
1.承包到户失地比例=失地面积÷家庭承包地总面积(尾数保留两位小数);
2.未承包到户保障人数=二轮承包时全村农用地总面积÷符合参保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尾数保留两位小数);再用本次所征集体土地面积÷以上所得数(尾数保留为整数);
3.未承包到户保障金额=保障人数×上党区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标准×139倍;
4.全部失地补贴金额=上党区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标准×139倍;
5.部分失地补贴金额=上党区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标准×139倍×失地比例。
五、资金划转与记账
征地项目获批后,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提请区财政部门将该项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从相关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根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名单,及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准确记入补贴对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项下。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记入其个人账户。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不得抵扣基本养老保险年度缴费,不参与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六、待遇核定与发放管理
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办法衔接、计发,按月支付。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将参保补贴本息与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合并后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金额计算加发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计发月数按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记入个人账户时的实际年龄确定,从计发次月起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与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养老金叠加发放。
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领取年龄 |
计发月数 |
领取年龄 |
计发月数 |
60 |
139 |
66 |
93 |
61 |
132 |
67 |
84 |
62 |
125 |
68 |
75 |
63 |
117 |
69 |
65 |
64 |
109 |
70 |
56 |
65 |
101 |
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余额可依法继承。
七、新老政策衔接措施
(一)《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以下简称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2019年1月31日实施前,被征地农民补贴资金筹集、补贴方式和发放标准,原则上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72号)文件(以下简称省72号文件)和《长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县政发〔2016〕53号)文件(以下简称县53号文件)规定执行。
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未按原制度规定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在其年满60周岁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由区政府加发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
2.用地单位没有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由区政府负责征收补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准确计入个人账户并计发待遇。
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土地,根据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确定资金分配办法,核定参保人员名单,报送乡镇(街道)进行审核、公示。待公示无异议后,报人社局、自然资源局和财政局备案。社保中心根据报送名单按照省72号文件和县53号文件将当时征地时统一年产值五倍资金划入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并进行个人账户记账,到达待遇领取年龄后按相关政策进行叠加发放。
(二)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2019年1月31日)实施后,所有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的项目用地(不含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均应按照本实施办法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三)过渡期间(2019年1月31日至本办法实施之日)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若已经完成供地,采取供后清算方式,按本办法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若尚未完成供地,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八、组织保障
(一)领导机构及工作职责
为加强对全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成立长治市上党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人社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人社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发改科技、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乡村振兴、医保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政府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各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密切配合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指导村(居)委会制定补贴方案,审核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及金额,督促被征地农民上报报审材料。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项目或批次征地面积的审核。
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管理,保障工作经费。
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等事项的变更。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及身份确认。
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保审核,在资金到位、保障对象名单确定的基础上,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个人账户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计发。
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及金额的复核汇审与最终确认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项目征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没有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条件的,会议纪要中要予以确认和说明。
(二)坚持“先保后征”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坚持“先保后征”的原则,对未足额预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未出具缴费票据的,自然资源部门不得组卷上报;对未足额预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未提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签署社保审核意见,当地政府不得实施供地。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如国家及省、市、区政府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按国家及省、市、区政府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