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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5-24473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11-06-27 |
| 发文机关:长治县人民政府 | 主题词: |
| 标题:长治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11-06-27 |
长县政发[2011]28号
长治县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残
疾人保障条例的实施意见的
通 知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的
实 施 意 见
《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7月16日经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为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于2011年5月23日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条例》和《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转型、跨越发展的目标任务,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残疾人生存质量,为促进残疾人事业健康协调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部门职责
根据《条例》和《实施意见》的要求,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县财政局职责:
1.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县财政在现已编列的残疾人事业基本经费(每年10万元)基础上,从2012年起每年按10%的幅度递增,使财力投入与经济同步协调发展。
2.从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公益彩票筹集的本级留成中,分别给残联安排不低于15%的公益助残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残疾人福利和体育事业。
3.在财政预算中单列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残疾人特殊教育,并从教育费附加中拨出不少于2%的资金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
4.对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财政安排公用经费的其他单位,按规定扣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对从事特殊教育的教职工、随班就读教师和手语翻译,编列特殊教育津贴,连续在特殊教育工作岗位上工作满15年以上,并在本岗位上退休的,退休后保留特殊教育津贴;盲文翻译和经过手语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残疾人工作者,享受工资收入15%的特殊岗位津贴,从事残疾人工作满15年以上,并在本岗位上退休的,退休后保留特殊岗位津贴。
6.按辖区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0.5元的标准落实残疾人康复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长。
7.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
(二)县卫生局职责:
1.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对贫困家庭的残疾儿童逐步进行免费医疗康复。
2.有计划地建立残疾人康复机构,要求在县级医疗机构设立康复技术指导中心,在乡镇卫生服务中心设立康复室,在有条件的村社区设立康复站,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残疾预防、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科学研究等工作。在特殊教育学校、社会福利机构以及其他残疾人集中的机构设置康复训练场所,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
3.督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就医的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收门诊诊疗费;确需做CT、MRI、彩色多普勒等大型设备检查时,按照规定收费标准减收10%;对住院及手术治疗者,住院15天以内床位费按照规定收费标准减收10%;15天以上减收5%,手术及麻醉各减收10%;残疾人结婚免收婚前健康检查费用,残疾人怀孕期间免费进行遗传咨询和产前检查,若发现胎儿有遗传疾病或先天畸形,应及时动员并免费为其终止妊娠。
4.县级以上综合医院或者专门医疗机构应当协助残疾人联合会开展残疾评定工作。
5.将残疾人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病入院治疗、肢体残疾人矫形手术、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报销范围;对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尚不能解决的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救助。还要通过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扶持残疾人社区康复站和辅助器具供应服务站(点)建设。
6.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残疾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由卫生部门核实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为其代缴个人缴费部分。
(三)县教育局职责:
1.建立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救助制度,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收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助学金等多种方式给予资助、减免费用。
2.督促各类普通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生活、学习的适龄残疾幼儿、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3.新建一所独立的特殊教育学校。
4.有计划地发展残疾人职业技能教育,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足额拨付特殊教育经费,并随着经济发展逐年增加。
(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1.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进行统筹规划,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公开考录公务员、招录工作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各单位应当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合理确定劳动定额,不得在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用人单位不得以残疾职工身体残疾、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4.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在安排公益性岗位时要安置不少于总岗位数3%的残疾人就业。
5.应当增加和设置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总岗位数不少于3%),为乡级残联、村(社区)残协选聘残疾人专职委员,安排条件适宜的残疾人从事农村、社区公共管理和保洁、护林、护路、文化站管理等工作。
6.开展农村残疾人生产实用技术培训,扶持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将低收入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脱贫列入扶贫开发计划,在项目和资金上优先安排。
7.对招用就业困难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残疾人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补贴由人社部门核实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落实。
8.要求残疾职工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残疾女工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个人缴纳部分由人社部门核实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落实。
9.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由人社部门核实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为其代缴个人缴费部分。
10.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困难的农村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由人社部门核实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11.将残疾人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病入院治疗、肢体残疾人矫形手术、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报销范围。
12.在县人才市场设立残疾人就业专门窗口,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残疾人,并免收未就业残疾人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委托保管费。
13.对从事特殊教育的教职工、随班就读教师和手语翻译,编列特殊教育津贴,连续在特殊教育工作岗位上工作满15年以上,并在本岗位上退休的,退休后保留特殊教育津贴;盲文翻译和经过手语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残疾人工作者,享受工资收入的15%的特殊岗位津贴,从事残疾人工作满15年以上,并在本岗位上退休的,退休后保留特殊岗位津贴。
(五)县地税局职责:
1.对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在职职工1.5%规定比例的国有企业(包括中央部属企业、外省市驻县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及其他企业,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应当鼓励、扶持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性单位,并依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六)县工商局职责:
1.对注册登记的个体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对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优先核发营业执照,按照国家规定减免费用。
(七)县旅游发展中心职责:
对参观县域内旅游景区(点)的,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
(八)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职责:
1.加大对残疾人文化事业的经费投入,拓展残疾人文化活动场所,组织开展残疾人文化活动,不断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需求。
2.组织开展各种残疾人文化活动,举办残疾人艺术演出,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网络等,反映残疾人生活,为残疾人服务,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需求。
3.在县公共图书馆设立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阅览室,督促各公共文化活动场所为残疾人参与文化娱乐活动提供便利优惠服务。
4.对在文化事业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残疾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给予安置适当的工作。
5.积极创办电视手语新闻节目,在公共电视节目中加配字幕,在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残疾人专题节目,无偿播出反映残疾人事业的公益广告。
6.对家庭成员中有一人是盲人或聋人的多残户家庭,或者家庭成员中有盲人、聋人且生活困难的家庭,免收有线电视初装费,减半征收收视费,同时减免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7.对参观文化馆、展览馆、博物馆、文化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影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及相关景点场所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的1至2名陪侍人员,实行免费。
(九)县体育中心职责:
1.将残疾人体育工作纳入体育发展规划,在公共体育场馆开辟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发展适合残疾人健身康复的群众性体育活动;指导残疾人竞技体育活动,组织参加残疾人运动会,参加全省、国家和国际体育赛事。
2.在销售的中国体育彩票筹集的本级留成中,每年安排不低于15%的公益助残体育资金,专项用于残疾人体育事业。
3.对在体育事业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残疾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给予安置适当的工作。
4.对参观体育场馆和体育场所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的1至2名陪侍人员,实行免费。
(十)县民政局职责:
1.从销售的福利彩票筹集的本级留成中,每年安排不低于15%的公益助残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在社会募集成果中,适当增加对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的扶持和救助。
2.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还要按照医疗救助政策给予救助。
3.将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采取下列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①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生活救助;②对重度残疾人给予生活救助;③建立残疾人护理补贴等生活补助金制度。
4.对无劳动能力、无抚养人或者抚养人不具有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
5.完善城乡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机制,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的残疾人,在现行低保水平基础上,上浮10%予以特别保障。
(十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职责:
1.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并在规划时给予支持。
2.统筹规划无障碍环境建设,在编制无障碍设施建设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残联的意见。
3.落实贫困残疾人水、暖、物业等费用的减免;在县区各停(存)车场所设立方便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停放的区位,并免收存放费用。
4.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并实行无障碍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快县城无障碍建设和改造,逐步推行小城镇和农村地区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优先改造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
5.对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辅助器具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6.对城镇特困无房残疾人家庭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廉租住房标准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应当在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整体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给予解决。
7.对住房困难的农村贫困残疾人,优先落实救助措施。
8.落实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收费公共厕所
(十二)县新闻中心职责:
以报刊形式反映残疾人生活,为残疾人服务,无偿刊登反映残疾人事业的公益广告。
(十三)县司法局职责:
落实法律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优质的法律服务和援助,法律援助机构无偿对无能力支付法律费用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援助,并在县级以下设立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基层维权组织。
(十四)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职责:
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应当依法受理查处并予以答复,不得推诿、拖延。对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司法机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法律援助。
(十五)县交通局职责:
1.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优先购票、优先搭乘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携带辅助器具和导盲犬。落实公共汽车、出租车交通工具配置无障碍设备,方便残疾人出行。
2.为残疾人驾驶机动车提供便利、给予优惠,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十六)县农业委员会职责:
1.将残疾人的生计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局,对农村贫困残疾人的生产、生活给予扶助和支持。
2.把扶持农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脱贫列入扶贫开发计划,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照顾。在财政扶贫资金重点扶持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将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发展家庭种植、养殖业,创办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
(十七)县邮政局职责:
落实免费寄递盲人读物邮件。
(十八)国家电网长治县供电分公司职责:
落实贫困残疾人减免电费政策。
(十九)中国联通长治县分公司职责:
中国电信长治县分公司职责:
落实贫困残疾人固定电话月租费的减免。
(二十)县残联职责:
1.受县政府委托,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
2.受县政府委托,作为牵头部门协助县政府督查室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发展残疾人福利基金。通过社会募集、个人捐助等多种渠道对残疾人康复服务项目进行补助。
4.对各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数额进行核准,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进行管理。
5.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的监督和检查,对用工企业保障残疾职工的权益状况实施监督。
6.对非义务教育和民办教育机构的特困残疾人学生和残疾人子女,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7.设立残疾人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机构,对不同类别的残疾人实施相应的技能培训。
8.采取措施,建设残疾人供养、托养服务机构,为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以及老年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训、心理咨询等公益性、综合性服务。同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开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服务机构。
三、落实措施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乡镇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出发,充分认识残疾人保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学习《条例》精神,真正做到有安排、有部署、有检查,扎扎实实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2.明确要求,各司其职。《条例》在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无障碍环境、法律事务、社会保障等方面都做作出了明确规定。各有关单位要依据《条例》和市、县《实施意见》的相关职责,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和办法,2011年7月底前报县政府残工委办公室(县残联)。凡涉及到的单位和窗口,对优惠残疾人的政策措施,都要纳入本单位、本行业职责任务上墙公示,尽可能给残疾人以优惠照顾,让广大残疾人确实享受到政策的实惠。
3.强化督查,抓好落实。各乡镇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当前推进和落实残疾人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抓好落实。对本实施意见的落实情况,县政府督查室将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主题词:民政 残疾人 保障条例 实施意见
长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