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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38699
发文字号长上政发〔2024〕17号 发文时间2024-06-28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上党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4-06-28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上党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解读: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上党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区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上党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上党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机制,加强应急管理基础工作,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全面协调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治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全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区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1.4  工作原则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的原则。

1.5 预案体系

1.5.1本区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总体应急预案。该预案是区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制定、修订,报区党委和政府审批,以区委和区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2)专项应急预案。该预案是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方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修订,送区应急管理局衔接协调,报区政府审批,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3)部门应急预案。该预案是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方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自行印发,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作为区专项预案的组成部分。

4)乡(镇、街道、区)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区)在对本辖区危险源和潜在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地应急预案体系,以基层组织名义印发,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建立本单位的预案体系,报主管部门备案,自行实施。

6)大型活动应急预案。举办集会、庆典、会展、文化、体育、经贸等各类大型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于活动举行前15日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1.5.2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区委、区政府及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编制相应工作手册,确保预案各项职责任务落实到位。要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指挥现场行动或遂行保障任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方案。要明确现场处置的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队伍编成力量预置、行动路线、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临时党组织方案,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以下简称总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总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应急管理指示精神;研究制定全区应对突发事件重大政策和指导意见;组织实施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研究部署全区年度应急管理工作;按照上级部署,统一领导和处置全区各类突发事件;研究制定全区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力量、经费、装备和物资的建设规划。

2.2 办事机构

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总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报告、情况汇总、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等职能,发挥枢纽作用。督促落实上级指示及决策,牵头组织修订本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督促、检查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上年度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和应对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向区政府和上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报告。

2.3 基层组织机构

乡(镇、街道、区)和村、社区等基层组织要结合实际设立本级的应急管理领导机构,明确应急管理领导机构职责。

2.4专项指挥机构

设立突发事件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分别由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牵头部门。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研究制定区政府应对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负责对Ⅳ级(一般)突发事件的确定和相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负责向上级提出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级别确定和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在上级指挥部门领导下,统一协调指挥全区应急工作;分析总结本区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筹备和管理等工作;负责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基础信息数据库,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2.5 现场指挥机构

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委、区政府设立由本级党委、政府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群众生活、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可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处置需求,设立和调整相应的工作组。

突发事件现场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为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现场指挥部要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2.6专家组

总指挥部和各类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建立专家库,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如有必要,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立即联系并安排专家迅速赶往指定地点,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制度、措施提出建议;参与编制、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为公众提供有关防护措施的技术咨询;承担总指挥部和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突发事件类别和应对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突发事件主要分为4类,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

3.1 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3.2 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企业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和群众性活动事故等。

3.3 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职业危害、动物疫情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3.4 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重大敏感刑事案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事件、群体性事件、新闻舆论事件和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由大到小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应当按照上级行业领域制定的标准为依据,可在区级专项预案中引用

3.5 分级应对与分级响应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原则。突发事件响应分级条件应当在上级响应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做出进一步的规定,并在专项预案中具体明确。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党委、政府的应对能力时,报请上级党委、政府提供支援或应对。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由区委、区政府负责应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区指挥部在上级党委、政府统一指挥和领导下应对。涉及跨区级、乡镇级行政区域的,由相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党委、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的上级党委、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区政府负责应对的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区应急管理局代表区政府统一响应支援;其他类突发事件牵头响应支援部门在相应区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突发事件发生后,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区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Ⅰ(特别重大)、Ⅱ(重大)、Ⅲ(较大)、Ⅳ(一般)。原则上,一级响应由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组织指挥;二级以上响应在上级政府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区党委、区政府积极组织、配合,协调区内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 工作机制

各级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4.1 风险防控

1)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2)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3)全区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防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4.2监测与预警

4.2.1监测

区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其他突发事件牵头响应支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各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洪涝、干旱、火灾、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和储运、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野生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4.2.2预警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区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工作,各乡(镇、街道、区)负责本辖区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工作。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预警,预警级别可分为I(一级)、Ⅱ(二级)、Ⅲ(三级)和Ⅳ(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对其他突发事件,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或警示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提醒。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4.2.3预警响应

发布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总指挥部、相关单位、乡(镇、街道、区)立即做出响应,采取必要的防御和处置措施。

4.2.4  采取预警措施

1)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2)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8)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9)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4.2.5解除预警

经分析研判,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风险已经消除的,发布预警的指挥部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

4.3信息报告

信息报告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重要内容,应急报告工作贯穿于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4.3.1 报告时限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按规定立即向所在乡(镇、街道、区)、区应急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乡(镇、街道、区)、区应急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按规定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应急部门及相关部门。区政府在接到事件报告后,应当按规定立即向市政府报告。

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I(特别重大)、Ⅱ(重大)突发事件情况紧急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市政府。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4.3.2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的简要经过、现场伤亡及初步估计经济损失情况,事故现场应急抢险处理的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发展及救援情况及时续报。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及时续报,在应急响应期间,每隔2小时汇报一次事故情况。

4.4先期处置

4.4.1先期处置要求

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事发地乡(镇、街道、区)和单位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将处置情况及时报告总指挥部和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

公安、应急、消防、卫生等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派人赶赴现场实施处置。

总指挥部要密切跟踪事件发展态势,及时传达区政府领导的指示和要求,做好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

4.4.2 先期处置基本措施

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保护事件现场;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及时向总指挥部及专项应急指挥部或上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对无力处置或者需要上级支持、帮助的,应同时提出明确的建议。涉及其他区(县)的,由总指挥部予以通报。

4.4.3 驻上党区单位发生突发事件,在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向总指挥部通报情况。现场应急指挥由事发单位负责组织,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总指挥部得到事发单位的请求,应积极配合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4.5 应急响应

4.5.1 分级响应

1)一般突发事件(Ⅳ级响应):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由分管行业领域的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响应和组织指挥应急处置,事发单位、乡(镇、街道、区)政府应做好先期处置。必要时报请市政府相关牵头部门响应支援。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县政府报请市政府协调应对。

2)较大突发事件以上(Ⅲ级响应及以上):由区政府统一指挥进行先期处置,由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响应,组织指导、协调和指挥先期处置,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救援行动,直到市应急指挥机构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后,在上级政府统一指挥下开展协调处置。

4.5.2 应急响应基本程序

1)Ⅳ级(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程序:由总指挥部、专项应急指挥部与事发地乡(镇、街道、区)会商,提出事件级别和响应级别以及处置建议,经专项应急指挥部确定后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领导报告。

2)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响应程序: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边处置、边报告”的原则,事发地乡(镇、街道、区)在积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的同时,由区应急指挥部会同总指挥部组织专家研判,提出初步意见,逐级报长治市、省级专项应急指挥部,请市政府相关牵头部门启动响应支援。

4.5.3  Ⅳ级应急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区总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关领导、成员单位、专家等接到指令后应迅速到位,并赶赴现场。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2)组织协调事发地乡(镇、街道、区)、有关部门、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3)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4)协调事发地乡(镇、街道、区)、有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必要时请求长治市政府或其直属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与驻上党区单位的关系和调度各种应急资源等;

5)部署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6)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7)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区外单位参与我区的抢险救援工作,由区应急总指挥部统一指挥。对口单位负责协调、联系,做好接待工作。

4.5.4 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总指挥部有关领导,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立即赶赴现场,客观、真实、及时向上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动态报告现场情况,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上级指挥机构到位后,在上级指挥部的领导下,由总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应急处置工作组按照上级要求,或参照Ⅳ级应急行动要求,配合开展突发事件现场救援、各种应急保障及善后等工作;为上级指挥部提供全区相关类别资源或重点区域分布图、气象水文等相关资料;随时报告事态进展信息。

4.5.5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

区委、区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乡镇级党委、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区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乡镇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区政府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乡镇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突发事件应对责任,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2)现场指挥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委、区政府按照突发事件的类别设立专项现场指挥机构,乡镇党委、政府的指挥机构应纳入区级现场指挥机构,在区级专项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在专项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设置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当上级指挥部或市政府以上组成的工作组、部门工作组到达现场时,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

驻区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专项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现场所有应急力量要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4.5.6 扩大响应

1)突发事件有扩大趋势,基本应急程序难以有效控制事态,或影响其他地域、其他领域,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进行处置,或同时应对多个突发事件时,总指挥部应当同时启动多个应急响应,由总指挥部统一指挥、统筹安排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情况在全区范围内广泛动员,需要长治市或省政府提供援助的,报长治市或省政府应急领导机构请求支援。

2)有扩大趋势,原有应急程序难以有效控制事态,或影响范围进一步扩大,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进行处置,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报请总指挥部,并向长治市、省政府应急领导机构请示,提高响应级别。响应级别提高后,由上级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我区按相应应急响应级别,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5.7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区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1)Ⅳ级突发事件发生时,宣传部门应当在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就位待命,负责对新闻媒体报道实施管理、协调和指挥。专项应急指挥部会同总指挥部、新闻机构,根据灾害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按规定程序送审后,组织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

2)Ⅲ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宣传部门组织开展工作。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通过新闻媒体或者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信息。

4)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或通报突发事件信息,并有效引导舆情,及时消除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一般情况下,由现场指挥部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必要时,由总指挥长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表电视讲话,通报有关情况。

4.5.8 应急处置

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可控性、影响范围、人员伤亡情况、受灾受损情况以及扩大应急等情况,进行处置:

1)对处置工作作出批示和指示;

2)要求区直有关职能部门和驻上党区有关单位领导,或区直有关职能部门和驻上党区有关单位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赶赴现场进行指导;

3)要求有关职能部门和驻上党区有关单位组织力量(包括专业救援队伍)和物资进行增援;

4)启用区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奖金;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物资;

5)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处置工作,靠前指挥处置工作;

6)到现场视察,指导抗灾救灾工作,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看望抢险救灾人员,并慰问有关人员;

7)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县(区)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8)根据区政府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9)请求毗邻县(区)人民政府给予支援或协助;

10)扩大应急,请求长治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增援或应急救助;

11)逐级报请长治市、省政府、国务院宣布市内部分地区进入应急状态或紧急状态;

12)根据当时实际情况作出决策;

4.5.9 应急结束

专项应急指挥部确认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按程序向上级总指挥部或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终止的请示。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1)区总指挥部负责处置Ⅳ级突发事件应急状态的解除,根据区政府领导的指示,或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或由乡(镇、街道、区)等有关部门提出,由总指挥部或专项应急指挥部,报经长治市应急领导指挥机构审核后,专项应急指挥部向成员单位、有关部门以及全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现场专项应急指挥部予以撤销。

2)上级政府负责Ⅰ级、Ⅱ级Ⅲ级突发事件应急状态解除。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以区政府为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进行。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纪检、审计部门要履行监督职责,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5.2 调查与评估

1)Ⅳ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由区政府负责,总指挥部及有关部门、事发地乡(镇、街道、区)会同长治市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事件调查,提出调查报告,并报长治市总指挥部。上级政府负责的Ⅰ级、Ⅱ级、Ⅲ级突发事件,我区配合做好总结调查工作。

2)调查报告内容: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

3)乡(镇、街道、区)、区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本系统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工作,按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报总指挥部。总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并向长治市总指挥部报告。

5.3 恢复重建

强化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

1)恢复重建工作由区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及时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2)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乡、镇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乡镇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上级支持的,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

6 应急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预案要求,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6.1 应急队伍

1)按规定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区应急、公安、消防、卫体、自然资源、住建、交通、交警、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局、水利、民政、地震、气象等应急任务繁重的部门和乡(镇、街道、区)、企业等,要合理部署和配置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制定各类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配备先进救援设备,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提高队伍快速反应能力、协同作战能力、应急救援能力。

2)武警和民兵是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情况紧急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3)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动员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形成以专业队伍为主、群众性队伍为辅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网络。牵头单位应对志愿者队伍每年进行应急救援专业知识的培训,并参与各种应急演练。

6.2 财力保障

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投入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

1)应急工作的日常经费和物资、装备、基础设施投入、人员安置、基本生活困难补助等专项经费由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区政府审批。

2)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每年对应急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6.3 物资保障

1)区工信局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综合管理,会同区发改局、粮食储备中心、物资中心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资金、监测预警、应急程序等保障机制,对应急所需的物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更新年限,要及时掌握情况,并造册登记。

各乡(镇、街道、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各驻上党区单位结合各自特点,做好物资储备工作。必要时,与区政府相互支持。

2)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应急物资储备单位要根据总指挥部及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及时做好物资供给和调配工作。

如有必要,区政府可依法实施应急征用,应当向被征用人送达突发事件应对征用令。送达突发事件应对征用令时不得少于两人。

突发事件应对征用令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征用令应当明确征用人和被征用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执行人员姓名,征用用途,征用时间以及征用财产的名称、数量、型号等内容。

应急响应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由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报请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总指挥部一般每两年组织一次突发事件应急物资生产能力调查,保证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

6.4 基本生活保障

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乡(镇、街道、区)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宣传、文化部门要帮助做好受灾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6.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体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工作,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队伍组建、医疗卫生设备和物资的准备等。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卫体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对现场卫体实施防疫处置。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抽调必要的药物、医疗器械等支援现场救治,急救医疗机构负责做好院前急救工作,医院负责后续专科救治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防疫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

6.6 交通运输保障

公路、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客货运输应急保障机制,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区政府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6.7 治安维护

长治市公安局上党分局要健全完善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各项行动方案,事故发生后,负责迅速组织事发现场的治安警戒、治安管理、秩序维护,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护,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事发地乡(镇、街道、区)和各村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6.8 避难场所保障

1)应急避险场所要与人口密度、区域规模相适应,并有明显标志,要建立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完善紧急避险功能,增强应急避险能力,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2)结合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和改造,预留避险场所建设场地,必要时可征用机关、团体、学校等场所以及经营性宾馆、招待所、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作为临时避难场所。区范围内紧急避难场所的指定或建立以及临时避难场所的征用工作,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避难场所需要的通信设施由电信部门负责;供水、供电、医疗救护、生活保障等设施由相关部门负责。

3)农村可结合当地地形、地貌特点,在较为安全并方便生活的地区开辟临时避险场所,确保疏散避险人员的生活基本需要。

6.9 通信保障

区工信局会同电信、移动、联通、上党融媒体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讯、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络,组织协调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架设临时专用通信线路、启动应急通信车或其他特种通信装备,实现救援现场与总指挥部、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确保通信网络通讯畅通。

6.10 公共设施

区住建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应急情况下煤、电、暖、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处理。交通、通讯、水利、人防、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6.11 抢险装备

区应急管理局建立本区、本系统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保证应急状态时统一调用。应急装备拥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登记、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6.12 技术支持

区应急管理局建立专家库,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要依托科研机构建立应急技术信息系统,组织开展突发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1)区应急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区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并制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预案修订工作规划应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鼓励探索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3)各专项指挥部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社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7.2 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区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本区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起草,接程序报请区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各乡(镇、街道、区)总体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指挥部或部门牵头起草,与应急管理部门联合组织专家评审并上报同级党委或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上级相应部门和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订,组织专家评审后,经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印发实施,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要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中央企业、省、市属企业应急预案除依法向有关部门备案外,要抄送本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应急预案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7.3 预案演练

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政府办公室的应急管理职责)统筹全区应急预案演练工作,负责区级重点应急演练的规划、组织协调与综合管理,督查指导全区综合应急演练工作。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本系统、本领域的应急演练工作,并加强对各部门和基层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乡(镇、街道、区)负责本辖区应急演练的综合管理工作。

7.4 宣传与培训

1)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化、广播电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风险防控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区委、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7.5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原则上每三年进行评估,分析评估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评估结论进行修订,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产业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7.2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4)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7.6 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公民按照各级党委、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7 附则

1)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起草,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区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2)区直有关部门,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3)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附件1:上党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基本流程图.doc

     附件2: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和主要牵头部门.docx

     附件3:上党区突发事件相关应急工作部门联系电话.docx

     附件4:突发事件分级标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