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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236931-5/2014-14412 | |
| 发文字号:长县政发〔2014〕23号 | 发文时间:2014-06-04 |
| 发文机关:长治县人民政府 | 主题词: |
| 标题:长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立长治县黎都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批复 | |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布日期:2014-06-04 |
长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成立长治县黎都城市建设投资
开发有限公司的批复
长治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你局《关于成立长治县黎都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请示》(长县住建函〔2014〕14号)收悉。经县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成立长治县黎都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二、同意以长治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为投资主体,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董事长为李旭铭,副董事长、总经理(兼法人)及副总经理由长治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选定,公司注册资金为1亿元。
三、同意将长治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下属自来水公司、城建开发公司等公共基础设施资产7000万元进行调拨,财政划拨3000万元,作为长治县黎都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四、你局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尽快成立公司,并积极投入运营。
长治县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