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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236931-5/2011-06379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11-06-02 |
| 发文机关:长治县人民政府 | 主题词: |
| 标题:长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申报全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请示 | |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布日期:2011-06-02 |
长县政字〔2011〕23号
长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申报全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
请 示
长治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我县高度关注、重视民生保障,积极探索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解决全县城乡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先后被确定为全省和全国首批新型农保试点县,制定出台了《长治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并实施。现结合我县实际,申报全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
2008年,我县被省政府确定为全省首批22个新型农保试点县伊始,为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就开始探索并于2009年1月1日启动建立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帐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制度模式,60周岁以上人员每人每月享受基础养老金75元,由县财政全部负担。组建并成立了“长治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为股级建制,全额事业单位,编制6名。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支付和个人帐户管理等业务经办工作。截止目前,全县共有116名城镇居民参加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积累39万余元,426名60周岁以上人员享受养老金待遇,共支出养老金90.48万元。实现了社会养老保险在我县的全覆盖。
我县认为符合申报全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推荐条件。
妥否,请批示。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申报 城镇居民保险 全国试点县 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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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3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