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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236931-5/2008-02073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08-06-05 |
| 发文机关:长治县人民政府 | 主题词: |
| 标题:全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
| 主题分类:组织机构简介 | 发布日期:2008-06-05 |
长县政发[2004]68 号
长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全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局、办:
根据县政府关于建立全县突发公共事件防范体系的决定,为了提高我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经县政府2004年10月14日第25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将《全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全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为了科学应对、及时有效的处置公共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的损失,提高全县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治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突发公共事件概念和预案适用范围
1、突发公共事件概念: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主要是指在我县境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2、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案件。
(3)事故灾害。主要包括在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经济安全事件和突发群体性事件等。
3、本预案适用范围重点是指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城市燃气、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锅炉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公共食品卫生、动物疫病、地质灾害、特大洪涝灾害、学校、公共聚集场所(商店、宾馆、饭店、旅游景点、娱乐场所)等行业和部门。本预案指导全县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4、公共突发事件分级:Ⅳ级(一般灾害和公共安全事故):即:一次死亡2人以下(含2人)的事故或群体上访公共卫生等事件,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事件;Ⅲ级(重大事故和灾害):即:一次死亡在3人以上(含3人)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事故或较大规模群体械斗、公共卫生、较大疫情等事件;Ⅱ级(特大灾害和事故):即一次死亡在10人以上(含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万元以上的事故或重大群体事件、公共卫生、重大疫情、洪涝、地质灾害等事件;Ⅰ级(特别重大灾害和事故):即一次死亡在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万元的事故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疫情、公共卫生等事件。
二、预案的内容
(一)、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为确保公共突发事件发生后抢险救援工作能够高效有序开展,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县政府决定成立全县公共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总 指 挥:政府县长
副总指挥:各位副县长
成 员:县政府办、安监局、武装部、县监委、经贸局、公安局、质监局、交通局、卫生局、公安消防队、城环局、电力公司、工会、民政局、国土局、林业局、水利局、畜牧中心、教育局、交警大队主要负责人和各乡(镇)乡(镇)长。
指挥部的职责是:负责指挥、协调、组织公共突发性事件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抢险救援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做出重大决策,督促有关部门按应急救援预案有效开展工作,检查公共突发事件和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落实情况。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负责全县公共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及时上传下达,县应急救援领导组的指令传达,协调联系领导组成员单位和各应急工作组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为了及时传达全县公共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令,协调上下、部门、乡镇、事件现场之间关系,县政府设立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公共突发事件防范体系的建立、监控以及各种公共安全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在发生公共突发事件时搞好应急抢险的协调联系。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加强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成员单位的紧密联系,共同发挥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作用。
(二)、物资储备
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和特点,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设施、设备等物资储备,一旦发生灾情和事故,能保证储备物资及时迅速到位并投入使用。
县政府应急办公室负责建立全县公共事件动态监视体系。并根据需要及时为抢险工作提供较为精确的图纸、数据等相关资料。
煤炭局:4寸抽水泵1台(抽水泵配套水管150米)、3寸抽水泵2台(每台抽水泵配套水管300米)、2寸抽水泵2台(每台抽水泵配套水管300米),应急抢险专用车1辆,抢险人员防护服装10套,提升设备一套。
电业局:2—3套高低压配电盘。
林业局:灭火弹200枚、风力灭火器5台、油锯10把、灭火铁锹铁耙50把和必要的灭火抢险物资等。
卫生局:应对100人左右的食物中毒急救药品、发生局部疫病疫情所必备的消毒液、急救药品、器具,以及1—2辆救护车、3——5副担架。
公安局(包括消防大队):消防车2辆、头盔、应急灯、消防设备4套、检测仪器(测定泄漏物质、浓度)、救生器材、水幕水带、喷雾水枪、防毒面具等。
水利局:草袋1000条、麻袋500条、沙石、工料及必要的工具等。
畜牧局:各类疫苗60羽份、消毒药品、烧碱、甲醛、高温酸钾等存量20件以上、高压消毒机2台、轻便消毒器60台、防护用品、高强度密封塑料袋1000个和运输工具等。
民政局:帐篷10顶、面粉大米5000公斤、衣被200套,并确定应急食品、饮用水的储备点。
各企业、各厂矿、林场、加油站、学校、建筑单位等单位必须按照本行业安全防范要求配备各自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物资。
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县政府和县公共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可以随时征用、调动全县一切经济资源和各种车辆、抢险救灾设备。财政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内将救灾资金下拨到位,所拨付的经费和物资严格专款专用、专物专用、重点使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所拨付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和监督,防止截留、私分、克扣、挤占、滥用、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一经发现,必须依纪依法从严处理。
(三)、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及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省、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有关文件精神,具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职能的有关部门,都要建立公共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并保证其人员、经费和装备、物资落到实处。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分队:
⑴由县人民武装部抽调200名民兵组成专职应急队伍,应急分队队长由县人民武装部部长任队长,负责组织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现场的各种排险、抢救等工作。
⑵由安监局组建一支以矿山救护为主,兼顾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等事故救护的矿山救护队,队长由县安监局一名副局长担任,负责组织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现场抢救、排险工作。
⑶由卫生部门抽调医疗技术骨干组成医疗应急救助小分队,并备足必需的药品、器具,分队队长由卫生局一名副局长和县一院院长担任,负责组织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现场的受伤人员救护工作。
⑷由林业部门抽调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林业救火应急救助分队,应急分队长由县林业局局长担任,负责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若发生公共突发事件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服从县委、县政府的指挥,全力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县财政要根据需要保证应急救援资金迅速下拨,各职能部门要保证抢险救灾物资及时到位。
(四)、公共突发事件报告机制
公共突发事件报告机制包括一般性公共突发事件和重特大公共突发事件。一般性或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将事故情况及时、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县委、县政府。
发生一次死亡2人(含2人)以下的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或相关单位负责人必须立即报告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县安监局主管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必须及时赶赴现场,了解情况,组织抢险救援;
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人或所在乡镇负责人及时、如实报告县委、县政府、县安监局和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负责人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县安监局和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要认真核实事故情况,并在2小时之内将核实的事故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相关部门。
若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特大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人或所在乡镇负责人必须及时、如实报告县委、县政府、县安监局和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县安监局和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认真核实事故情况,并在1小时内将核实的事故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相关部门。与此同时,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监管理部门负责人要全部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
(五)、应急处置预案的启动原则
1、预案的启动
在接到县境内发生危及公共秩序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或突发性群体骚乱事件、重大疫情灾情报告后,县应急办要迅速报告主要领导,并代表县委、县政府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同时由应急领导组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应急工作组组长,命令其在第一时间内做好准备工作并赶赴现场。应公布各工作机构人员组成名单,各有关部门的成员单位,都必须从全局出发,绝对服从县应急救援领导组的统一调度指挥,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事故的抢救和处理工作,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紧急情况和相关信息报送渠道畅通,抢救工作运转有序。
2、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的原则。要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保护好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不受损失,要积极实施救助,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确保社会秩序和各项秩序的正常运行。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重特大公共安全事故的救助资金、物资供应,人员调配以县政府应急救援领导组为主,其它各部门和乡(镇)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根据职责分工相互协作,共同做好事件的救助工作,同时要接受上级部门的领导,积极争取上级的支持。
(3)、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原则。发生突发公共安全、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等事件,县应急救援领导组应迅速反应,果断处置,及时做出相关决策,督促有关部门接应急救援预案有效开展工作,尽最大努力,减少重、特大公共安全事故带来的损失,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原则。要本着因地制宜,特事特办的原则,努力提高救援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同时,应积极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按照国家有关程序和要求实施援助。
(5)、奖罚分明原则。对在抢险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大力表彰和宣传,对于贻误战机或工作不力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由县应急救援领导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报全县,涉及刑事案件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六)、应急处置机构职责及联系电话
1、现场抢险组:由县安监局局长或副局长任组长,成员包括抢险应急分队、抢险专业技术人员、有关部门、乡镇负责人工作人员。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
职责:按照应急指挥组或上级专业抢险部门的指令迅速开展或配合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2、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局长或副局长任组长,成员包括事故发生所在乡镇派出所及其他因工作需要而临时调配的公安干警。安全保卫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
职责:负责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警戒、肇事人员的监控及群众的疏导工作。
3、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局局长或副局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县一院、二院院长、事故发生所在乡镇卫生院及临时调配的其他卫生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医疗救护组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
职责:负责做好或配合上级医疗部门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
4、抢险保障组:由县经贸局局长或副局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县财政局、民政局、供电局、城建局和发生突发事件所在乡镇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抢险保障组办公室设在县经贸局。
职责:保证抢险物资的调运、电力调度、水源调度、抢救人员及遇险人员家属的生活安排。
5、外援联系组:根据事故发生单位和行业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应急领导组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为成员单位。
职责:负责安排专业人员和外部取得联系。
6、生活保障组:由事故发生所在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长任组长。
职责:负责参与事故抢险救援人员的后勤保障事宜。
7、善后处理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成员包括事故所在乡镇书记、乡镇长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职责:负责做好对死亡、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慰问工作,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消除各种不安全、不稳定因素。
8、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公共突发事件防范体系的建立、监控以及各种公共安全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在发生公共突发事件时搞好应急抢险的协调联系。联系电话:8089294
上述部门和各乡镇必须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抢险期间政令畅通。
(七)、现场应急抢险救援
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应急管理机构、相关部门和乡镇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内赶赴事故现场,立即按照预案要求组织实施抢险救难工作。在事故抢险过程中,要坚持科学施救,确保抢险人员的安全,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发生死亡2人以下的安全事故,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安全事故或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安全事故,县应急指挥部全体成员必须全部到场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县应急领导组办公室要根据抢险需要立即通知现场抢险保障组、抢险救援组、安全保卫组、医疗保障组、生活保障组、外援联络组、善后处理组等相关的应急工作组,随时听从县应急指挥部的调配使用。无论哪个工作组,在接到指令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做好准备迅速赶赴现场,按照预案中的职责分工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1、煤矿事故:发生2人以下安全事故,由分管煤炭的副县长、安监局局长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抢险,在事故抢险中要以救人为主,围绕遇难人员的抢救开展各种抢险救援工作。各有关部门(地矿、卫生、公安等)、所在乡镇、村要通力配合,确保抢救工作的顺利开展。
发生3人以上的重大安全事故,由县长、分管煤炭的副县长、安监局局长在现场组织事故抢险,成立临时抢险救援指挥部,指挥协调抢险救援工作。
2、群体上访、群体械斗事件:事件发生地乡镇镇政府和公安等部门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县委、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控制局势,并通知四套班子包乡镇领导参与处置。
3、森林火灾:全县所有有林乡镇、村、群众若发现火情后要迅速报告县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县防火指挥部、县安监局、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林业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内将火情位置、规模、受灾程度迅速报告指挥部,分管林业副县长、防火指挥部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随时向县应急办报告灾情。
⑴ 过火面积100亩以下的森林火灾,由分管副县长或林业局局长组织县林业局灭火应急分队和所在乡镇、村的干部群众上山抢险扑火,全力以赴控制火势,扑灭火灾。
⑵ 过火面积100——500亩的森林火灾,由县长、分管副县长和林业局局长到现场组织抢险扑火,成立临时抢险救灾指挥部、现场灭火组、后勤保障组、通讯保障组,指挥协调抢险救灾工作。调动县人民武装部应急分队、公安消防中队,组织县林业局救火应急分队和全县范围内的基干民兵等社会力量迅速有组织地投入灭火战斗,林业部门要将储备的灭火器具及时运到现场,组织专业队伍投入灭火。
⑶ 过火面积500亩以上的森林火灾,由县长、副县长和林业局局长到现场组织抢险扑火,成立临时抢险救灾指挥部、现场灭火组、后勤保障组、通讯保障组,指挥协调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情况下要向市委、市政府、武警部队、兄弟县区专业灭火队伍请求支援。
4、重大交通事故:一般事故由县交警队按照交通法规进行处理。对发生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政府分管领导、公安局长、交警队长及县医疗应急救助小分队要在第一时间内赶赴现场,迅速进行事故处置和伤亡人员的抢救。
5、危险化学品(包括加油站)事故:发生危险化学品爆炸导致3人以上伤亡的重特大事故,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经贸局长及县公安局、消防支队、县医疗应急救助小分队要在第一时间内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灾,并及时对周围人员进行疏散转移。
6、公共聚集场所重特大火灾(爆炸)事故:
⑴ 公共聚集场所3人以上9人以下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由分管副县长、公安局长、消防支队长、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发生事故所在单位负责人在第一时间内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要求在短时间内全部疏散转移现场周围群众。
⑵ 公共聚集场所10人以上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由县长、副县长和公安局长、消防支队长、火灾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发生事故所在单位负责人在第一时间内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要求在短时间内全部疏散转移现场周围群众。
7、重大疫情、食物中毒事故:
⑴ 重大中事故:10人以下的中毒事故,启动卫生部门应急预案,县政府分管县长、县卫生局长、疾控中心主任、县医院院长和县医疗应急分队赶赴现场,组织医疗救助。
10人以上的中毒事故,在启动卫生部门应急预案的同时,县政府县长、分管县长、县卫生局长、疾控中心主任、县医院院长和县医疗应急分队要在第一时间内赶赴现场,成立现场临时应急指挥部,组织医疗救助。全县所有医疗资源要服从指挥部的征调、征用。
⑵ 传染病疫情:根据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令,分管县长、卫生局长要组织城建、交通、卫生、公安等部门开展疫情防范,切断疫情传播链,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⑶ 畜禽疫情:局部疫情由分管副县长、畜牧中心主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扑灭、扑杀、深埋,控制疫情蔓延。大范围发生畜禽疫情,要启动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8、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指水灾、旱灾、洪涝灾害、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震等自然发生的灾害。局部村庄发生自然灾害时,县政府分管领导、民政局长要在灾情发生5小时内将灾民保障物资送到现场,保障所有受灾群众的生活需要。卫生部门要及时对灾区进行消毒,防止疫情发生;
发生大规模自然灾害时,要启动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县长、分管县长、公共突发事件协调指挥部全体成员要全力以赴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责任追究
为了维护本预案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之顺利启动和执行,从而有力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安全,县委、县政府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发生以下行为的当事人和主要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对发生的重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的,要追究事故单位负责人和当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依法给以行政记过、党内警告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对在接到县应急领导组指令后,除不可克服的客观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的要对主要责任人予以曝光、公开批评、停职检查。
3、对因值班断档、玩忽职守或推诿扯皮而延误抢险急救,扩大损失的,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记过、党内警告、降级、撤消职务和开除公职等处分。
4、对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凡发生一人死亡事故的煤矿,事故矿井要停产整顿10——15天;发生2人死亡事故的,事故所在乡镇全部煤矿停产整顿10——15天;发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全县煤矿停产整顿10——15天。
四、其它事项
县级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具体实施细则和办法,各乡镇政府要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抢险救援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备案。
本预案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