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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5-15858 | |
| 发文字号:长上政办函〔2025〕16号 | 发文时间:2025-06-19 |
|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蔬菜大棚等种植业设施农用地备案的补充通知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5-06-19 |
各乡镇(街道、区),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方案》(晋自然资发 〔2022〕28号)等有关规定要求,在执行《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长上政办 发〔2020〕73号)的基础上,现就做好蔬菜大棚等种植业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为农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
二、备案流程
1.申报主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备案申请,提供建设方案。
2.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大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同意并出具会议纪要。
3.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建设方案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备案申请表、建设方案提交乡镇(街道、区)。
5.乡镇(街道、区)接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申请后,指定专门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重点核查是否破坏耕作层。
6.乡镇(街道、区)专门工作人员核查真实无误后,乡镇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正式备案,向申报主体核发蔬菜大棚等设施农用地备案卡。
7.申报主体接到蔬菜大棚等设施农用地备案卡后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方可开工建设,申报主体必须严格按照建设方案建设,不得随意更改。
8.乡镇(街道、区)完成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至区自然资源局和区农业农村局。
9.本办法出台前,已建成的蔬菜大棚等种植业设施农业用地参照本办法备案。
三、相关事项
1.是否破坏耕作层,由乡镇(街道、区)与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共同判定。
2.是否改变土地用途,由区自然资源局判定。
3.设施农业用地不再继续使用的,经营者须恢复原地类。乡镇(街道、区)负责监督落实。
1.各申报主体对上报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如因资料造假引起的法律纠纷均由负责资料呈报的申报主体承担。
2.乡镇(街道、区)、区自然资源局和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各自职能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改变土地用途、违法建设行为,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3.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面积进行建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4.本通知由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