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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04904
发文字号长上政办函〔2025〕3号 发文时间2025-01-27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春节期间自行停工停产煤矿安全管理和节后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5-01-27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春节期间自行停工停产煤矿安全管理和节后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有关单位,各煤矿主体企业、煤矿:

为认真落实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省市区安全生产会议精神,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春节前后停工停产矿山安全管理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矿安〔20254号)要求,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发〔202426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煤矿、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职责清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61号)、《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晋安办发〔2024106号)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上党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上政办发2024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区煤矿实际,为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安全与保供的关系,坚持程序规范、标准严格、统筹高效的原则推动煤矿复工复产。现就做好春节期间自行停工停产煤矿安全管理和节后复工复产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强化自行停工停产煤矿安全管理

各煤矿企业在停工停产前,要制定针对性工作方案,明确停工停产时间、范围、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并认真组织落实;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调度指挥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变电所、水泵房、通风机房等要害场所的巡回检查,确保供电、排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系统安全运行,停产期间单岗作业人员要做好安全防护,严禁单人进入通风不良、顶板不完好等危险区域进行作业、巡检;加强瓦斯、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监测,严格落实瓦斯治理和防灭火措施。

二、强化煤矿节后复工复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工作领导组

为确保全区煤矿春节后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有序进行,决定成立上党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组。领导组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区能源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卫体局、区人社局主要负责人市公安局上党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领导组成员由区应急管理局、区能源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卫体局、区人社局分管负责人,市公安局上党分局治安大队负责人担任。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负责处理复工复产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二)成立现场验收组

领导组下设5个现场验收组,组长分别由区应急管理局副科级以上人员担任,副组长由其他各成员单位副科级以上人员担任,成员为各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指派人员组成。(检查组名单见附件1)。

(三)成员单位责任分工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煤矿、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职责清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61号)中煤矿安全管理部门职责清单,按照“三管三必须”“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要求,以及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上党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上政办发202412号)规定,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负有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联合验收。为了工作便捷高效,在《山西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基本条件(试行)》的基础上,制定了《上党区生产煤矿复产验收基本条件》《上党区建设煤矿复工验收基本条件》(见附件5、6)。各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职责,对标对表检查验收确认。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现场验收,负责对《上党区生产煤矿复产验收基本条件》《上党区建设煤矿复工验收基本条件》中除其他部门检查以外的其余各项内容的检查验收。

区能源局:根据本部门职责负责对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生产技术、施工管理、生产要素公告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检查验收。

区自然资源局:根据本部门职责负责对采矿许可证是否齐全有效;是否存在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进行开采;是否存在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进行开采;煤矿资源储量使用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进行检查验收。

市公安局上党分局:根据本部门职责负责对煤矿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是否符合规定,煤矿是否按照采掘工程量按月申领民用爆炸物品等进行检查验收。

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根据本部门职责负责对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健康体检等进行检查验收。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本部门职责负责对煤矿是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劳动用工行为是否规范,是否严格落实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等进行检查验收。

复工复产工作具体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春节前,我区多数煤矿为让职工欢乐祥和过节,提前自主转入停产放假或者停产检修状态,部分煤矿停产时间将会超过10。各主体企业、煤矿必须高度重视节后的复工复产工作,深刻汲取近年来我省范围内煤矿春节后复工复产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教训,防范因停产停工可能引发的设施设备不完好员工长假后上班安全意识放松、思想麻痹员工安全教育不到位,未经培训合格上岗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未足额到岗井下变化环节报告处置制度执行不到位等安全风险,切实强化节后复产复建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程序,严把复工复产验收关,夯实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基础。

(二)复工复产前期工作准备

1.必须保证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到位,充实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一次复工复产专题研究部署会议,研究制定一个周密的复工复产工作方案。

2.认真开展复工复产前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由主要负责人亲自授课讲好“开工第一课”,带好“开工第一班”;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从业人员的年度再培训工作,认真开展新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

3.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开展一次煤矿重大灾害治理情况的自查和各系统、各环节的安全风险研判,进一步落实灾害治理措施和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4.主要负责人亲自组织一次覆盖井上下各系统、各环节、各岗位的隐患自查自改和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工作,研究制定整顿维修方案,经主体企业批准实施,全面消除事故隐患。

5.煤矿主体企业要派驻工作组指导煤矿复工复产工作,充分研判复工复产中存在的安全风险,指导落实管控措施,并组织开展全面检查验收。

(三)复工复产验收

1.春节期间自行停产时间不10的煤矿在完成复工复产前期各项工作准备后,由煤矿上级公司(主体企业)组织验收(煤矿在验收的前一天要向所属片区安全监管专员组报告,由片区安全监管专员组对验收程序、标准进行监督),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参与验收的人员需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同时填写《上党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审核表(企业验收)》《上党区生产煤矿复产验收基本条件》《上党区建设煤矿复工验收基本条件》(详见附件2、56),并下达复工复产批复文件,将上述材料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备后,方可恢复生产。复工复产后区应急管理部门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效果进行抽考,并对煤矿自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自行停工停产时间10日及以上(含春节后复工项目)2024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复工复产验收:

1)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各煤矿在维修前,必须完成复工复产前期各项准备工作以及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煤矿主体企业、单保煤矿对培训和考试工作负责。培训结束后区应急管理部门对培训效果进行随机抽考,抽考率不低于总人数的20%(安管人员、班组长、特殊工种、其他从业人员分别不低于20%),及格率达80%为培训合格。安全培训必须具备有机构、有基地、有设备、有教材、有师资、有制度、有教学计划,档案齐全等条件。

2)维修整顿工作。煤矿在完成复工复产前期准备工作及安全培训工作后,煤矿主要负责人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制定复工复产维修整顿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煤矿主体企业批准后,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复工复产前全面维修整顿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煤矿主体企业审批所属煤矿的维修整顿方案时,必须对煤矿进行现场检查,确定维修范围、项目、时限、作业人数、安全措施等内容。

3)维修整顿结束后,煤矿对照本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工作要求及《上党区生产煤矿复产验收基本条件》《上党区建设煤矿复工验收基本条件》进行自,自合格后由煤矿主体企业单保煤矿组织复工复产初验,初验合格后由煤矿主体企业单保煤矿以文件形式,经片区安全监管专员组组长签字后向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提交复工复产验收请示,同时将《上党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审核表(企业验收)》《上党区生产煤矿复产验收基本条件》《上党区建设煤矿复工验收基本条件》(见附件2、5、6)以及验收人员签字的初验报告一并上报。

4)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坚持程序从简、验收从严的工作原则,由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领导组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实施。收到煤矿企业复工复产验收请示后,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及时组织开展现场验收,现场验收合格的煤矿可进行调试性生产、建设,调试性生产、建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5天。现场验收合格煤矿,在征求区级领导挂牌责任人的意见后,由领导组办公室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经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见附件4),由领导组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下达复工复产通知书,煤矿取得复工复产通知书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建设。

(四)复工复产验收基本条件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发〔202426精神,严格执行《上党区生产煤矿复产验收基本条件》(见附件5)及《上党区建设煤矿复工验收基本条件》(见附件6)要求进行复工复产验收。

(五)否决条件

1.复工复产验收基本条件中的任一项为不合格的。

2.“五职矿长”和“五科”专业技术人员不齐全的。

3.特殊工种不能满足要求,职工培训不合格,新工人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的。

4.隐蔽致灾因素没有查清,或没有制定相应灾害治理措施的;灾害等级发生变化该升级不升级、该戴帽不戴帽的。

5.以下相关工作开展不到位的。

1)风险研判管控。深入开展安全风险研判管控工作,对各系统、各环节开展全面风险研判、制定管控措施,合理安排年度采掘计划,防范采掘抽失衡引发系统性风险,全面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严格落实重大灾害治理措施,尤其是汲取近年来我区发生的顶板事故教训,加强过破坏区、地质构造带等特殊区域顶板管理,采取注浆充填加固顶帮超前管控措施,切实抓好瓦斯、水害、火灾、顶板、煤尘等重大灾害治理工作,确保重大灾害治理到位。

2)反“三违”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反“三违”工作,健全完善工作制度,构建反“三违”长效机制。

3)班组建设。切实加强班组建设,强化对班组长的管理,严格落实“不放心班组、不放心人员”管理制度,研究出台合理可行有效的工资制度,工资向一线倾斜,要与安全生产挂钩,引导真正懂技术、会管理、素质高的人员向一线流动,通过增加安全绩效工资激发班组长、一线工人安保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切实提升一线岗位人员的素质。

4)警示教育。在复工复产前,要针对近年来发生的各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尤其是2024年我区常蒋煤业“4.23”和北峙峪煤业“12.27”顶板事故),认真组织开展一次全员安全生产警示教育。

5)安全培训。各煤矿企业复工复产前,要针对年初企业生产活动实际,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和新上岗、转岗工人的教育培训,要注重对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岗位安全风险和应急措施的培训,严格培训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做到不合格不上岗。

6)监测监控。各煤矿企业要保障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通讯联络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正常、数据真实可靠,做到无监控不作业。

7)企业管理层级。各煤矿主体企业要坚决压减煤矿决策层的管理层级,赋予矿长重大事项的话语权,尤其是对安全投入的决策权,构建合理的煤矿安全管理层级。

8)应急工作。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加强紧急避险、应急救援等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强化人员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要加强自救器管理和入井人员30秒盲戴实操抽查,进一步完善自救器盲戴实操培训、考核常态化工作机制,确保入井人员能够正确佩戴使用自救器。

、工作要求

(一)各煤矿主体企业、煤矿要充分认识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自行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管理和节后复工复产工作,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煤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煤矿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全面自查自改,做到精心组织、科学安排、扎实推进、落实到位。

(二)各煤矿必须实事求是地开展节后复工复产工作,严格执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和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监管,减少程序。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擅自恢复生产建设,严禁以维修为名组织生产建设。停工停产期间认真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

(三)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全区煤矿节后复工复产工作进行全程监管。

(四)复工复产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照复工复产验收基本条件严格验收,不得擅自降低验收标准。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27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