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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48239 | |
发文字号:长上政办发〔2024〕22号 | 发文时间:2024-11-07 |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上党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操作要点及风险防控机制(试行)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4-11-07 |
解读: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上党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操作要点及风险防控机制(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区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上党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操作要点及风险防控机制(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党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操作要点及
风险防控机制(试行)
为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防止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政策,特制定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操作要点及风险防控机制。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区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优化营商环境等决策部署,重点整治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实施,按照“综合治理,重在预防”、“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正义。
二、招标投标监管主体和监管责任
(一)区工信、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能源、文旅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工业、国土资源、房屋市政、交通、水利、农业、林业、能源、广播电视和文物保护等行业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指导、协调。
(二)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晋发改法规发〔2021〕373号)的规定,受理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合同履约等不同阶段不规范行为的投诉举报。
可能存在的风险点:1.监督管理部门对招投标全过程监督力度不够,不能充分发挥出其应有作用,造成招投标过程有失公平、公正;2.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受理投诉后,未按程序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造成投诉情况未按期限落实。
三、招标范围的确定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具体包括: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具体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4.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二)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
2.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
3.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4.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5.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6.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7.有效投标或投标人不足3人,经依法重新招标后仍不足3人;
8.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相关行业领域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申请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可能存在的风险点:1.招标人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2.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未依法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审批、核准。
四、招标投标操作要点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1.资料准备
(1)项目立项(立项批文或者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不动产权证(划拨土地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签订招标代理合同。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要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不得超越代理权限接受招标代理业务,代理权限范围应当在招标代理合同中具体载明;超越代理权限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可能存在的风险点:1.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时不进行民主决策,搞“一言堂”;2.招标人量身设置招标条件,向特定投标人定向投标;3.放任不管,给予招标代理机构操作空间,幕后操作招标投标活动,获取非法利益。
2.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依据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和我省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科学合理设置支持科技创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企业发展等有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的要求。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可能存在的风险点:1.招标文件内容不准确或不完整,导致投标人不理解或误解招标要求;2.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公平要求,导致某些投标人无法参与竞争或处于不利地位;3.招标文件发布渠道不当或时间不够,导致投标人无法及时获取招标文件或准备投标文件。
3.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签订五方承诺书
监督部门:各行业领域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五方责任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长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4.发布招标计划
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长政发〔2022〕66号)要求,进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认真落实好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鼓励各项目单位发布年度招标计划。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因招标人不可预见等原因急需开展的招标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以不发布招标计划。
发布招标计划的意义:一是保障交易信息更加透明,向社会全面展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保障社会公众监督交易活动的权利;二是促进交易环境持续优化,便于潜在投标人及时获悉项目情况,有效延长投标准备时间,充分做好招投标活动准备,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三是推动交易质效不断提高,便于招标人科学合理制定项目招标计划,提前做好准备工作,有利于保障交易活动的顺利开展,切实提高招标投标活动质效。
5.发布招标公告(含图纸、清单、预算)
发布招标公告渠道:同时在山西省招标投标公告服务平台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公告。
规范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资格能力要求、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评标和定标方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方式、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方式,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接收异议单位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监督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等事项,载明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络地址。
招标公告公示期限:招标公告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EPC项目不少于30日。
终止公告:因流标、废标等原因导致招标项目终止的,应当发布终止公告。
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在山西省招标投标公告服务平台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敏感性、违规信息(涉密信息)。
6.网上报名、网上下载招标文件
受理部门:长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各投标人网上报名不少于5个工作日,自行下载招标文件、图纸、清单。
最高投标限价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之前公布,公布内容应包括最高投标限价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合价、措施项目费合价。投标人认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有疑义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行业领域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对最高投标限价进行修正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或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可能存在的风险点: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3.投标人之间进行内部竞价,先内定中标人,再参加投标;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7.交纳保证金
受理部门:长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对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潜在投标人核实到账情况。
8.抽取评标专家
监督部门:各行业领域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投标截止前一个小时,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9.开标、评标和中标
监督部门:各行业领域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长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
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应当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依法对投标文件独立进行评审,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预;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在评标报告中,一般应当向招标人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阐述不同的意见和理由,连同评标报告一并提交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理由;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招标人应当自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之日起15日内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排名在前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可以确定下一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候选人;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等要求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应当在5日内退还其他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中标合同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
可能存在的风险点:1.评标委员会成员缺乏专业知识影响评标结果;2.招标代理机构串通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进入评标室后暗示评标专家选择中标单位。
10.中标备案
受理部门:各行业领域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进行中标备案。
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招标范围;2.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3.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情况;4.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5.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6.中标结果。
(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1.邀请招标的条件:
(1)施工(设计、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2)受自然条件、地域条件约束的;
(3)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施工(设计、货物)比例较大的;
(4)涉及国家安全、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5)法律规定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2.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可能存在的风险点:1.招标人有意规避公开招标,甚至搞假招标,招人情标;2.在实施邀请招标过程中,在邀请供应商、组织招标投标等方面人为因素较多,简单随意倾向严重,容易滋生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3.向特定供应商发出邀请,容易在开标前泄露招标秘密,造成供应商之间相互串标、围标,抬高投标报价,虚增采购成本。
五、施工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400万、货物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200万、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100万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有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制度,推进采购活动公开透明。
附件:各行业领域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附件
各行业领域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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