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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44644 | |
发文字号:长上政办发〔2024〕20号 | 发文时间:2024-09-30 |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国道208改扩建工程(上党区境内) 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4-09-30 |
解读: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国道208改扩建工程(上党区境内) 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
各相关乡镇(街道)、区直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道208改扩建工程(上党区境内)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切实保障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项目建设,在借鉴国道208改扩建工程北段其他县区工作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现对《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道208改扩建工程(上党区境内)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上政办发〔2023〕5号)征迁补偿相关内容补充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属于有偿出让的,评估后按剩余使用年限进行补偿。
二、住宅房自行改为营业房,有合法经营手续的,按实际经营面积,再给予500元/平方米的营业补助。
三、根据市场询价,结合评估公司历年经验并咨询林业部门专家意见,对于补偿标准中没有明确价格的苗木,现明确如下:
1.龙爪槐、榆树参照国槐的价格补偿。
2.臭椿、双季槐参照刺槐的价格补偿。
3.雪松参照油松的价格补偿。
4.大樱桃、李子、葡萄参照果树的价格补偿。
5.桑枝参照山果的价格补偿。
6.绿篱按照100元/m²的标准补偿。
7.其余植物(碧桃、黄杨球、龙柏、火炬树、云杉、紫叶李、丁香、榆叶梅、白皮松、银杏、樱花、玫瑰)均参考补偿标准中景观树最低价260元/棵予以补偿。
四、提前搬迁奖励
根据工程建设要求,自本补充通知发布之日起,被征户收到评估报告1个月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并拆除的,按户奖励30000元;收到评估报告1.5个月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并拆除的,按户奖励20000元;收到评估报告2个月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并拆除的,按户奖励10000元;收到评估报告超过2个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未腾空房屋拆除的,不予奖励。奖励对象为提前搬迁拆除整套宅院的被征户,临时性建筑或其他附着物的搬迁拆除,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涉及只拆迁偏房和生产用房的,收到评估报告1个月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并拆除的,按户奖励10000元;收到评估报告1.5个月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并拆除的,按户奖励5000元;收到评估报告2个月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并拆除的,按户奖励3000元;收到评估报告超过2个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未腾空房屋拆除的,不予奖励。
五、被征收房屋宅基地土地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宅基地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为依据确认补偿面积。补偿标准为被征收户原有房屋宅基地使用证四至面积每平方米32元补偿给被征户。
六、因建设天桥、通道需修机耕路占地补偿费
因建设天桥、通道破坏了原有的机耕路需新修机耕路,但机耕路占地不在永久性征地范围内,且构造物施工完成后机耕路无法施工,将会影响附近村民通行。鉴于此:
1.国道208改扩建工程(上党区境内)指挥部、长治黎都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及所属乡镇(街道)、村委到实地进行勘察,明确是否急需进行机耕路新修施工以保证老百姓秋收。
2.由长治黎都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汇总占地不在永久性征地范围内的数量。
3.机耕路占地补偿费
(1)由区自然资源局按照省政府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核算;
(2)由区人社局核算失地保险;
(3)由所属乡镇(街道)予以协调,长治黎都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所属村委签订协议后,一次性予以补偿。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