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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44645 | |
发文字号:长上政办发〔2024〕19号 | 发文时间:2024-09-29 |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上党区进一步完善全区政府采购程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4-09-29 |
解读: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上党区进一步完善全区政府采购程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区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上党区进一步完善全区政府采购程序实施方案(2024年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上党区进一步完善全区政府采购程序
实施方案
(2024年版)
为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廉政建设、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系,有效预防和治理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政府采购操作流程及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编制采购预算
1.编制范围。政府采购预算应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具体如下:
货物:(1)集采目录内:50万元以下在“ 电子卖场”、“框架协议”采购,50万元以上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走采购程序。(2)集采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
服务:(1)集采目录内:50万元以下,在“电子卖场”、“框架协议”采购,50万元以上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走采购程序。(2)集采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
工程: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实行分散采购。
无需编制采购预算的情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涉密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涉密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主管预算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批准);紧急采购,此类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由采购人按照本单位内控管理制度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采购人应建立健全非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
2.预留中小企业份额。主管预算单位应积极落实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主体责任,充分评估、科学统筹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当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要求有关单位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预留采购份额应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并将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采购人申报采购计划时应据实填报预留采购份额。确实不适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有关规定的,需要在申报采购计划时说明理由。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 万元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3.规范采购预算调整。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严禁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及用途。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增或调减的,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执行。
可能存在的风险点:1.单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严谨,因少编漏编,造成无法采购的情况。2.未按要求做好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工作(有食堂的单位不低于15%的比例预留年度食堂食材采购份额,单位工会采购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发放节日慰问品年度总额的30%)。3.年初未预留中小企业采购份额。
二、公开采购意向
1.公开时间。采购人应当尽量提前在山西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意向,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发布采购公告时间)。因客观原因导致公开时间不足30日的项目,在发布采购公告时选择紧急采购,并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紧急采购的客观说明。服务类项目首次公开采购意向时已经明确采购期限的,续签年度无需再次公开。
2.公开内容。按项目实施的山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框架协议、电子卖场项目除外),公开的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等。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避免出现办公经费、维修费用等无法体现项目内容的项目名称),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
3.公开渠道。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意向,意向公开需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
4.内容变动。公开后采购意向信息发生实质性变动(项目内容),应当重新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采购人或受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可能存在的风险点:需要意向公开的政府采购项目,意向公开不足30日(公开采购意向时间满30日,才可在山西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
财政预算评审
根据《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上党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长上政办发〔2019〕64号)、《长治市上党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治市上党区财政局财政投资项目预、结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上财发〔2024〕2号),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
财政性资金投资评审的范围: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维护、修缮等单项工程投资额度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项目;服务费单项投资额度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项目。不在评审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内部控制,做好专项资金管理使用。
财政性资金投资评审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预算投资额不得超出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概(预)算投资额,预算评审应在批准的概(预)算投资额范围内进行审核。
可能存在风险点:建设单位项目控制价编制不科学、不精准,在工程建设中易导致超出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概(预)算投资额。
三、确定采购需求
1.需求依据。采购需求依据部门预算(或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等因素。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2.需求调查。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3.应当开展需求调查的项目。1000 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主管预算单位或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采购人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
4.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细化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明确岗位权限和职责,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强化对采购需求的风险管理,预判采购需求形成和实现过程中的各种风险事项,划分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措施和替代方案,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廉政风险、法律风险。
可能存在的风险点:1.采购需求不合理。2.未按规定开展需求调查。
四、申报采购计划
1.计划申报。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特点、预算资金和市场供需等情况,依法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和采购方式(公开招标等7种),并在“政采云”平台申请政府采购计划。
2.进口产品采购。采购人因工作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同步报送进口产品申请表、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及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经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五、委托代理机构
1.集中采购。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备注电子卖场、框架协议的品目,应通过电子卖场、框架协议采购;确实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应当委托集采机构采购。
2.分散采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可以根据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社会代理机构采购。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六、确定采购方式
采购人应当依法依规确定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七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如下:
1.公开招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 万元)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依法必招的建设工程以外的与工程建设(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
2.邀请招标。采购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开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非采购人拖延造成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适用政府采购法的工程采购项目。
4.竞争性磋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的工程采购项目。
5.单一来源采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公示时应附专家论证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报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批。审批材料包括:专家论证意见书、单一公告信息、变更单一来源请示、主管部门申请公文、单位内部会议纪要、无异议的函。
6.询价。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7.框架协议。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8.适用《政府采购法》的工程项目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此类项目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9.变更采购方式。已申报采购计划需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应在“政采云”平台监管系统申请变更采购方式。原则上,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变更采购方式由采购人发起申请并审核。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变更采购方式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核。
10.不得规避公开招标与政府采购。采购人不得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进行拆分、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不得将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进行拆分、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磋商办法》)对各类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作了明确规定,采购人应严格按照这些规定选择购方式,这是《政府采购法》赋予采购人的权利和责任。
可能存在的风险点:未依法依规选用采购方式,可能影响政府采购项目顺利实施,会追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编制采购文件
1.编制主体。采购人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自行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的,要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采购文件进行确认并承担主体责任。
2.落实政策要求。采购文件应当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不得设置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隐形门槛和壁垒。采购人应当通过中小企业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落实支持科技创新、绿色发展、节能环保、乡村振兴、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3.保证金。政府采购项目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和采购文件(含纸质文件)工本费。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以及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
4.设置采购包。采购人应当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采购项目划分采购包的,应当分别确定每个采购包的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规则等内容。
可能存在的风险点:1.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如:采购文件是否存在倾斜照顾本地企业直接或变相对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设置阻碍的问题;采购文件是否存在对企业规模的不合理要求直接或变相限制或排斥中小企业的问题;采购文件是否存在对企业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的不合理要求,设置不同评分标准的问题;采购需求是否存在对产品或者服务品牌的不合理要求,限定或指定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问题;是否存在非法限定供应商所在行业,限制新的供应商进入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参与竞争的问题;是否存在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评审标准的问题;是否存在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等问题;是否存在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问题;)。2.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除潜在供应商(未全面清理并立即取缔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将入选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报名等;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以未参加现场勘察或答疑为由,取消供应商投标资格)。3.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如:本地与外地、内资或外资)。4.未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如:采购文件中未明确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政策等其他政府采购政策)。5.违规采购进口产品。6.违规要求提供样品。7.未依法依规设置评审因素、价格评分标准。8.可能存在代理机构乱收费问题(如:存在违规收取采购文件费用的问题;存在未明示并公开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的问题;存在违规增收没有法律依据的投标费用的问题;存在以个人账户收取上述投标费用的问题)。
八、发布采购公告
1.发布主体。政府采购公告发布的主体是采购人,采购人可以根据协议,委托代理机构发布采购公告。
2.渠道和格式。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采购公告需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
3.规范性要求。采购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应当确保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公告内容一致。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公告内容、时间不一致的,以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信息为准。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信息为准。
4.采购公告(公示)期限。不同类型的采购公告(公示)应满足相应的时间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其中:招标公告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20 日。对于非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如: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询价公告的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具体的公告期限需要根据采购方式和项目类型来确定。
5.终止公告。因流标、废标等原因导致采购项目终止的,应当发布终止公告。其他依法需要终止采购活动的。
可能存在的风险点:1.在申请人资格部分,400万元以下适宜由中小企业采购的,未明确列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在山西政府采购网公示敏感性、违规信息(涉密信息)。
九、组织采购评审
1.评审主体。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山西省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按照采购方式的不同分别组成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
2.评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采购预算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或技术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 7人以上单数。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专家)。
可能存在的风险点:1.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是否存在提供虚假的认证证书、检验检测报告的问题;是否存在提供虚假的合同业绩及学历证书等证明材料的问题;是否存在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问题;是否存在其他提供虚假材料的问题。2.供应商围标串标:是否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问题;是否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问题;是否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个人编制,或委托同一单位、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问题;是否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的问题;是否存在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的问题;是否存在成立多家公司围标串标的问题。3.未按规定录音录像。4.未按规定组织评审。5.未依法处理利益关系(如:供应商与采购人员有利害关系的未回避,与供应商索要赠品、回扣)。6.违反优化营商环境规定(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在线参加电子评标的项目,仍要求供应商提供纸质投标(响应)文件;可以在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仍要求供应商提供;在资格审定环节,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长治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仍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时,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十、确认采购结果
确认原则。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可能存在的风险点:非法改变评审结果。
十一、发布结果公告
1.公告时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公告中标结果。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2.不得无故弃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可能存在的风险点:未依法公开结果公告。
十二、询问、质疑、投诉
1.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2.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 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3.投诉。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4.暂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30 日。
可能存在的风险点:未依法依规处理供应商质疑和投诉(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采购平台依法对质疑作出答复)。
十三、采购合同签订
1.签订时间和方式。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备案及公示。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同意可延长,最长不得超过30日。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变更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或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变更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可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解决。在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采购人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3.合同公示。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公示,但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4.合同融资。参与山西省政府采购活动且有融资需求的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可在“政采云”平台金融服务模块选择意向产品进行申请。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应当支持配合中标供应商的合同融资活动。
可能存在的风险点:1.合同未按规定时限签订。2.采购合同未在规定时限内在山西政府采购网上公示。3.预付制度未在合同中约定并落实(货物和服务的预付款原则上不低于30%,最高不超过70%;以人工投入为主的采购项目,一般不低于10%;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十四、履约验收
1.验收时间和要求。采购人须在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工作。
2.退还保证金。项目验收合格后,满足退还条件的履约保证金应及时退还,原则上不得延迟,也不得以保证金的名义占用合同尾款。
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存在收到商品后长时间不验收。
收到供应商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验收,需要公开验收结果的项目在验收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在山西政府采购网公告。
财政结算评审
根据《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上党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长上政办发〔2019〕64号)、《长治市上党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治市上党区财政局财政投资项目预、结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上财发〔2024〕2号),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结算评审。
财政性资金投资评审的范围: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维护、修缮等单项工程投资额度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项目;服务费单项投资额度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项目。不在评审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内部控制,做好专项资金管理使用。
财政性资金投资评审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结算投资额不得超出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概(预)算投资额,结算评审应在批准的概(预)算投资额范围内进行审核。
财政性资金投资评审方式: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对项目结算进行单项评审;二是对项目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可能存在风险点:建设单位项目结算编制不完整、不规范、不全面,导致工程结算缓慢,致使拖延支付工程款,造成社会影响。
十五、资金支付
1.支付时间。对于符合支付条件的项目,应在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采购人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延迟付款。
2.支付要求。采购人应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比例、时间和条件,办理采购资金支付。项目资金的收款人、支付的合同金额必须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可能存在的风险点:1.达到付款条件后长时间不履行付款义务(在验收结束后,对满足合同约定付款条件的,自收到发票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款项支付)。2.未退还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退还未中标供应商,在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项目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3.未依法支付专家评审报酬(集中采购项目评审专家费由集中采购机构转账支付。分散采购项目(委托代理机构项目)评审专家费由采购人转账支付。采购人在收到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发放表后,及时支付,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十六、采购档案管理
1.档案期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对于在较长时期内有查考利用价值的重大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料,采购单位可根据需要永久保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的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2.档案内容。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可能存在的风险点:未按规定保存档案资料。
十七、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新型采购人制度的通知》(晋财〔2023〕8号)文件精神,采购人的主要职责包括:1.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与管理制度,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发挥采购人主导责任。2.编制政府采购预算。3.管理政府采购需求,确定采购需求,安排采购实施计划,并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进行风险审查与防控。4.订立政府采购合同,开展政府采购评审活动。5.管理政府采购合同,确认、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6.化解政府采购纠纷,接收和答复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向财政部门书面说明投诉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据、依据。7.落实政府采购各项政策功能。8.公开、保护和保密政府采购信息。9.统计、分析和报告政府采购数据信息。10.评价政府采购绩效并运用评价结果。11.管理和收集、整理政府采购档案资料。12.法律、法规以及财政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并对政府采购全过程和结果负责。
十八、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1.对本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如指定下令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等。
2.政府采购方式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规定,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3.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4.受理供应商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5.监督检查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采购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处罚。
6.负责政府采购教育宣传、培训与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