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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44437
发文字号长上政办函〔2024〕19号 发文时间2024-09-09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区政府项目、国企项目强力推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五项制度”的通知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4-09-09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区政府项目、国企项目强力推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五项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乡镇(街道、区)、区直各有关部门:

为坚决贯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整治群众身边的15件具体实事”精神,不折不扣落实好省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区委“听民意办实事”的工作要求,从源头上整治欠薪问题,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区政府项目、国企项目强力推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五项制度”的落实,现将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政府项目、国企项目强力推进保障工资支付“五项制度”要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行业监管”的原则和坚持“谁主管、谁推进”的工作思路。

二、推进范围

强力推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五项制度”包括下列工程项目:

(一)区直部门牵头负责的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

(二)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学校、医院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

(三)国资发展中心所属的国有企业各类在建工程项目;

(四)各乡镇(街道、区)及所辖村级使用财政资金在建的工程项目;

(五)上党城投公司所属的各类在建工程项目;

(六)上党国投公司所属的各类在建工程项目;

(七)国家、省、市在我区建设的工程项目或过境我区且项目部设在我区的在建工程项目。

三、工作内容

(一)严格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我区政府在建项目、国企在建项目施工总包单位务必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登记,建立职工名册。要在工程项目配备劳资专管员,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监督填写计酬手册,详细记录农民工身份信息、劳动考勤、明确工资结算、工资支付等具体事项。准确掌握项目农民工、劳务队长、班组长等人员底数,动态更新实名制管理台账,工程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设置信息化员工通道。

(二)严格落实分账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政府项目、国有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具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未满足施工资金的,不得开工建设,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更不能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向总承包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单位要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工资款)单独列账,拨入专户,拨付费用原则上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20%—30%,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可提前拨付,确保专户资金能够保障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严格落实按月发放工资和总包代发工资制度。政府项目、国企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督促分包单位与其签订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施工过程中分包单位应严格考勤并如实记录农民工实际工作天数和工作量,准确核定农民工劳动应得的全部工资数额,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劳资专管员审核签字后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全额代发。由于客观原因当月确实无法准确核定全部工资数额的,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先支付基本工资与已核定工资部分,待核定工资应在次月工资清单中予以体现并完成支付。工人完工后1个月内必须支付清所有工资。

(四)严格落实工资保证金或保函制度。政府项目、国企项目,施工总包单位应在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额度为工程施工合同额的1%,存储金额上限不超过500万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专门用来支付本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其他任何原因被查封、冻结或划拨。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的保函替代。

(五)严格落实维权公示制度。政府项目、国企项目要在项目施工场所的醒目位置、必经之路设立农民工维权公示牌,公示牌要载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负责人及电话、施工负责人及电话、分包单位负责人及电话、主管行业的维权电话、劳动监察的维权电话、劳资专管员、工资支付日期等重要信息。向农民工发放维权手册,让每一名农民工清楚在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如何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条件的项目要成立本项目内部欠薪调处机构,解决项目内欠薪隐患和苗头性问题,力争欠薪不出项目、化解在工地。

四、责任落实

(一)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所建工程要全面管理,作为建设单位,凡是本项目的一切事务都要亲力亲为,强力推进“五项制度”,行业主管部门要担当推进主角,履行监管责任。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二)对政府项目、国企项目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不按照规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劳务费用的、不正确使用专户发放工资而应付检查致使工资专户流于形式的,属于建设单位责任的,移送纪委监委线索,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由相应的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

(三)政府投资项目、国企项目的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