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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38990 | |
发文字号:长上政办发〔2024〕12号 | 发文时间:2024-06-13 |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上党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4-06-13 |
解读: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上党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产煤乡镇(街道、区)、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山西矿山安全督导组对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督导反馈要求,按照“三管三必须”和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有关规定,进一步理顺煤矿全方位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一件事”由一个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安全责任链条,强化煤矿安全监管,提升安全监管效能,督促各煤矿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原则,制定《长治市上党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下发后,即日起开始执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待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上党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一、相关部门煤矿安全监管职责
(一)应急管理部门
1.负责指导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安全生产标准,编制并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规划,指导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负责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2.负责指导煤矿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指导煤矿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和监控。
3.负责指导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煤矿矿山救护队的业务工作,协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抢险中急需物资的组织工作,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负责煤矿事故统计分析、事故督办工作,落实煤矿重大隐患、事故约谈制度。
5.负责煤矿井下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指导煤矿通风和瓦斯、煤尘、煤层自然发火防治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煤矿开展年度瓦斯等级鉴定(含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负责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指导煤矿防治水、顶板、机电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井下作业人数定员管理、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和煤矿领导带班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指导煤矿安全执法工作。落实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制度。依法对煤矿违法、违规和违章等行为进行查处。
9.负责配合省市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管工作。
10.协同行业管理部门指导煤矿生产技术管理,推广煤矿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进煤矿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四化”建设。
11.完成职责范围内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其他工作。
(二)能源部门
1.负责从行业管理上承担相关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在项目核准、初步设计、竣工验收、产能调控等方面预防煤矿超能力生产,防止引发安全事故。
2.负责煤矿初步设计、项目开工、联合试运转备案;负责煤矿建设项目(含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加强煤矿建设项目过程监管,及时开展现场核查,规范煤矿建设行为。核查发现项目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以及建设内容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3.负责全过程监管煤矿建设项目的设计、开工、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等煤矿建设项目重点环节及工程质量。负责煤炭建设工程质量行政监督和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理。
4.负责根据煤矿设计、核定生产能力和《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对煤矿生产行为实施监管;负责核实煤矿的生产能力、证照、生产条件等相关信息,实行动态核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5.负责煤炭生产的产能、产量调控,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管理等工作;负责督促煤矿严格按公告生产能力及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全面执行煤炭产能公告和依法依规生产承诺制度,加大对煤矿产能公告的监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核实、处置群众举报问题。发现煤矿超能力生产以及存在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6.指导煤矿的生产技术工作,制定相关生产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
7.完成职责范围内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其他工作。
(三)自然资源部门
1.依法查处非法违法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行为。
2.负责煤矿资源储量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3.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越界采矿被吊销采矿许可证、资源枯竭应当关闭退出等矿井的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4.完成职责范围内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其他工作。
(四)公安部门
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2.依法查处涉及煤矿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
3.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4.完成职责范围内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其他工作。
(五)市场监管部门
1.对特种设备安全(矿山井下使用的除外)实施监督管理。
2.完成职责范围内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其他工作。
(六)人社部门
1.组织实施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负责集体合同和劳动用工备案工作。
2.负责对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指导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
3.督促指导企业严格落实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4.完成职责范围内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其他工作。
(七)住建部门
1.负责除煤矿矿井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管。
2.负责煤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煤矿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监管。
3.对封闭式储煤(料)场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4.完成职责范围内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其他工作。
(八)卫体部门
1.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2.参加煤矿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煤矿安全事故定点救治医院“绿色通道”。
3.完成职责范围内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其他工作。
(九)气象部门
1.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评估及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联动机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指导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2.负责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的防雷安全监管工作。
3.完成职责范围内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其他工作。
(十)生态环境部门
1.负责矿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依法查处矿山建设项目违反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
2.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的矿井和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3.完成职责范围内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其他工作。
(十一)工会
1.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代表职工对企业落实国家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法规草案的拟订工作。
3.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完成职责范围内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其他工作。
(十二)供电公司
1.严格执行停产停建整顿煤矿限制供电措施,对建设煤矿分施工阶段按核定负荷提供用电。
2.严格执行煤矿用户停送电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煤矿供电状况用电检查服务。
3.严格执行供电电源配置要求。向矿井供电的供电电源应当采取双电源供电方式,采用两路电源同时运行互为备用的运行方式,当一路电源出现故障时,另一路电源应满足全部供电要求。
4.完成职责范围内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其他工作。
(十三)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煤矿地面建筑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工作,开展煤矿地面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和矿区消防设施检查工作,指导煤矿开展职工防灭火技能的培训和消防演练。
(十四)乡镇(街道、区)
1.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实行党政领导包矿制度。
2.打击非法生产建设行为。
3.指导辖区内煤矿企业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4.督促辖区内煤矿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及时排查治理地面除与生产系统直接相关以外的场所、设备、人员、作业活动等事故隐患。
5.组织日常监督检查,强化重大节日、重点时段对煤矿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二、安全监管职责
(一)日常监管
日常监管主要由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能源部门)实施,其他部门对照本部门职责开展工作,检查中发现涉及需其他部门处理处置的问题隐患,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处置。实行信息互通制度,对涉及火工品使用、劳动用工、地面建筑、封闭式煤场施工、施工企业资质、职业卫生、防雷设施、环境保护、供电安全、消防安全的有关信息,及时推送相关业务部门,实行监管信息互通。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降低检查频次,提高监管效能。
(二)联合监管
1.涉及复产复建验收,由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部门)牵头,能源部门、公安部门、卫体部门、人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属地乡镇(街道、区)参加;
2.涉及消防安全的专项检查整治,由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应急部门、能源部门、供电公司、住建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区)参加;
3.涉及职业卫生的专项检查整治,由卫体部门牵头,能源部门、应急部门参加;
4.涉及劳动用工的专项检查整治,由人社部门牵头,能源部门、应急部门参加;
5.涉及火工品管理的专项检查整治,由市公安局上党分局牵头,能源部门、应急部门参加;
6.涉及超层越界、私挖滥采专项检查整治,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能源部门、应急部门、公安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区)参加;
7.涉及外包外租专项检查整治、施工企业证照管理和资质挂靠专项检查整治,由能源部门牵头,住建部门、应急部门参加;
8.根据国家、省、市各级的决策部署,安排开展专项整治、治本攻坚行动、综合整治行动时,依据上级文件要求,由对应的相关部门牵头参加;
9.联合监管,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由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制作监督检查表,对标对表检查。参加部门如发现问题隐患,依法依规单独下达执法文书,做出处理决定,并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三、联动机制
(一)防范超层越界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各部门履行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实现信息互通、措施联动。主要包括年度采掘计划、图纸交换、储量核查等方面;采掘作业临近矿界、村庄、公路、铁路、水库、文物等保护煤柱等方面;各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等方面。
(二)防范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使用淘汰落后工艺开采。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部门)核对煤矿月度火工品使用计划和上月实际使用量后,每月月底向公安部门通报监管信息,公安部门依据共享的信息审批火工品供应量。如煤矿在回采和掘进过程中出现过地质构造、陷落柱、采煤工作面强制放顶等临时性变化需增补火工品用量的情形,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部门)核实增补量,及时推送公安部门增补火工品供应量。
(三)建设施工方面信息互通。煤矿企业完成项目开工建设批复手续,行业管理部门(能源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在住建部门进行备案,督促建设单位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部门)报告,同时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部门)和住建部门推送信息,行业管理部门(能源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部门)联合检查开工建设的安全条件。
(四)地面其他建筑施工信息互通。煤矿企业地面其他建筑施工工程(含封闭式煤场建设)要向住建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区)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其他部门在日常监督执法时发现有地面建筑施工项目开工建设情况要及时向区住建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区)推送。
(五)联合核查机制。
1.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核查。由应急、公安、工会、卫体、人社、民政等部门,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遏制矿山企业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41号)规定,开展联合核查工作。
2.涉及图纸作假、隐瞒工作面违法非法生产建设的举报核查,实行联合核查。各负有安全职责的部门在接到相关举报信息或收到12345平台转办以及上级转办的相关举报信息,需第一时间报告区政府。区政府组织应急、能源、公安、供电公司、人社等部门和属地乡镇开展联合核查;应急部门负责从煤矿的人员入井信息、供风量、排水量、密闭墙管理、井下现场等方面开展核查;能源部门负责从采掘计划、施工计划、矿井设计、井下现场布置、产量、生产要素公告等方面开展核查;公安部门负责从火工品使用量方面开展核查;供电公司负责从用电量的监测和比对方面开展核查;人社部门负责从劳动用工合同备案、保险缴纳方面开展核查;自然资源部门从储量管理等方面开展核查;属地乡镇负责会同相关部门从煤矿运输量、销售量方面开展核查。通过各单位的信息核查,综合分析比对,形成核查报告,依法依规进行处置,上报区政府。
3.各部门在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时,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文明执法,坚持工作纪律、廉洁纪律,提升安全监管效能,促进全区煤矿井上下全方位安全,为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奠定安全稳定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