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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27888 | |
发文字号:长上政办发〔2024〕11号 | 发文时间:2024-06-13 |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上党区公共租赁住房与租赁补贴申请准入条件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4-06-13 |
解读: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上党区公共租赁住房与租赁补贴申请准入条件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70号)、《长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建发〔2014〕131号)等文件精神,依据我区202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人均住房水平,以及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与租赁补贴准入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区城镇居民户口(含我区原非农户及韩店街道、荫城、苏店、八义、郝家庄、南宋、西火镇政府所在地居民)且在本区实际居住三年以上;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42885元;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m2;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均未购买政策性住房及保障性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的;
5.其他规定条件。
(二)新就业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或部队转业复员证明,从毕业或转业复员当月计算起在5年之内的;
2.申请人具有本区居民户口;
3.在本区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我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m2;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购买政策性住房及保障性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的。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本区居住证或暂住证;
2.在本区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达一年以上;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区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m2,未租住公有住房;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保障性住房。
二、租赁补贴申请条件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区城镇居民户口(含我区原非农户及韩店街道、荫城、苏店、八义、郝家庄、南宋、西火镇政府所在地居民);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42885元;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m2且在本区实际租赁住房居住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及保障性住房;
4.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人员申请承租住房租赁补贴,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或部队转业复员证明,从毕业或转业复员当月计算起在5年之内的;
2.申请人具有本区居民户口;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m2且在本区实际租赁住房居住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4.在本区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
5.无车辆登记信息;
6.无工商登记信息;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保障性住房。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本区居住证或暂住证;
2.在本区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达一年以上;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区未有住房,租赁住房居住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4.无车辆登记信息;
5.无工商登记信息;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保障性住房并在其他地方未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三、优先保障
1.优先保障符合上述条件的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及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
2.优先保障符合上述条件的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复退军人、残疾人、重点发展产业符合条件的青年职工以及成年后的孤儿。
四、租金减免
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对象给予租金减免。(低收入保障对象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按我区城镇人口计算,保障标准为20m2,补贴标准为2.5元/人.月.m2,即城镇每人每年补贴数=20m2×2.5×12。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