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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4-27774 | |
| 发文字号:长上政办发〔2024〕10号 | 发文时间:2024-06-07 |
|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上党区2019年前被征地农民社保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4-06-07 |
解读: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上党区2019年前被征地农民社保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上党经开区,各乡镇(街道、区),区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上党区2019年前被征地农民社保补贴发放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上党区2019年前被征地农民
社保补贴发放办法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 按照“谁征地、谁负责,谁用地、谁承担”、“尊重历史、保障民生、明确责任、确保落实”的原则,使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二条 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做好新老政策平稳衔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通知适用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11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72号)文件印发后,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印发前,征地项目获批后已完成供地,但未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的遗留问题处理。
第四条 已按《长治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实施办法(试行)》(长县政发〔2016〕53号)文件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的,不再追溯。
三、资金来源
第五条 资金来源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财政专户的征地社保补贴费用;二是财政补贴资金。
四、信息统计
第六条 区人社局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2019年前的征地资料,安排相关乡镇(街道、区)和村(居)委会,填报失地农民社保补贴相关信息资料。
第七条 征收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具体补贴对象由承包户提出申请。
第八条 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可以由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确定资金分配办法,核定补贴人员名单。
第九条 为方便计发,原则上每户填报一人。
第十条 村(居)委会在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后,将补贴对象名单及资金分配办法,报乡镇(街道、区)审核后,统一报区人社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公室审核。
五、计发办法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满60周岁时,按当年每亩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五倍”缴纳的社保补贴计入个人账户,按139个月平均,以2024年7月1日为发放起始日,财政等额补贴后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叠加发放。
第十二条 财政补贴不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兜底性原则,个人账户金未领完人去世的,余额由直系亲属继承,个人账户全部领完领取人还健在的,由财政按原标准兜底发放。
六、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各单位各部门务必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共同推动工作落实。在本办法落实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区)负责组织指导村(居)委会制定补贴方案,审核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及金额,督促被征地农民报审材料的上报、公示和初审工作。
第十六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2019年前征地批次或项目涉及的乡镇、村、亩数的审核。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社保补贴资金的拨付管理。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保审核,在资金到位、保障对象名单确定的基础上,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个人账户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计发。
第十九条 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部门职责开展工作。
七、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即日起执行。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本办法再做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