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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4-14087 | |
| 发文字号:长上政办函〔2024〕5号 | 发文时间:2024-02-23 |
|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上党区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4-02-23 |
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上党区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区秸秆禁烧工作,建立秸秆禁烧长效机制,有效防治大气污染,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全区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生产安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强化环境保护责任意识,坚持“属地管理,以疏为主,以堵促疏,标本兼治”原则,大力推进秸秆还田和综合利用,强化联动机制,细化禁烧措施,有效遏制露天焚烧秸秆现象,保护大气环境,维护生态安全。
二、工作目标
实现全面禁烧,确保全区范围不发生露天秸秆焚烧事件,确保不发生因露天秸秆焚烧引起大气污染事件和森林火情火灾,不出现卫星遥感通报火点数。
(一)禁烧行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杂草、树枝、落叶、烧茬燎堰等野外用火。
(二)禁烧时段:全年时间。
(三)禁烧区域:长治市上党区全域。
三、工作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
宣传部、融媒体中心等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重要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宣传秸秆禁烧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及正反面典型案例,全面营造秸秆禁烧的浓厚氛围。
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等相关部门结合自身的业务特点,采取科技下乡、印发资料等形式,引导广大农民群众科学利用秸秆资源。
各乡镇和村要采取宣传车、喇叭广播、横幅、标语、下乡干部教育引导、发放宣传单、逐户行政告知等方式增强村民秸秆禁烧意识,鼓励村民通过直接还田、青储、转化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方式处理利用秸秆,提高保护环境意识。
(二)强化巡查监管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范围,划分片区,深入各乡镇、村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明确各村包联干部,强化辖区秸秆禁烧督查巡查、处置工作;各村(社区)要划定区域,由“两委”干部牵头组成巡查队伍,责任到人开展秸秆禁烧日常督查巡查、处置工作;严管时段(每年10月份至次年5月份),由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公安部门组成区级督查组,在全区范围内每周至少督查一次秸秆焚烧情况;各单位巡查发现秸秆焚烧行为,要立即进行劝阻、制止,及早消除隐患,并及时告知属地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对于劝阻、制止、处置无效者,移交生态环境、公安部门依法处罚。
(三)加强综合利用
农业农村部门要制定秸秆综合利用方案,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推广应用,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深松耕作、粮改饲等项目实施,并做好技术指导,形成适合我区的秸秆资源化利用技术模式,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各乡镇(街道)应结合本地实际,选准切入点,配合相关部门完成秸秆综合利用相关项目,引导农民群众从根本上解决秸秆焚烧问题。
四、保障机制
(一)强化部门职责
1.区农业农村局:制定、完善出台全区禁烧工作方案;牵头做好还田、青贮、饲料等秸秆综合利用相关工作。
2.区生态环境分局:加强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依法对焚烧行为进行处罚,对焚烧秸秆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应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区林业局:负责全区所有林区、林带、干果经济林范围内秸秆焚烧情况的巡查。
4.区公安分局:对于露天焚烧秸秆经劝导、制止无效者,对当事人进行训诫;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融媒体中心刊播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的公益广告;对行动迟缓、禁烧不力的进行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
6.各乡镇(街道):全面落实秸秆禁烧主体责任,负责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结合实际制定细致可行的秸秆禁烧工作方案;明确职责,按地块细化秸秆清理办法,建立台账,完善秸秆禁烧工作各类档案资料;组建乡级宣传巡查队伍,加强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与辖区范围内所有农村签订秸秆禁烧责任书,层层压实工作职责;以行政村为单位,指导各村与各户签订秸秆禁烧承诺书;划定秸秆禁烧工作网格,明确网格长及监管队伍,落实监管工作责任,强化一线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处置,做到辖区内所有区域秸秆焚烧“块块有人管、监管无盲区”。设立举报电话,24小时受理群众举报。
各村书记、村委主任为本村秸秆禁烧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本村秸秆禁烧法规政策及秸秆综合利用、节能环保知识宣传,成立村级巡查队伍,责任到人、分片分区域巡查、制止、处置秸秆焚烧行为,全面做好本村秸秆禁烧工作。
(二)严格责任追究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对焚烧秸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乡镇、村相关人员的责任。
1.对焚烧秸秆的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对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对故意纵火或因焚烧秸秆引发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乡镇年度考核范围,并与评优评先挂钩;年度内发生大面积焚烧行为或高频着火点的村,取消该村各类评优资格;年度内发现多个着火点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属地乡镇,由区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对于单次发生大范围秸秆焚烧现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属地乡镇、村所涉及人员,由纪检部门启动问责程序。
3.对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公安、环保等部门或人员,在发现、收悉露天焚烧行为线索而未进行依法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应作出书面检查;单次发生大范围秸秆焚烧行为未及时处罚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执法部门所涉及人员,由纪检部门启动问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