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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4-14060 | |
| 发文字号:长上政办函〔2024〕3号 | 发文时间:2024-02-16 |
|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春节期间自行停产停建煤矿节后复产复建验收工作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4-02-16 |
各有关乡镇、街道,区直各有关单位,各煤矿主体企业、煤矿:
为认真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春节前后停产停工矿山安全管理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矿安〔2024〕5号)和长治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春节后企业安全复工复产的通知》(长安办发〔2024〕12号)以及《关于切实加强春节后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的通知》(长安办函〔2024〕13号)精神,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晋安办发〔2019〕10号)及《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区煤矿实际,为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安全与保供的关系,坚持程序规范、标准严格、统筹高效的原则推动煤矿复产复建。现就做好春节期间自行停产停建煤矿节后复产复建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以及我省、我市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艰巨任务和严峻形势,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全面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秩序,切实做好停产停建煤矿的节后复产复建验收工作,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工作领导组
为确保全区煤矿春节后复产复建验收工作有序进行,决定成立上党区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领导组。领导组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能源局局长、区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上党分局、区卫体局、区人社局分管负责人担任;领导组成员由区应急管理局、区能源局、区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上党分局、区卫体局、区人社局分管负责人担任。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负责处理复产复建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二)成立现场验收组
领导组下设2个现场验收组,组长分别由区应急管理局副科级以上人员担任,副组长由其他各成员单位副科级以上人员担任,成员为各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指派人员组成。
(三)成员单位责任分工
本次复产复建验收,是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负有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的联合验收,将进一步强化“三管三必须”的责任落实。为了工作便捷高效,在《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了《上党区煤矿复产验收基本条件》《上党区煤矿复建验收基本条件》。各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职责,对标对表检查验收确认。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现场验收,负责对《上党区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中除其他部门检查以外的其余各项内容的检查验收。
区能源局:根据本部门职责负责对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生产技术、施工管理、生产要素公告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检查验收。
区自然资源局:根据本部门职责负责对采矿许可证是否齐全有效;是否存在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进行开采;是否存在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进行开采;是否存在擅自开采(破坏)安全煤柱;煤矿资源储量使用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进行检查验收。
市公安局上党分局:根据本部门职责负责对煤矿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是否符合规定,煤矿是否按照采掘工程量按月申领民用爆炸物品等进行检查验收。
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根据本部门职责负责对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健康体检等进行检查验收。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本部门职责负责对煤矿是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劳动用工行为是否规范,是否严格落实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等进行检查验收。
三、复产复建工作具体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春节前,我区多数煤矿为让职工欢乐祥和过节,提前自主转入停产放假或者停产检修状态,截至目前,绝大多数自行停产时间已超过10天。各主体企业、煤矿必须高度重视节后的复产复建工作,深刻汲取近年来我省范围内煤矿春节后复产复建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切实防范因停产停工可能引发的安全风险,如:设施设备不完好;员工长假后上班安全意识放松、思想麻痹;员工安全教育不到位,未经培训合格上岗;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未足额到岗;井下变化环节报告处置制度执行不到位等,要切实强化节后复产复建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程序,严把复产复建验收关,夯实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基础。
(二)复产复建前期工作准备
1.必须保障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到位,充实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一次复产复建专题研究部署会议,研究制定一个周密的复产复建工作方案。
2.认真开展复产复建前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由主要负责人亲自授课讲好“开工第一课”,带好“开工第一班”;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从业人员的年度再培训工作,认真开展新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学习宣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近期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3.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开展一次煤矿重大灾害治理情况的自查和各系统、各环节的安全风险研判,进一步落实灾害治理措施和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4.主要负责人亲自组织一次覆盖井上下各系统、各环节、各岗位的隐患自查自改和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工作,研究制定整顿维修方案,经主体企业批准实施,全面消除事故隐患。
5.煤矿主体企业要派驻工作组指导煤矿复产复建工作,充分研判复产复建中存在的安全风险,指导落实管控措施,并组织开展全面检查验收。
(三)复产复建验收
1.春节期间自行停产时间不超过10天的煤矿(2023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2023年或近期被各级监管监察部门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自查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销号的煤矿由部门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规定组织复产复建验收除外):
煤矿在完成复产复建前期各项工作准备后,由煤矿上级企业(主体企业)组织验收(煤矿在验收的前一天要向所属五人巡查组报告,由五人巡查组对验收程序、标准进行监督),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参与验收的人员需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同时填写《上党区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审核表(企业验收)》《上党区煤矿复产验收基本条件》并下达复产复建批复文件,将上述材料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备后,方可恢复生产。复产后区应急管理部门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效果进行抽考,并对煤矿自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自行停产时间超过10天(含春节后复建项目)、安全生产系统不稳定不可靠、封闭井口(采区)的煤矿:
(1)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各煤矿在维修前,必须完成复产复建前期各项准备工作以及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煤矿主体企业、单保煤矿对培训和考试工作负责。培训结束后区应急管理部门对培训效果进行随机抽考,抽考率不低于总人数的20%(安管人员、班组长、特殊工种、其他从业人员分别不低于20%),及格率达80%为培训合格。安全培训必须具备有机构、有基地、有设备、有教材、有师资、有制度、有教学计划,档案齐全等条件。
(2)维修整顿工作。煤矿在完成复产复建前期准备工作及安全培训工作后,煤矿主要负责人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制定复产复建维修整顿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煤矿主体企业批准后,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复产复建前全面维修整顿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煤矿主体企业审批所属煤矿的维修整顿方案时,必须对煤矿进行现场检查,确定维修范围、项目、时限、作业人数、安全措施等内容。
(3)维修整顿结束后,煤矿对照本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工作要求及《上党区煤矿复产验收基本条件》《上党区煤矿复建验收基本条件》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由煤矿主体企业、单保煤矿组织复产复建初验,初验合格后由煤矿主体企业、单保煤矿以文件形式,经五人巡查组组长签字后向区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提交复产复建验收请示,同时将《上党区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审核表(企业验收)》《上党区煤矿复产验收基本条件》《上党区煤矿复建验收基本条件》以及验收人员签字的初验报告一并上报。
(4)复产复建验收工作。复产复建验收工作坚持程序从简、验收从严的工作原则,由区煤矿复产复建验收领导组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实施。收到煤矿企业复产复建验收请示后,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及时组织开展现场验收,现场验收合格的煤矿可进行调试性生产、建设,调试性生产、建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5天。现场验收合格煤矿,在征求区级领导挂牌责任人的意见后,由领导组办公室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经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由领导组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下达复产复建通知书,煤矿取得复产复建通知书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建设。
(四)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晋安办发〔2019〕10号)精神,严格执行《上党区煤矿复产验收基本条件》及《上党区煤矿复建验收基本条件》要求进行复产复建验收。
(五)否决条件
1.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中的任一项为不合格的。
2.“五职矿长”和“五科”专业技术人员不齐全的。
3.特殊工种不能满足要求,职工培训不合格,新工人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的。
4.隐蔽致灾因素没有查清,或没有制定相应灾害治理措施的;灾害等级发生变化该升级不升级、该戴帽不戴帽的。
5.风险研判管控。深入开展安全风险研判管控工作,对各系统、各环节开展全面风险研判、制定管控措施,合理安排年度采掘计划,防范采掘抽失衡引发系统性风险,全面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严格落实重大灾害治理措施,切实抓好瓦斯、水害、火灾、顶板、煤尘等重大灾害治理工作,确保重大灾害治理到位。
6.反“三违”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反“三违”工作,健全完善工作制度,构建反“三违”长效机制。
7.班组建设。切实加强班组建设,强化对班组长的管理,严格落实“不放心班组、不放心人员”管理制度,研究出台合理可行有效的工资制度,工资向一线倾斜,要与安全生产挂钩,引导真正懂技术、会管理、素质高的人员向一线流动,通过增加安全绩效工资激发班组长、一线工人安保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切实提升一线岗位人员的素质。
8.警示教育。在复产复建前,要针对近年来发生的各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认真组织开展一次全员安全生产警示教育。
9.安全培训。各煤矿企业复产复建前,要针对年初企业生产活动实际,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和新上岗、转岗工人的教育培训,要注重对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岗位安全风险和应急措施的培训,严格培训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做到不合格不上岗。
10.监测监控。各煤矿企业要保障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通讯联络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正常、数据真实可靠,做到无视频不作业。
11.企业管理层级。各煤矿主体企业要坚决压减煤矿决策层的管理层级,赋予矿长重大事项的话语权,尤其是对安全投入的决策权,构建合理的煤矿安全管理层级。
12.应急工作。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加强紧急避险、应急救援等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强化人员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要加强自救器管理和入井人员30秒盲戴实操抽查,进一步完善自救器盲戴实操培训、考核常态化工作机制,确保入井人员能够正确使用佩戴自救器。
四、工作要求
(一)各煤矿主体企业、煤矿要充分认识煤矿节后复产复建工作的重要性,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煤矿工程外包和资质挂靠专项整治、煤矿“三超”和隐蔽工作面专项整治、全省矿山安全生产集中排查整治以及全区集中开展严厉打击矿山领域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结合起来,全面自查自改,做到精心组织、科学安排、扎实推进、落实到位。
(二)各煤矿必须实事求是地开展节后复产复建工作,严格执行复产复建验收程序和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监管,减少程序。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擅自恢复生产建设,严禁以维修为名组织生产建设。停产停建期间认真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停产停建期间的安全。
(三)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全区煤矿节后复产复建工作进行全程监管。
(四)复产复建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照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严格验收,不得擅自降低验收标准。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