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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4-00298 | |
| 发文字号:长上政办发〔2023〕32号 | 发文时间:2023-12-28 |
|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和做好撂荒治理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3-12-28 |
解读:
解读: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和做好撂荒治理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我区粮食生产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全面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37号)、《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上党区耕地保护整治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长上政办发〔2023〕10号)、《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长上政办函〔2023〕30号)文件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稳定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抓住耕地这个关键,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紧紧围绕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指导、依法依规、属地管理的原则,不断强化耕地用途管制,健全耕地保护长效监管机制,将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和粮食安全根基,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更优化,实现全区粮食播种面积和总产量双稳定。
二、工作任务
(一)加大耕地保护政策宣传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切实做到六个严禁: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严禁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切实做到四个禁止: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花卉草皮,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水果等多年生经济作物,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殖水产,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切实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坚决制止破坏耕地耕作条件的行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关于耕地保护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解决耕地撂荒问题的重要性。
(二)坚决遏制问题增量
1.明确工作目标。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认真对照各级自然资源以及农业部门下发图斑,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新增问题发生,切实落实管控措施,强化监管核查,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查处一起,确保无增量。
2.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实行粮食生产功能区田长制,区级田长由联系乡镇(街道)的区领导担任,乡镇级田长由乡镇(街道)乡镇长(主任)和党(工)委书记共同担任,村级田长由村级主任(书记)共同担任。各级田长根据各自职责分级负责粮食生产功能区组织、指导和具体巡查管护,及时发现并制止“非农化”“非粮化”新增问题。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农技员、村干部、网格员开展日常巡查,区农业农村局组成工作小组,分片开展不定时巡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交办处置。
3.加强源头管控。各项目主管部门及各乡镇要对项目必要性、科学性进行充分论证,切实加强源头控制,加强用途管制,强化租赁耕地监测监管,坚决避免在耕地上建设“非农化”“非粮化”项目。严格耕地农业用途管制,坚持粮地粮用,合理安排农业生产力布局,明确区域土地利用要求,不能单纯以经济效益来确定耕地用途。
(三)严格治理耕地抛荒
各乡镇(街道)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开展耕地抛荒整治,着力改善抛荒耕地耕作条件,推行抛荒耕地流转、生产互助、认领耕种和代耕代种。
1.强化政策引导约束。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充分发挥政策法规导向作用,引导农民复耕撂荒地,防止耕地“非粮化”“非农化”。对经调查认定的所有撂荒地一律停止发放耕地地力补贴等政策性补贴,待复耕后再重新纳入补贴范围:对撂荒1年的承包耕地,由各乡镇(街道)、各村(社区)督促承包农户复耕或组织引导生产互助、代耕代种、土地流转;对撂荒2年以上的承包耕地,由土地承包人依法解除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的,村民小组有权依法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并安排本小组户或合作社代耕,代耕收入及该耕地的国家相关补贴归代耕者所有,也无需给原承包人任何费用;对造成耕地环境破坏、影响农作物生长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责令其恢复原种植环境。
2.着力做好耕地复垦。各乡镇(街道)要将“非农化”“非粮化”整治作为当前重要的政治任务来落实,组织各村做好弃耕抛荒、弃管低效等田间清理、耕地复垦等整治工作。推动乡镇委托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撂荒耕地复耕复种托管服务,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撂荒耕地复耕复种,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撂荒耕地进行统一复耕复种、统一经营管理、统一分红收益,对利用撂荒耕地复耕复种的农业生产主体给予适当补贴。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利用高标准农田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建设撂荒地块的坡坝、机耕路、灌溉水渠等基础设施,把撂荒耕地变成土地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耕作方便的优质农田。
3.加强土地流转监测监管。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强化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土地流转政策咨询、指导合同签订等服务,强化土地经营权流转备案制管理。严格防止工商资本到农村流转土地后搞非农建设、影响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确保土地流转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损害农民权益。
(四)妥善处置存量
各乡镇(街道)要继续开展调查,边查边改,摸清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类型、面积、分布,全面掌握真实现状,登记造册。杜绝谎报、瞒报、漏报,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对现有耕地“非粮化”问题,各乡镇(街道)要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根据不同情况,研究相关政策措施,分类制定稳妥处置方案。对严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坚决予以纠正,立即恢复耕地属性;对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等耕地“非粮化”行为的,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分步妥善处置,妥善处理各方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五)严格用途管制
坚持农地农用、粮地粮用,合理安排农业生产力布局,明确区域土地利用要求,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不能单纯以经济效益来确定耕地用途。特别要严格保持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属性,确保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主要种植玉米。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玉米、小麦、豆类、薯类等农作物种植面积。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蔬菜、油菜等农产品生产。耕地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前提下,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对不符合耕地农业用途管制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原则上不予安排财政扶持资金项目。
(六)严格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利用
各乡镇(街道)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成果,研究制定粮食生产功能区分类整治优化方案和相关政策,针对不同情况,积极稳妥、逐个逐块进行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清理腾退。对确实难以恢复种植条件的,或区块面积、立地条件、土壤肥力、污染状况等不符合要求的,或因规划调整、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地等不宜作为粮食生产功能区的,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集中连片、局部调整原则及时进行调整修编,并与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确保调整补划的粮食生产功能区落地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高标准农田范围内,严格把握补充划入地块的数量和质量。强化监管保护,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擅自调整、不得违规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纳入退耕还林范围、不得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规范粮食生产功能区占用审核程序,严格按规定进行占用补划。
(七)稳定发展粮食生产
1.继续推进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大豆种植、粮(小麦、高粱、谷子)油(油菜、花生、芝麻、油葵等)生产种植补贴。
2.农机购置补贴。对购买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播种机和收获机的,给予叠加补贴至购机总价的50%。
3.继续推进粮油生产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扶持政策。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耕地撂荒治理目标任务
1.明确耕地撂荒治理任务,建立撂荒耕地三级台账。各乡镇(街道)要以此次我区耕地保护整治提升行动图斑为基数,把不属于治理范围的地块剔除,更新完善耕地撂荒村、乡镇(街道)台账,并将治理任务落实到具体位置和地块。对完成治理复耕的地块及时销号,撂荒耕地台账每半年更新一次,按村、乡镇(街道)的顺序逐级汇总后上报,分别于每年7月10日、12月10日前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同时并报送上半年、全年度落实耕地撂荒治理情况和复耕面积范围等信息材料。
2.强化撂荒耕地治理工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乡镇(街道)要结合春耕生产全面推进撂荒地整治工作,建立撂荒地整改销号,农户地块整改销号台账中应留存撂荒地整治前后地块图片。各乡镇(街道)对撂荒耕地复耕复种实行网格化管理,责任到人、挂图作战,发现一块、上报一块,复耕一块、核销一块。将撂荒耕地纳入行政村耕地日常巡查检查的重点内容,加强撂荒耕地的巡查、督查和管理,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构建撂荒耕地复耕复种长效监督机制。
(二)严格治理撂荒承包地
1.大力治理耕地承包方撂荒行为。农村土地承包方撂荒承包耕地的,农村土地发包方应督促其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对拒不履行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按规定指导村(居)委会依法组织农户或合作社、企业等代耕代种,确保耕地不撂荒。鼓励村(居)委会与承包方签订防止耕地撂荒承诺书,如所承包的耕地出现撂荒情况,承包方可自愿承诺交由村集体组织耕种或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复耕代种。对因长期无力耕种或举家外迁等原因造成耕地撂荒的农户,在充分尊重农户意愿的基础上,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经营权。对偏远的、道路不通、零星分散的撂荒耕地调出耕地范围,同时实行耕地“进出平衡”,通过统筹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2.严格治理耕地流转承租方撂荒行为。各乡镇(街道)要强化农村承包地流转管理,强化流转合同的管理,合同内容中要有防止耕地撂荒的相关条款,已签订的合同未列入防止耕地撂荒内容的,要及时签订补充协议进行明确。对已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耕地,弃耕抛荒连续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责令承租方及时恢复耕种;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承包农户应当终止流转合同并恢复耕种。
(三)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各乡镇(街道)是耕地撂荒治理的主体,要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党政主要领导牵头主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协调,区自然资源局依据工作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区财政局牵头负责资金和政策保障,区直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上党区耕地保护整治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长上政办发〔2023〕10号)中各自职责全力推进。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极端重要性,健全耕地保护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各乡镇(街道)对防止耕地“非粮化”负总责,区农业农村局负监管责任,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抓好落实;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将防止耕地“非粮化”纳入年度考核。
(二)建立动态监管监测体系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举报、巡查、监测、执法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做到早发现、早处置。鼓励社会各界举报破坏损害耕地的行为。组织开展日常实地巡查检查,加强动态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制止、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区农业农村局要定期开展全区耕地保护利用和种粮情况监测评价,建立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工作动态评价和通报机制。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稳妥抓好贯彻落实。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