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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55202 | |
发文字号:长上政办函〔2023〕22号 | 发文时间:2023-09-07 |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向乡镇(街道)委托下放部分区级行政管理权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3-09-07 |
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推进基层放权赋能,提升基层政务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结合我区乡镇(街道)机构改革实际,决定向乡镇(街道)委托下放5项区级行政管理权(详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委托下放事项衔接工作
(一)做好委托下放事项审批系统的交接工作。委托下放事项有业务系统的,专网管理权限在本级主管部门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委托下放时间要求,重新为乡镇(街道)申请账号,并做好资料交接等工作。专网管理权限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由事项主管部门与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做好账号申请授权管理工作。委托下放事项没有业务系统专网但纳入“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统一使用该平台进行业务办理。
(二)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
及时做好委托下放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配备专门的办公设备、办公网络,并选派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作风纪律好、服务态度优的业务骨干到便民服务中心工作,工作人员要固定。同时,要积极与委托下放事项部门加强业务沟通,系统掌握工作流程和业务操作能力,保证委托下放事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全面精简优化审批流程。各乡镇(街道)对承接事项要建立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时限,编制办事指南,确保委托下放事项接得住、管得好、办得快,切实提高审批效能,不断增强市场主体满意度和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做好业务培训及指导工作
委托下放事项部门要做好委托下放事项的业务培训工作,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各乡镇(街道)要积极参加委托下放事项的业务培训,确保熟练掌握审批业务。委托下放事项部门要主动加强对各乡镇、街道的业务指导,特别是政策理解、办理流程、办事要求等方面,确保事项无缝衔接。
三、做好审批监管联动工作
各监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担负起对市场主体的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运用好“双随机、一公开”和联合惩戒等制度机制,堵住监管的漏点、盲点、空白点,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同时,各乡镇(街道)与监管部门要建立信息双向反馈共享机制,及时将办理事项的行政审批过程和结果等信息推送至相关监管部门,便于监管。相关监管部门要及时将行政处罚等监管情况告知各乡镇(街道),实现审批与监管信息共享,做好审批与监管的有序衔接。
附件:长治市上党区向乡镇(街道)委托下放部分区级行政管理权目录(第一批)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长治市上党区向乡镇(街道)委托下放部分区级行政管理权目录(第一批)
序号 |
所属领域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事项类别 |
备注 | ||
1 |
市场准入 |
食品小摊点备案 |
《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
其他权力 |
||||
2 |
食品小经营店备案 |
《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
其他权力 |
|||||
3 |
个体工商户登记 |
个体工商户设立 |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
行政许可 |
||||
个体工商户变更 |
行政许可 |
|||||||
个体工商户注销 |
行政许可 |
|||||||
4 |
卫生健康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自2019年4月23日开始施行)第四条、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 |
行政许可 |
||||
5 |
农业发展 |
肥料经营备案 |
《山西省肥料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第二十二条 |
其他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