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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34538
发文字号长上政办发〔2023〕6号 发文时间2023-04-23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上党区乡镇应急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3-04-23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上党区乡镇应急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解读:《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上党区乡镇应急员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各乡镇街道

为发挥好乡镇应急员安全综合监管“前沿阵地”作用,充分调动乡镇街道应急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现制定《长治市上党区乡镇应急员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上党区乡镇应急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和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能力,根据《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应急〔2019〕6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镇应急员是指由区政府通过招聘并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到各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原乡镇安监员)。

第三条办法作为我区各乡镇街道实施专职应急员管理、使用和考核等方面工作的基本依据。乡镇应急员队伍的管理应以文明检查、规范履责、细致严谨、廉洁高效为准则,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乡镇应急员队伍的管理工作,并对各乡镇街道落实乡镇应急员日常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负责乡镇应急员的统一使用和业务管理,对乡镇应急员进行分配、调剂和轮岗等工作;协调落实乡镇应急员的工资待遇经费保障薪酬发放;建立基本管理制度,完善人事档案管理,开展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对乡镇应急员报告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或实施行政处罚(必要时协调区直相关部门);开展乡镇应急员绩效考核和综合考评工作。

各乡镇街道负责乡镇应急员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必要的办公条件装备配备必要经费保障;开展乡镇应急员队伍政治思想建设、工作作风建设、廉洁自律建设;负责乡镇应急员日常行为规范和工作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日常考勤、请销假、工作例会、业务培训,建立工作档案等内部管理事务;负责制定乡镇应急员检查计划,督促落实检查工作;负责统计填报乡镇应急员日常检查情况,及时上报需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事项。

乡镇街道应建立乡镇应急员工作例会制度、业务分析会制度、廉政纪律制度和考勤制度。其中,考勤按乡镇街道考勤制度执行,请销假手续应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乡镇街道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和一次业务分析。

乡镇应急员应专职专用。无特殊情况各乡镇街道不得调离人员或安排从事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无关的工作。

乡镇应急员每年至少接受1次在岗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乡镇应急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乡镇应急员工作职责

乡镇应急员在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领导下协助乡镇街道承担所在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和参与辖区内防灾减灾预警、应急救援协助等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协助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进行所承接上级行政执法事项的安全检查

(二)负责采集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数据,协助乡镇、街道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台账;

(三)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并定期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实现安全生产动态监管;

(四)每月向区应急管理局书面报告1次本辖区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告知生产经营单位予以纠正或整改遇到重大事故隐患或涉及重大安全问题,应立即报告所在乡镇街道及区安委办做好记录;

)协助区应急管理局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协助乡镇街道联系各村(社区)网格员,协调村(社区)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并及时、如实上报安全隐患排查情况、防灾减灾信息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第三章 乡镇应急员工作权利义务

乡镇应急员协助乡镇履行安全生产检查权利,不履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权利,但可协助开展相关辅助性工作。乡镇应急员的检查工作要接受社会、媒体、公众和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

十一乡镇应急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严格保守企业、单位、个人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建立健全报告制,对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应及时采取口头和书面形式向所在乡镇街道和区安委办报告,并建立报告登记台账;

(四)按时参加区应急管理局、所在乡镇街道组织召开的各种工作会议,积极参加业务知识培训,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四章 乡镇应急员工作纪律

第十乡镇应急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职权,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利用岗位职务之便,向企业索要或收受钱物,谋取个人利益;

(三)串通违法企业共同牟利,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供方便或保护,迟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四)工作期间举止粗俗,寻鲜滋事,刁难、谩骂、粗暴对待被检查企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五)检查工作时饮酒或酒后上岗;

(六)工作期间自由散漫,不听指挥,消极怠工,且屡教不改;

(七)在企业检查时,不遵守企业规章制度

(八)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区应急管理局与各乡镇街道共同实施对乡镇应急员的绩效考核评议(后附考核表),分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情况,一季度一评比,半年一小结,一年一总结实行以100分为基数的百分制考核,考核侧重人员的综合表现,如工作完成情况、出勤率、纪律情况、工作过失等进行计分考核。具体办法如下:

绩效工资:参照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标准,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月发放部分三个方面内容。

绩效工资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占70%,按百分制考核标准进行百分比计算按月发放,公式为按月发放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每月考核分数/100。奖励性绩效工资为剩余30%绩效工资、上级奖金及每月考核后未发放的基础性绩效总和。年终考核按得分进行分配,具体为:日常考核分占60%,(根据月度考核计算平均分),年度考核评议分数按百分制,占40%。所有人员总分相加后,计算每分绩效工资,按每人得分进行发放。年终绩效工资=个人年度得分*总绩效工资/〔(日常考核分*60%+年度考核分*40%+表彰加分)*总人数〕。

加分项目:乡镇应急员获得乡镇优秀表彰的年度总分加5分,获得区级表彰的年度总分加10分,获得市级表彰的年度总分加15分,获得省级表彰的年度总分加20分,获得国家级表彰的年度总分加30分。个人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文章的年度总分加10分,有发明专利的年度总分加15分。

以下情况不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1.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党纪或记过以上政务处分的;

2.不胜任专职乡镇应急员工作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连续2年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

3.所在乡镇或区应急管理局认为不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情形。

第十考核结果要与个人绩效工资挂钩,充分调动乡镇应急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考核结果作为乡镇应急员聘用期内解聘和聘用期满后下一次续聘的参考依据。

第十乡镇应急员考核评议不合格,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和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可通过批评教育、警告、扣发绩效工资和解聘等形式进行惩戒。

第十乡镇应急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应急管理局办理解聘手续:

(一)不胜任专职应急员工作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连续2年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

(二)有违反所在单位考勤、纪律和工作业绩等相关规定(本管理办法第十条),且情形严重的;

(三)出现罹患不适合专职应急员工作的疾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四)专职应急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

(五)其他不能正常履行专职应急员工作的情况。

第十专职应急员发生违法乱纪行为,或被群众举报查证属实,影响恶劣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九本办法由长治市上党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