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文件公开>政办文件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 索引号:000014349/2022-47835 | |
| 发文字号:长上政办函〔2022〕11号 | 发文时间:2022-06-09 |
|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2-06-09 |
各乡镇人民政府、韩店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界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工作总结、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二、确定合法性审核主体
区司法局是本级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构,具体负责以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单位的专门审核人员进行审核。
三、规范合法性审核程序
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相关要求,严格履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本单位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等程序,形成送审稿后报送区司法局审核。
起草单位报请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向区政府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附电子文本);
2.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依据、拟解决的问题、起草过程、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主要问题的说明等内容);
3.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4.本部门法律顾问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及集体讨论决定的相关材料;
5.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材料;
6.有关内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需提供市场公平性竞争审核意见;
7.需要听取公众意见的,提交听取意见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材料;
8.需要专家论证的,提交专家论证报告及相关材料;
9.需要组织听证的,提交听证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
10.需要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提交听取意见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
11.其他相关材料。
起草部门认为不需要听取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听证、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在送审函中予以说明。
区政府办公室收到起草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材料后,应当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和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及文字进行审查。对确有制定必要且报送材料完备、规范的,应当由分管副区长签批,政府办出具送审函,转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报请材料不完备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相关材料或者说明情况。
区司法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权限、内容、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主体法定职权;
2.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3.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
4.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的情形;
5.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6.是否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7.是否违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8.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的情形外,审核机构自接收审核材料之日起,每稿审核时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补充材料及修改期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核时限。审核中,审核机构可以根据审核情形,要求起草部门补充相关材料。审核后,审核机构要根据不同情形,作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并向审核机构提交意见采纳情况。起草单位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四、强化审核责任
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把关作用,不得以征求意见、文件会签、参加审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变相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制定机关集体审议。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严格落实备案制度
根据《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之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和上党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备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报送备案;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下级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件制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
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协调、统筹推进、督促指导全区合法性审核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要及时跟踪了解落实情况,督促检查指导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研究协调解决共性问题。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