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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2-47592 | |
| 发文字号:长上政办发〔2022〕19号 | 发文时间:2022-05-27 |
|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上党区2022年数字消费券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2-05-27 |
解读:《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上党区2022年数字消费券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韩店街道办,区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上党区2022年数字消费券发放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长治市上党区2022年数字消费券发放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工作,提振消费信心、激发市场活力、稳定消费预期、释放消费潜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长治市上党区2022年数字消费券发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发放主题
“晋情消费·嗨购上党”
二、发放原则及方式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的发放原则,采取“政府补贴、平台支持、商户让利”组合方式,以数字消费券方式向消费者发放,开展促消费系列活动,刺激消费增长,提升消费品质,促进服务业提质增效和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发放规模及资金安排
全区发券总规模960万元。其中,商超百货类330万元,住宿餐饮类330万元,燃油燃气类150万元,家电数码类150万元。
四、发放时间
区级数字消费券首轮拟发放时间为5月31日上午9点;首轮发放规模不低于总金额的1/3,6月底前完成首轮发放。下半年视情况择机发放,整体发放工作到年底前结束。
数字消费券应聚焦节假日和消费旺季,多轮次、分波段滚动发放,并结合实际核销情况,灵活调整票券种类、面额等。
五、发放平台
选择一家支付机构或银行卡清算机构(以下简称“支付平台”)承担政府数字消费券的发放与核销工作。所选支付平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或《支付业务许可证》。
(二)能跨县区覆盖商户、用户基础广、能同时接受国内主流银行卡,能按照要求开展特定行业消费券凭证上传和人工审核。支付平台不得强制商户和消费者领用核销消费券过程中新开任何银行账户(含二三类账户)。
(三)能按照要求提交真实、完整的核销数据记录及分析报告。
(四)拥有保障资金安全、防范资金套取、保障系统交易顺畅、保障数据真实完整等措施,及时反馈发放、核销信息,积极配合资金审计、绩效评价,主动接受监督。
(五)拥有商户线上报名审核系统。
六、发放范围
(一)数字消费券支持的行业类别(经营类别)。重点面向零售、住宿餐饮等行业,加大对带动效果明显产品的支持力度。零售行业,主要惠及购物中心、百货店、超市、家电、加油站等领域;住宿餐饮行业,主要惠及宾馆酒店、餐厅、饭店等领域。
(二)消费券可使用的商户。参加本次活动的商户必须是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且在上党区辖区内的限额以上入统企业,交易地、经营地必须在上党区辖区内,列入社会失信名单的商户不得参与本次活动。对于已满足入统条件或预计年底可达到入统条件的,尚未被纳入核销范围的企业,由企业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由所在地政府统一报送至区商务局审核后纳入核销范围。
(三)消费者范围。区级数字消费券面向公众非定向发放,凡地理定位在上党区的消费者均可领取,可在上党区列入核销范围的商户使用。
七、相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发放数字消费券是区委、区政府践行助企纾困要求,进一步加速经济回暖复苏,激发市场活力,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服务业提质增效和市场主体倍增的具体举措。区直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抓好落实,把政策红利真正落实到消费者和实体商户。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直各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2022年上党区数字消费券发放工作专班,统筹推进2022年数字消费券发放工作。区商务局负责数字消费券在全区的发放、数据统计、效果分析、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数字消费券区级资金的筹集、预算下达、预算监督管理。区委网信办负责活动前后舆情监控。区审计局负责活动相关财政资金的监督审计工作。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活动期间诚信经营情况,做好消费者维权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区商务局、区政府信息中心、区融媒体中心要广泛利用各类媒介发布数字消费券投放时间、流程、使用范围等,动员群众广泛参与,形成积极抢券,全民嗨购的浓厚氛围。同时密切关注数字消费券发放过程中产生的舆情动态,及时妥善处理相关问题,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四)严肃责任追究。区商务局要组织参与数字消费券活动的商户负责人对活动规则、核销流程等相关内容进行统一培训、集中宣讲。在核销活动过程中,对存在恶意套现、数字消费券管理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商户,发现一户取消一户参与资格。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进行虚假交易、截留、挪用、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1.长治市上党区2022年数字消费券发放工作专班.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