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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2-47584 | |
| 发文字号:长上政办发〔2022〕18号 | 发文时间:2022-06-09 |
|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2-06-09 |
解读:《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韩店街道办,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推进依法治市的若干意见》(长法治字〔2019〕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各行政机关要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的要求,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
(一)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行政机关应当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
(二)不得干预行政案件的受理和审理。行政机关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决败诉。
三、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职责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必须按照“谁主办、谁应诉”的原则,确定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和出庭人员,强化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承办单位的行政应诉责任。
(一)区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具体承办被诉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作为承办单位,区司法局全程参与,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二)乡镇(街道)、各部门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做好应诉工作,区司法局予以指导。
(三)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共同配合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行政行为的应诉工作,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复议决定的应诉工作,区司法局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被告的,由区司法局负责应诉,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做好配合工作。
四、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出庭应诉,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带头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于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出庭应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当载明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并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积极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参与庭审发言,并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开展和解、调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
五、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
被诉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要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
(一)区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答辩举证工作。充分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向区政府主要领导定期报告。原承办单位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负责。
(二)乡镇(街道)、区直部门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乡镇(街道)、区直部门做好答辩举证工作,接到行政应诉案件后,由乡镇(街道)、区直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组建专班、分析研判。对重大复杂、涉及标的额超过100万元的诉讼案件,形成统一的答辩意见后及时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
六、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
(一)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要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要严格遵守法庭纪律,积极参与法庭质证、辩论、陈述等庭审活动,自觉维护司法权威。
(二)积极配合搞好调解工作。对于人民法院提出的协调意见,被诉行政机关要认真对待;对于行政诉讼中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错误的,应当主动及时纠正;对于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建议和解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要积极予以配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七、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一)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被诉行政机关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依法提出上诉或者再审申请。
(二)不得拖延或者阻碍生效裁判的履行。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
(三)认真处理司法建议。行政机关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不断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乡镇(街道)、区直部门处理司法建议情况应当同时抄送区司法局。
八、加强行政应诉队伍建设
(一)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应诉工作机构建设,注重选拔吸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充实到行政应诉工作队伍中,同时积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作用,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二)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开展一到两次应诉人员的集中培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具有重大疑难的案件,可以组织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旁听庭审。通过定期开展案例研讨等活动,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
九、强化行政应诉工作保障
(一)落实行政应诉工作经费。行政机关应当将开展行政应诉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专项用于行政应诉工作。
(二)保障行政应诉工作装备。行政机关应当配备必要的办公、调查等设施设备,积极创造条件保证行政应诉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强化行政应诉工作监督考核
(一)强化行政应诉工作沟通衔接。区司法局要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指导,主动与有关方面沟通协调,及时协商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形成行政争议化解合力。
(二)强化行政应诉工作分析研判。建立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分析报告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区司法局应每年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情况、行政应诉工作情况、履行生效裁判情况、司法建议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提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以及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建议,向区委、区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三)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办理司法建议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四)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涉及应诉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不积极组织或配合举证工作;找理由刻意推诿或拒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相应人员出庭;因此造成不利判决结果,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作出严肃处理。
民事案件的应诉及工作监督考核参照本实施意见。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