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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2-10341 | |
| 发文字号:长上政办发〔2022〕5号 | 发文时间:2022-02-09 |
| 发文机关:上党区政府办 | 主题词: |
|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上党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2-02-09 |
各乡镇、韩店街道办,区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上党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上党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长治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长治市上党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预案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突发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突发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部门协作,依法科学、高效处置,分级分区、精准施策,社会参与、群防群控的原则。
1.5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2 指挥体系
长治市上党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 区人民政府分管卫体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协助分管卫体工作的副主任、区卫健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武装部战备保障科科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网信办、区发改科技局、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市公安局上党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医保局、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外事办(区台港澳办)、区市场监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红十字会、区人民武装部、高铁南站、移动联通电信通信运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按程序及时研究对成员单位进行补充调整。
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公共卫生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全区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控制工作,制定公共卫生安全总体规划、重要措施,组织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区级层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级别并组织落实响应措施,颁布临时规定,依法实施管理、限制等措施,指导协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交办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其他重大事项。必要时,经指挥部请示区委、区政府同意,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区委书记、区长双组长制。指挥部在应对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卫健局局长兼任。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制定、修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防范治理工作,开展桌面推演、实兵演练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训练,协调各方面力量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协调组织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报告和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指导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等工作。
2.3 专项工作组
在组织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状态时,指挥部可根据需要成立综合组、防控救治组、交通场站组、市场监管组、医疗物资保障组、生活物资保障组、宣传组、外事组、社会治安组等相关工作组。
2.4 专家咨询委员会
指挥部组建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由卫体、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多部门、多单位、多行业专家组成的专家库。
2.5 事权划分
区级指挥部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体,统一指挥、协调各乡镇(街道)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事件监测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哨点,明确监测任务,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日常和应急监测。区卫体部门组织各医疗卫生机构,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等开展临床症状、流行病学、病原学和血清学等监测,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进行监测。
3.2 风险评估
区指挥部组织本级卫体、教育、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开展日常和应急监测大数据分析。必要时,同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联合会商,对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可能性及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在综合考虑现实证据、紧迫性、危害性、趋势性、可行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提出风险沟通、应急准备和防范等对策,明确预警等级和范围。认为可能发生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向上级政府或指挥部报告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3.3 预警发布
指挥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
3.4 防范化解
进入预警期,区人民政府和指挥部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种类、特点和危害,采取下列多项措施:
(1)启动部门间联防联控机制,有关工作组、成员单位、专业技术机构、应急队伍和专家等进入应对或待命状态;
(2)筹集、调拨医药和防护消杀等必需物资;
(3)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完善技术和能力准备;
(4)采取必要的预防性措施,化解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公共卫生风险;
(5)强化监测,及时收集、分析、研判有关信息;
(6)公布咨询电话和渠道,适时发布健康提示;
(7)开展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和公众关切,遏制谣言传播。
3.5 解除预警
结合事实分析研判,不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风险已经消除的,发布预警的指挥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
4 信息报告、通报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1.1 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
区人民政府及卫体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均为责任报告单位。
执行职务的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乡村医生、个体诊所医生均为责任报告人。
4.1.2 报告流程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区卫体部门初步判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及时组织采取应对措施,并在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指挥部报告,同时向市卫健部门报告。
区卫体部门确认发生较大以上或暂时无法判定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按以下流程和时限报告:
(1)区卫体部门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发 1 小时内书面报告区人民政府和指挥部,并同时向市卫体部门报告。
(2)区人民政府和指挥部接报后,1 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指挥部。
4.1.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初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例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进程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判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进行补充和修正。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结案报告:事件处置结束后,应进行结案报告。
4.2 信息通报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指挥部决策,指挥部办公室向成员单位通报。涉及其他县区的,同时向市政府、市卫健委通报。
区卫体部门与教育部门间相互通报涉及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市场监管部门间相互通报涉及食品、药品、疫苗安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农业农村部门间相互通报涉及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3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原则上应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区卫健局(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上级要求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信息。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指挥部迅速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协同施策,有力、有序、有效做好先期处置。
实行信息日报和零报,强化应急监测,依法、科学、高效展开相关人员洗消、救治和医学观察、流行病学调查及健康教育等工作,减少危害和影响。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严防局部事件演化为全域事件,严防低级别事件演化为高级别事件。
5.2 响应启动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根据市应急指挥部作出的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理,分别启动区级应急预案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请区人民政府决定分别启动区级应急预案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区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省、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要求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卫生应急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和消毒处理等疫情控制措施,同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波及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2)Ⅳ级响应
当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启动建议,报请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区级应急预案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必要时,请求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卫生应急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和消毒处理等疫情控制措施,同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波及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区应急指挥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接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时,应及时开展先期处置,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5.3分级响应
5.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国务院、省、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5.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省、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开展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5.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开展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5.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县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市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4 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因素消除,最后 1 例相关病例经过最长潜伏期后再无新病例出现。
应急响应终止的程序: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区发展科技部门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区医疗保障、卫体等部门组织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病例医学排查和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等相关政策。
6.2 物资保障
根据指挥部决策部署,区卫健局及有关成员单位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汇总并提出药品(中成药)、防护消杀用品、中药材等医药物资应急储备需求和调拨计划。
区工信局根据医药储备需求和调拨计划,审核并下达长治市上党区区级医药储备调用通知,督导承储企业装载和调运。现有储备难以满足需求时,向市或相邻县区医药储备提出援助申请。必要时,组织承储企业紧急采购市场短缺药品。
区工信、发改、财政、卫体等部门分别建立本级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药和物资储备及调拨机制。
6.3 通信保障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通信管理部门组织相关电信运营商为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通讯传输等提供保障。
6.4 交通保障
区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组织协调相关单位(企业)和交警力量为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的人员、物资、装备等快速投送和优先通行提供保障。
7 后期处置
7.1 总结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终止后,区指挥部针对性开展非常态转入常态后相关机制和措施的对接。
区指挥部办公室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专家学者和参与处置的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总结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溯源和流行病学调查概况、病例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终止响应后需进一步跟踪落实及常态工作相关建议。
7.2 抚恤和补助
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牺牲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并依规抚恤优待烈士遗属。对直接参与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一线工作人员,按人社、财政部门规定计发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
8 附则
8.1 宣传教育
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宣贯和知识技能的普及教育。
8.2 培训演练
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应急处置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模块化或综合性演练、推演。
8.3 预案修订
定期组织应急预案评估,符合修订情形的应及时组织修订。
8.4 预案管理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预案由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负责解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后,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指挥部成员单位可编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部门或单位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