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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2-10285
发文字号长上政办发〔2022〕2号 发文时间2022-01-10
发文机关上党区政府办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上党区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2-01-10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上党区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解读:《长治市上党区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实施细则》

各乡镇、韩店街道办,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长治市上党区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上党区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实施细则


为规范上党区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工作、保障全区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西省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办法(试行)》(晋粮安字〔2020〕59号)等法律法规条例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超标粮食的定义

在上党区区域内种植、收购、存储、运输、加工和销售的小麦、玉米等原粮,经检化验判定,其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均属超标粮食。

二、超标粮食的判定

(一)判定超标粮食的质量检测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二)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超标粮食检测数据。

三、超标粮食的处置原则

上党区行政区域内超标粮食的收购、检验、储存、处置,坚持政府主导、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全程监管原则;坚持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和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原则;坚持充分合理利用粮食资源、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原则;坚持依规处置、依法监管的原则。

四、职责分工

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工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工作。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超标粮食收购、储存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超标粮食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超标粮食处置费用落实和管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粮食种植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农药等投入品使用,推广科学种植技术,从源头上减少或者避免粮食有毒有害物质超标。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区卫体局负责做好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有害因素监测等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严厉打击超标粮食非法流通等行为。

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信贷政策,安排政府定向收购超标粮食所需信贷资金,并实施信贷监督和管理。

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五、超标粮食的处置方向

(一)经检验符合饲料用粮标准的,按照饲料用粮使用;

(二)经检验符合工业用粮标准的,按照非食用工业用粮使用;

(三)经检验无使用价值的,进行无害化处置。

六、超标粮食的处置方法

(一)建立超标粮食保管与质量的分类档案,详细记录扦样、检验、储存等信息。对超标粮食可采取定向自主销售、定向竞价等方式销售出库。销售时,要审核购买方经营范围、在销售协议或发票中的明确用途,买方应出具保证粮食安全使用的承诺书,在超标粮食处置完成1周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二)加强对超标粮食跟踪监管,企业应向监管部门报备处置超标粮食的相关信息,严禁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三)超标粮食销售资料保存期限自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四)擅自收购、处置超标粮食(产品),违规企业必须主动召回,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该企业承担。

七、超标粮食的处置费用承担

超标粮食处置费用按照粮食权属关系承担,事故责任区别对待。

(一)对因不可抗力发生大面积超标粮食时,政府为保护种粮食农民利益、维护食品安全而指定收储的超标粮食,实行定点收储、定向处理。其产生的快检设备费、扦样费、检验费、收购费、保管费、集并费、技术处理费、贷款利息、价差损失以及监管等费用支出以及集中无害化处理费用,实行定额包干,由区财政部门支出。

(二)对粮食经营者违反国家规定质量标准收购、保管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粮食质量超标的,由此产生的处置费用全部由经营者承担。

八、超标粮食监督检查

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在超标粮食收购、储存、销售、运输和转化过程中,定期对超标粮食收储企业及中标处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检验机构以及粮食收储企业、中标(承担)处置企业是否有下列行为:

(一)承担超标粮食相关收储、销售、转化处置过程中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二)未严格履行超粮食销售出库检验记录制度,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产品,导致其流入口粮或食品市场;

(三)未按要求检验并进行分类储存、单存单放;

(四)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处置或移动超标粮食;

(五)未按规定要求建立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档案;

(六)销售、处置企业未按要求在销售、入库前向监管部门报告;

(七)处置企业未按要求对产品逐批送检,未按要求报送处置结果;

(八)擅自转让或改变超标粮食用途;

(九)挤占、截留、挪用超标粮食贷款资金(含贷款利息)或销售货款;

(十)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九、各有关单位及超标粮食委托收购企业应严格按照保密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区政府及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十、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