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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1-18225
发文字号长上政办发〔2021〕33号 发文时间2021-07-26
发文机关上党区政府办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主城区便民市场、临时便民摊点设置和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1-07-26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主城区便民市场、临时便民摊点设置和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解读:《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主城区便民市场、临时便民摊点设置和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区、韩店街道办,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城市管理秩序,提升公共服务功能,有效解决我区便民市场和小摊点经营分散、卫生条件差、乱摆乱放、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和《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我区城市建设实际,现将我区城市便民市场、临时便民摊点设置和规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便民市场和临时便民摊点设置

  按照“便民利民、合理布局、疏堵结合、规范管理”的原则,在主城区背街小巷、空闲地带等可利用区域,统一规划设置一定数量的便民市场、临时便民摊点。(设置一览表附后)

  二、经营要求

  1.经营户除便民市场和临时便民摊点外,主城区内其它区域和路段均不得进行经营。

  2.门店经营户不得店外经营,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商业促销及庆典活动先行备案后方可开展活动,现场要确保不高音扰民、不阻碍交通。对未备案,擅自组织商业庆典活动的一律予以取缔。

  3.分散经营户必须严格按指定的地点、时间有序摆放经营,严禁超出划定区域及规定时间经营,收市时撤离全部设施设备。

  4.经营户按规定需要办理相关证照的,必须办理证照,持证经营。 

  5.经营期间严格做到不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盲道,不损坏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带,不乱扔杂物,不使用高音喇叭流动叫卖,不随意张挂和乱拉乱接,不经营涉及黄、赌、毒、赃和假冒伪劣商品。 

  6.经营必须符合环保规定,自备垃圾、污(废)水收集容器等必要的设施设备,垃圾分类投放,做到摊位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从事油煎炸煮烤等可能造成地面污染的,必须铺设地面防污用品。

  7.经营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禁止露天操作直接入口食品。

  8.经营者在经营期间严格按照要求佩戴口罩,防止人员过度聚集。 

  9.经营户应遵守文明城市、卫生城市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管理,如遇重大活动、交通管制、市容市貌整顿等,需停止经营活动的,无条件服从管理,对不服从管理和违反规定的坚决予以取缔。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管理职责

  1.市公安局上党分局:负责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经营户证照审查;负责食品经营户、饮食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管。

  3.区住建局:负责便民市场的规划设置;临时便民摊点范围的划定和适时调整及周边园林绿地定期维护。

  4.区卫体局:负责指导便民市场、临时便民摊点落实疫情防控工作。

  5.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对便民市场和临时便民摊点周边客运车辆乱停乱靠、非法营运、拒载等不文明行为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客运市场秩序;合理整治布局配货车及货运集散地,规范货车通行。

  6.区交警大队:负责对机动车辆和电动三轮车乱停乱放、阻碍交通等情况进行查处。

  7.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上党大队:负责违规占道经营、乱摆乱放、店外经营的整治工作;负责商业促销及庆典活动的备案及监管。

  8.韩店街道办:负责社区、城中村区域内便民市场和临时便民摊点的管理和周边环境卫生。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便民市场、临时便民摊点设置根据城区建设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对违法经营的经营户将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各乡镇区、韩店街道办的便民市场、临时便民摊点由乡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统一规划,并予以通告。

  附件:上党区主城区便民市场和临时便民摊点一览表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