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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236931-5/2021-09978 | |
| 发文字号:长上政办发〔2021〕3号 | 发文时间: |
| 发文机关:上党区政府办 | 主题词: |
|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春节”“两会”期间全区煤矿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 |
解读:《关于做好2021年“春节”“两会” 期间全区煤矿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区、韩店街道办,区直各有关单位,各煤矿主体企业、煤矿:
为认真落实2月7日全省煤矿安全工作会议精神,统筹做好春节期间煤矿安全生产、疫情防控及能源保供工作,为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现就做好2021年“春节”“两会”期间全区煤矿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做好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政治意义。当前,国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春节假期人员流动带来的疫情传播风险增大,煤炭保供煤价走高带来的安全风险加剧,煤矿安全生产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叠加,安全生产压力持续加大。各级各单位各煤矿企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来,统一到国家、省、市、区安全工作部署上来,准确把握疫情防控形势,忠实履行安全防范职责,从立足“两个大局”,坚持“两个至上”,强化“两个根本”的高度,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把煤矿安全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层层压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事故发生。
二、精心谋划,科学组织生产
(一)煤矿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精心组织安排春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鼓励安全有保障、市场有需求、运输有条件的煤矿正常生产,正常生产煤矿要制定并严格落实节日期间安全保障措施,切实强化瓦斯、水害、顶板等重大风险的管控,根据人员出勤情况,合理安排班次,科学组织生产。
(二)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疫情防控的要求,鼓励职工就地过节,在保障职工薪酬福利待遇的基础上,提高生活和伙食质量,并适时采取领导慰问、增发补贴等方式做到用心用情留人。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和安全管理不放心煤矿要坚决停产,严格制定落实停产期间的安全措施。
三、落实责任,强化监管执法
(一)各煤矿主体企业、煤矿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充分认识当前安全风险交织叠加的复杂性,统筹分析研判煤矿全系统各环节安全风险,全面压实主体责任;要持续深入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主体企业要监督所属煤矿对照国家煤监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20〕48号)要求,扎实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找差距、补短板,持续深化重大灾害防范治理,坚决落实《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和《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在内的各项法规制度,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二)应急、能源等部门要围绕“春节”、全国两会期间两个重要时段,制定检查计划,加大对正常生产建设矿井的检查力度;对停产停建矿井,要采取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防范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建设;煤矿安全监管专员要严格执行《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制度》,强化重点时段的安全监管,切实对所监管煤矿履行第一安全监管职责,对煤矿违反《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的要坚决停产;煤矿五人巡查组(应急局执法中队)要对生产、建设和检修煤矿进行不定期巡查检查,确保安全执法检查力度不减、成效不降,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隐患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逐级上报。
四、明确责任,严格复产复建
对春节期间停产停建的矿井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组织复产复建验收,具体安排如下:
(一)成立上党区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领导组
组 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能源局局长
成 员:区应急管理局和区能源局分管副局长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二)时间安排
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于2021年2月18日启动,至2021年3月底完成。
(三)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晋安办发〔2019〕10号)、《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6号)要求,严格按照《上党区煤矿复产验收基本条件》(详见附件3)及《上党区煤矿复建验收基本条件》(详见附件4)要求进行复产复建验收。
(四)复产复建验收方式
复产复建验收工作坚持程序从简、验收从严的工作原则,由区煤矿复产复建验收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现场验收合格并征求区级领导挂牌责任人的意见后,经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详见附件1),由区应急管理局下达复产复建通知书。
(五)复产复建验收程序
1.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各煤矿要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92号令)《安全培训管理暂行办法》(晋应急发〔2020〕92号)及市、区有关煤矿安全培训的有关要求,在维修前,必须完成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煤矿主体企业、单保煤矿对培训和考试工作负责。培训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对培训效果进行随机抽考,抽考率不低于总人数的20%(安管人员、班组长、特殊工种、其他从业人员分别不低于20%),及格率达80%为培训合格。
2.维修整顿工作。煤矿主要负责人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复产复建维修整顿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煤矿主体企业批准后,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复产复建前全面维修整顿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煤矿主体企业审批所属煤矿的维修整顿方案时,必须对煤矿进行现场检查,确定维修范围、项目、时限、作业人数、安全措施等内容;区应急管理局对维修审批工作进行监督。
3.复产复建初验工作。煤矿完成维修整顿并自验合格后,由煤矿主体企业、单保煤矿组织复产复建初验,初验合格后由煤矿主体企业、单保煤矿以文件形式向区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提交复产复建验收请示,同时将《上党区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审核表(企业验收)》《上党区煤矿复产验收基本条件》《上党区煤矿复建验收基本条件》(详见附件2、3、4)一并上报。
4.复产复建验收工作。依据煤矿企业申报的复产复建请示,对初验合格的煤矿组织开展现场验收;现场验收合格的煤矿可进行调试性生产、建设,调试性生产、建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天,取得复产复建通知书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
5.其他。停产放假不超过10天的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煤矿或安全管理水平较高、生产效益好的二级标准化煤矿,由煤矿主体企业按照《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6号)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参与验收的人员需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同时填写《上党区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审核表(企业验收)》《上党区煤矿复产验收基本条件》(详见附件2、3),并下达复产复建批复文件,将上述材料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备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复产建设后,区应急管理局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效果进行抽考,对执行复产验收程序和标准进行监督检查。春节期间不放假的煤矿也要对照《上党区煤矿复产验收基本条件》(详见附件2、3),由煤矿进行全面自查,连同《上党区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审核表(企业验收)》一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区应急管理局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效果进行抽考,对自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开展安全“体检式”回头看检查。对春节后已恢复生产、建设的煤矿组织第三方机构全面开展检查会诊,对照《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检查验收表》详细会诊检查,重点检查已恢复生产、建设的煤矿安全管理机构、人员是否按照现场验收时的状况实际运行,各项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到位,发现严重失实、安全管理制度严重不落实、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及违反《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的,一律停产整顿并按规定处罚,重新进行复产复建;按照年度采掘计划进一步核定全年火工品的计划使用量,帮助煤矿进一步分析研判安全风险,制定管控措施,出具《安全会诊报告》,为全年安全工作夯实安全基础。
(六)工作要求
1.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各煤矿主体企业、煤矿要充分认识煤矿节后复产复建工作的重要性,做到精心组织、提前准备、科学安排、落实到位。
2.严格执行,认真落实。各煤矿复产复建前,必须严格按照煤矿主体企业批准的维修整顿方案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维修整顿,严禁以维修整顿为名组织生产或建设。
3.强化监督,工作到位。区应急管理局对全区煤矿节后复产复建工作进行全程监管。
4.各煤矿主体企业、各煤矿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落实好防控措施,加强对返岗工人的排查登记、核酸检测等管控措施,向所属乡镇(区、街道)及应急管理局进行报告,区疫情防控办公室对煤矿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确认,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中队、检查验收组监督落实,确保复产复建工作顺利进行。
5.坚守原则,廉洁自律。复产复建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照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严格验收,不得擅自降低验收标准。
五、严明纪律,加强应急值守
(一)各监管、行管部门,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加强春节和“两会”期间应急值守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
(二)各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和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区队干部下井跟班、井下限员等规定。遇有突发事件和重要紧急情况,各级相关领导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煤矿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要执行交替值班值守,并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对同时离开矿区、无主要负责人值班值守的煤矿,要一律追究责任。
附件:1.上党区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审核表(政府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