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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236931-5/2018-43329 | |
| 发文字号:长县政办发〔2018〕9号 | 发文时间: |
| 发文机关:长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 标题:长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治县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暂行)的通 知 | |
| 主题分类:林业 | 发布日期: |
长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治县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暂行)的通 知
各乡、镇、区,县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县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暂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长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9日
长治县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森林防火工作,强化森林防火责任机制管理,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各乡镇区、县直包村有关单位干部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制。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
第四条 实行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罚当其责、依法依纪、有错必究及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行政处分。
(四)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发生森林火灾单位、责任单位有关领导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一)未落实党政领导责任制要求,划定责任区、明确责任人、签订责任状的;
(二)未按要求组建森林防火管理机构的,未按要求建立半专业防火队伍和扑余火队伍的。
(三)未按要求落实网格化巡查和定点看护两项制度的。
(四)未落实防火通道维护和林缘秸秆杂草清理的。
(五)未按要求储备森林防火物资的。
(六)防火宣传不到位的。
(七)未执行防火期24小时值(带)班制度的。
(八)森林防火特险期,固定检查站和瞭望哨无人看守、断档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森林防火期内,值(带)班人员擅离岗位,贻误防火工作的。
(二)挤占、挪用防火专项经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森林火灾报警电话不及时接听、不及时报告,延误扑救时机的。
(四)发生森林火灾时,未及时组织扑救致使火灾蔓延的。
(五)发生森林火灾后,向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不及时(超过1小时)或有意瞒报、虚报火灾灾情的。
(六)森林火灾尚未扑灭或明火扑灭后尚未达到安全程度,擅自撤离扑火、监守人员或擅自脱离指挥岗位造成死灰复燃的。
(七)乡镇区频繁发生森林火情(灾)(一个月内发生3起以上),不采取得力措施,高发态势得不到有效遏制的。
(八)不服从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扑救的。
(九)因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的。
第八条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对党委、政府及有关责任人的行政问责、党纪政纪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长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