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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6-07293
发文字号长县政办发〔2016〕74号 发文时间2016-11-14
发文机关长治县人民政府 主题词
标题长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煤炭 发布日期2016-11-14

长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长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治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区),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7日

长治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活动的通知》(长政办发〔2014〕59号)精神,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维护全县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为期6个月的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全力推进全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严密部署、严厉打击,严惩重处、严肃问责”的总体要求,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为重点,着力构建“政府主导、国土牵头、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共同责任体系,以有序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促进全县经济转型跨越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在居民区、养殖场、储煤场等隐蔽场所内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二)严厉打击以各类工程建设名义非法采矿行为;

(三)严厉打击擅自利用关闭矿井和废弃坑口(硐)非法采矿行为;

(四)严厉打击其他无证私挖滥采行为;

(五)严厉打击越层越界、以探代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采用破坏方法开采等违法采矿行为。

三、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全县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领导组,统一领导全县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组织协调专项行动,指导检查专项行动的落实。

组 长:侯立峰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段晋伟 县政府办副主任

李富强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人

成 员:王满有 县安监局局长

王世林 县人社局局长

李志强 县电力公司经理

郭响平 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永堂 县煤炭工业局副局长

李 明 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队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负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的日常事务,承担指导、督查和验收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李富强兼任,副主任由李明兼任。

四、职责分工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及《长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活动的通知》(长县政办发〔2014〕63号)精神,各乡(镇、区)、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各级政府职责

1、各乡(镇、区)是本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监管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打击非法违法采矿活动,及时协调相关部门依职责制止、立案、查处、处罚、取缔、关闭、问责、整改、恢复等各项工作。确保执法到位、查处到位、关闭到位、监管到位,有效维护本行政区域内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

2、各乡(镇、区)、街道办事处及村委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第一发现人和第一报告人。要严密监控本行政区内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组织本行政区内村委会、居委会、社区积极做好非法采矿行为的发现报告工作。

(二)各职能部门职责

1、国土资源部门是打击非法违法开采活动的牵头单位。要研究掌握非法违法采矿的突出问题,适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建议;要组织开展巡查检查和突查暗访,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依法立案查处,组织有资质的技术单位对非法违法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进行勘测、鉴定,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采矿坑口,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按省政府确定的“六条标准”进行关闭,并明确监管责任人。

2、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民用爆炸品的安全管理,严禁向非法违法采矿人提供民用爆炸品;要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对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嫌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案件要及时立案侦查,依法作出处理。

3、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煤炭运销管理,防止非法违法开采的煤炭资源流入市场;要加强煤炭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越层越界、擅自改变开采方式、采用破坏方法开采等违法采矿行为要及时通报国土资源部门查处。

4、安监、煤炭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以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方案为依据,加强对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及时通报国土资源部门,并积极协调国土资源部门及时进行处理。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加强对采矿业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监管,发现无证非法采矿行为要及时移送国土资源部门,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无违法行为务工人员的遣散工作。

6、电力部门要严格监管供电企业不得为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供电。凡违法供电的,要责令拆除供电设施并严肃追究供电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7、监察部门要依法对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打击非法违法采矿活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支持参与非法违法采矿、为非法违法采矿通风报信、为非法违法采矿提供保护等违法违纪行为。

五、时间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10月24日--11月10日)

各乡(镇、区)要召开动员大会,成立相应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指导督促各相关部门认真履职,积极做好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要加大宣传,广造声势,积极营造全社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11月11日--2017年3月31日)

各乡(镇、区)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加强领导,组织各相关部门,抽调专门人员,深入一线全面排查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特别是春节、两会期间要进行重点防控,采取行之有效措施彻查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信箱,鼓励发动群众举报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做到有举必查、查实必惩。特别是重大典型案件,要公开查处、公开结果、公开曝光、一查到底,形成强大震慑,有力推进专项行动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第三阶段:检查督察阶段(2017年4月1日-20日)

市、县政府将组成督察组对各乡(镇、区)的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察。对组织不得力、措施不到位、排查不认真、制止不及时、查处不彻底的地方予以全市及全县通报批评;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恶劣影响或发生事故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乡(镇、区)是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克服麻痹松懈、心存侥幸、盲目乐观、畏难厌战等错误思想和情绪,站在讲政治,讲安全,讲稳定的高度,坚决贯彻落实省市县各项决定。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是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责任主体,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务必高度重视,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采取得力措施,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

(二)加大力度,严厉查处。各乡(镇、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抓住突出问题,要害重点,加大执法力度,实施精确打击、确保查处效果。重点采取两项措施:一是用纪律手段全方位督促政府及职能部门负起监管的主体职责,认真依法履职,加大对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查处力度;二是用法律手段督促企业责任主体依法合规组织生产,用法律手段打击非法采矿行为,惩处违法者。各职能部门要全力以赴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监管,该制止的坚决制止,该查处的重处重罚,该整改的全力整治,该关闭的严格关闭,该取缔的彻底取缔,要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履职到位。

(三)打防结合,保持长效。各乡(镇、区)及各有关部门要一手抓严厉打击,一手抓长效机制建设。要积极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监督、司法打击、责任追究”的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群策群力,齐抓共管,有效保证全县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维护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持续稳定。

(四)掌握信息,及时报送。各乡(镇、区)要于11月10前将此次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报市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2017年3月3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联系电话:8081652

电子邮箱:czxgtzyj@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