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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6-07291
发文字号长县政办发〔2016〕66号 发文时间2016-10-25
发文机关长治县人民政府 主题词
标题长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主题分类卫生 发布日期2016-10-25

长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长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区),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98号)和《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6〕40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县医疗救助工作深入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城市医疗救助和农村医疗救助全面整合,统一救助标准。

二、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分重点救助对象和其他救助对象。

重点救助对象:包括城乡低保对象、40%救济、孤儿、特困供养人员和在乡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

其他对象:包括低收入对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因病支出超出家庭收入的贫困患者。

医疗救助除重点救助对象外,要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统称低收入对象),以及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和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因医疗费用支出较大、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人员(以下统称困难对象)纳入救助范围。

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要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城乡低收入对象认定标准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我县城乡低保标准但不达城乡低保标准的150%。

城乡困难对象认定标准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不达我县城乡居民年人均纯收入50%家庭。

、进一步明确医疗救助形式

(一)资助参保、参合。资助困难对象参保、参合,按照2014年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关于做好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长民发〔2014〕45号)和2015年市民政局、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6年度低保、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长民发〔2015〕66号)执行,要确保重点救助对象全部参保、参合。

在乡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参合或医疗救助,按照优抚对象医疗救助政策执行。

(二)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不分病种、不设起付线,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以及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后,扣除社会互助帮困等因素,城乡低保对象、40%救济对象按照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的70%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按照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的100%救助;重点救助对象每人每年救助最高限额15000元。重点救助对象要尽量实行定点医院“一站式”即时结算。

低收入对象按照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的30%救助,每人每年救助最高限额10000元;困难对象按照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的20%救助,每人每年救助最高限额5000元。

医疗救助对象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次年6月底前有效。

(三)门诊救助。重点救助对象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给予适当救助。

(四)开展大病关怀救助。重点救助对象身患重病,病情处于晚期,当年未发生医疗费用或未实施其他方式医疗救助,可给予一次性的大病关怀救助,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医疗救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重点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包括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均按上述方式进行救助。其他对象如患以下病种,进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一)确定重特大疾病病种。重特大疾病病种目前确定为24类: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重性精神疾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结肠癌、直肠癌、食道癌、胃癌、肺癌、急性心肌梗塞、I型糖尿病、甲亢、脑梗死、唇腭裂、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儿童苯丙酮尿症、儿童尿道下裂、儿童先天性巨结肠、儿童先天性肥厚性幽门狭窄等。在开展以上24 类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基础上,也可以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规定,逐步扩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范围,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二)救助标准。24类重特大疾病救助除按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对象、困难对象的医疗救助标准执行外,对于医疗费用支出过大的,最高限额可根据当年资金筹集情况适当放宽。

五、规范医疗救助程序

(一)重点救助对象享受医疗救助,可直接向当地县民政局申请,也可就近到居住地的乡(镇、区)民政服务中心申请。

(二)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要向家庭居住地乡(镇、区)民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乡(镇、区)民政服务中心受理以后,要入户调查,审核公示,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要按低保对象的认定办法进行认定。各受理单位对救助对象的申请要随时受理,每月至少审批和救助一次。

(三)资助重点对象参保、参合,按户口所在地县区进行。县民政部门对重点救助对象参保、参合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个人不缴费。由县民政部门将资助花名表提供给各乡(镇、区),资助范围按当季(月)享受重点救助对象名单确定,正在复核阶段的重点救助对象可按复核前的对象确定。

凡我县重点救助对象,需持本人参保、参合所需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免费登记,村(居)委会对登记者是否在资助范围进行核对,并由符合条件的登记者本人在花名表上签字确认;居住地与户籍不在同一县域的重点救助对象,参保、参合费用由户籍地民政局承担。

筹资结束后,参保、参合管理部门凭有资助对象签字确认的花名表到县民政部门结算。民政部门根据免费登记的实际人数及金额从财政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户中直接支付到参保、参合管理部门账户。资助资金不得向个人发放或向其他账户拨付。

(四)办理救助事宜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承办,局长签批。发放救助金时,个人账户上的姓名要与救助对象的姓名以及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代领的,要出具代领人身份证及代领委托书。县民政局及各乡(镇、区)民政服务中心要通过入户抽查或电话询问等方式对发放情况进行核查。

、健全工作机制

(一)健全筹资机制。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年度医疗救助基金累计结余一般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民政部门应根据年度资金筹集情况和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方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做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享、公开透明,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积极探索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异地就医结算办法。

(三)健全救助服务监管机制。民政部门要与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委托合作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对违反合作协议,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浪费的,要终止合作协议,依法追究相应医疗机构责任。

(四)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加强医疗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建设,支持、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医疗救助特别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提供救助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救助管理部门要帮助困难群众寻求慈善帮扶,减轻他们的医疗负担、缓解身心压力。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要密切关注医疗救助工作的进展情况,对于医疗救助政策难以解决的个案问题,专题研究解决措施,避免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

(二)落实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救急难作用,加强与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医疗救助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抓好各项救助政策的落实,积极推进医疗救助信息化建设;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医疗救助资金,及时复核民政部门提出的救助资金支付计划,按时下拨救助资金,根据实际情况,确保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合理统筹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加强与相关保障制度的衔接,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落实救助对象的有关优惠减免政策,积极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定点医疗机构要为救助对象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就医条件,引导救助对象合理就医;保险监管部门要做好困难群众大病保险的监管工作,指导督促相关商业保险机构做好与相关保障制度的衔接,让困难群众得到更多实惠。

(三)搞好制度衔接。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落实好各部门之间的职责。要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联动,主动对符合条件的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进行救助。

长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