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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5-17081
发文字号长县政办发〔2015〕87号 发文时间2015-11-04
发文机关长治县人民政府 主题词
标题长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县县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发布日期2015-11-04

长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县县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长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治县县属国有企业财务等

重大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直各有关单位、县属各国有企业:

《长治县县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8日

长治县县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

公开办法(试行)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15〕2号)和省、市相关文件要求,规范我县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行为,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县属国有企业,是指县直各部门(机构)代表县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本投资人有义务公开相关信息,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是指企业财务预算、财务会计报告、生产经营管理、大额度资金运作、职工权益维护、环保信息等可能对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产生较大影响以及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

第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应当遵循“谁经营、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把信息公开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全周期、决策活动的全过程,增强自律意识,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第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是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的义务人。

第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年度公开信息

(一)年度报告。

1.企业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和年度薪酬情况、员工收入水平;

5.企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6.董事会报告摘要;

7.年度内重大事件及其对企业的影响;

8.本年度财务预算主要指标;

9.上一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10.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摘要;

11.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二)生产经营管理。

1.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2.重点项目投资情况;

3.产品销售完成情况;

4.环境保护情况。

(三)职工权益维护。

1.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2.人才引进、职工招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工培训等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3.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情况。

(四) 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

1.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维修情况或车贴发放情况;通讯、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费用的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

2.业务人员车辆使用情况或车贴发放情况;通讯、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费用的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

(五)有关部门(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季度公开信息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四)环境保护情况;

(五)有关部门(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时限

第八条 企业应在由县政府或县经信局(国资局)指定的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进行公开。

第九条 年度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季度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公开。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审查人为公司股东会或企业经营班子。

第十一条 县属国有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证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及时。

第十二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和责任追究等信息公开制度,报县经信局(国资局)备案。

第十三条 县经信局(国资局)应当对所属国有企业的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企业发现虚假或不完整反映的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县属国有企业公开虚假信息的,有权向县经信局(国资局)举报。县经信局(国资局)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5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