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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236931-5/2012-10705 | |
| 发文字号:长县政办发〔2012〕104号 | 发文时间:2012-08-06 |
| 发文机关:长治县人民政府 | 主题词: |
| 标题:长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社会福利 | 发布日期:2012-08-06 |
长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区)、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9〕37号)精神,结合我县2011年新农保试点工作实施情况,现就做好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要求,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积极参保缴费。截止2011年12月31日,凡年满60周岁以上参保人员已实现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全县新农保参保率达96%,2012年基本实现扩面征缴全覆盖,参保率达98%。
二、继续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新农保缴费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为进一步开展好工作,各行政村要充分利用广播、标语、横幅、专栏等,广泛宣传新农保政策,正确引导农民积极缴纳2012年度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费。
三、办理参保缴费时间安排
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8月20日开始至9月20日结束。凡本县农业户口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在户籍地村委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各乡(镇)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制定相关措施,充实调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新农保工作的政策协调和组织动员指导,及时开展工作。乡(镇)保障所要周密部署,按新农保经办规程要求,做好经办服务管理工作。
(二)实行分级考核。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已经纳入县政府对乡(镇)政府的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各乡(镇)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按期完成任务,并建立对村级工作考核制度,县人社局要建立对乡(镇)保障所及村级联络员的考核办法。
(三)严肃征缴纪律。在参保人员缴费标准选择、基金征缴、管理筹集方面,各村要严格按照长治县人民政府《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不得放宽或提高标准,严禁乱开政策口子。同时,各村征收的农保基金要按时上缴新农保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挪用,推迟上解农保基金,确保基金安全征缴到账。凡违规挤占截留挪用基金,造成影响和损失者,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长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