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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2-10692 | |
发文字号:长县政办发〔2012〕67号 | 发文时间:2012-06-15 |
发文机关:长治县人民政府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银行 | 发布日期:2012-06-15 |
长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治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推广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区),县直各单位:
《长治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十九日
长治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推广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强农、惠农、利农、便农”政策,切实改善我县农村地区支付环境,方便农村地区群众银行卡取款和查询,全面推进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银行自愿、风险可控,为民服务、成本覆盖,先点后面、逐步推广”的原则,加强我县农村地区支付环境建设,通过开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让广大农村居民足不出村就能享受到小额现金支取和余额查询等金融服务。
二、工作目标
2012年,完成对全县金融服务空白乡镇、行政村借记卡小额POS机的布放,对开通固定电话网络符合条件的200个行政村,全面实施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实现全县农村“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全覆盖。
三、实施办法
(一)实施条件。通信设施能够保证POS机畅通,具备布放POS机具条件的位置场所,位置场所选择包括:当地乡镇政府、村委等机构所在,乡镇供销社、超市、农家店、农资连锁店,其他符合布放POS机具的场所(以下简称代理人)。
(二)具体标准。一是办理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金融服务品种统一,仅限于受理各行借记卡账户余额查询、小额取现。二是取现金额统一,每卡每日取现金额最高不能超过1000元(含1000元),取款最低金额10元。三是服务点标识牌统一,要使用由省联社统一设计的“山西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标识牌;四是收费标准统一,按照银联公司和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规定的标准收取,跨行和行内查询、行内取款交易不收费。对持卡人的手续费系统自动从卡内直接扣除,禁止额外收费。
(三)基本规定
1、移动机具。不得使用移动POS机具办理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
2、代理协议。要与代理人签订书面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业务开办和终止的条件等。
3、现钞管理。服务点须以自筹现金向持卡人给付现钞,信用社不以任何方式为服务点配送现金。
(四)监督管理
信用社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业务操作流程及风险管理措施,按照人民银行及银联公司对特约商户的管理规定,加强对代理人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1、密码控制。对所投放机具应进行操作人员密码控制,对操作人员进行资质审查和上岗培训,并加强对操作人员日常行为的监督管理,确保代理业务安全可控。
2、助农取款登记制度。代理人对代理业务办理时间、金额、业务流水号、持卡人亲笔签名等要逐笔进行详细记载,网点与代理人每月至少对账一次。要切实防范假钞风险,尽可能在代理人处放置验钞机。
3、业务需求。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持卡人的业务需求,并应在醒目位置公示助农取款服务的主要内容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4、人行的监督管理。县人行依据相关制度及规定对信用社银行卡助农取款工作的开展、运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管。对信用社或代理人违反支付结算管理、现金管理、反洗钱管理等相关规定的由县人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工作程序
(一)实地走访选址
按照工作计划,合理调度人员到乡镇、村实地走访选址,摸清代理人基本情况,并与代理人达成代理协议。
(二)签订代理协议
对符合签约客户条件的代理人,以点对点、个对个的形式签订代理协议。在签订代理协议时应严格按照签约客户的选择、准入条件实施签订。
1、签约客户选择
①经营规范、证照齐全、运营和现金流稳定的商户。主要包括专业市场、大型商场、农产品市场、供销农资连锁店、龙头企业等。
②有固定场所、经营稳定、现金流充足、信誉较好的商户。包括“万村千乡”工程店、农副产品批发店、超市、连锁店、农家乐、“村村农家店”、日杂店、便民店、小超市、小卖部等。
③有固定场所、经营稳定的电信、移动等运营商网点。
2、签约客户准入
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签约客户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单位(法人)签约客户准入条件:具备手续齐全的经营资格、固定的经营场所;信誉良好、经营规范,经营现金流充足;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并有专人负责管理;与信用社签订了合作协议;应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申请绑定的单位结算账户等。
②个人签约客户准入条件:本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客户;遵纪守法,信誉好;有合法稳定的自备现金,可以满足日常取现需求;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具备基本的金融知识;风险意识强,服务意识好;经村委会推荐或主管部门推荐;村村农家店、日杂店、便民店、超市等个人签约客户应提供本人持卡账户凭证原件、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服务点数量控制
根据基层信用社所辖行政村的规模、人口数量和地理位置等情况对服务点数量进行控制。乡镇及其他行政村按每300户设立1个服务点,但不超过3个;规模在100户以下的行政村,可与相近的行政村合并设立服务点,不得单独设立服务点。
4、机具布放运行
信用社负责对签约客户签约安装,并告知代理人操作步骤及相关事项。布放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POS机具的所辖信用社要在该区域切实加大“信合通”银联借记卡的发放,并注意监测、收集业务推广过程中的反馈信息。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长治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推广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助农取款服务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情况、问题。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贾晓伟(县政府副县长)
成员:牛过忠(县长助理、县公安局局长)
李维山(县财政局局长)
冯书平(县农委主任)
连利斌(县人行行长)
王晋生(县银监办主任)
宋志斌(县工商局局长)
赵桃林(县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长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具体负责银行卡助农取款推广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落实和日常管理。
(二)明确职责分工
县农委:协调配合农村信用社做好助农取款服务的推广工作。
县财政局:搞好与信用社的协调沟通,确保助农取款业务专项补贴资金及时划拨到位,并监督资金的使用,积极协调推广农村财政补贴资金的福农卡“惠农一卡通”的落实。
县公安局:加大对银行卡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确保银行卡支付的安全、畅通。
县人行、县监管办:加强政策宣传和日常监管,认真做好助农取款推广工作的指导、监督。
县联社:具体做好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强农、惠民政策宣传工作,认真做好“银行卡助农取款”的推广工作的宣传、协调和组织实施。
各乡镇、村抓好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推广工作的宣传发动和协调实施,配合信用社做好代理商户的选择和机具布放等工作,及时反馈和协调处理代理支付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六、实施步骤及工作措施
(一)试点阶段(2012年1月—3月)
1、选取服务点。长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其收单机构选取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应坚持平等自愿、风险可控的原则。按照规定标准和流程选取服务点并进行实地考察,在技能培训和业务指导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完成试点阶段服务点选取,并报县人行。收单机构要在服务点醒目处统一悬挂“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标牌(以长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单位统一确定“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标牌标准及样式)。
2、制定推广计划。长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县级机构为为单位制定本系统开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推广计划。
3、阶段总结。县人行根据试点情况召开由长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其收单机构参加的助农取款工作开展情况工作会议,总结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形成下一步推广工作思路,为全面开展助农取款服务奠定基础。
(二)重点推进阶段(2012年4月—2012年5月)
1、以消灭金融服务空白乡镇为突破口,以新农保、新农合业务开展为切入点,组织长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其收单机构加大布放机具力度,充分提高现有机具使用效率,积极开展助农取款推广工作。
2、将助农取款与粮食收购非现金结算相结合,在实现粮食收购非现金结算的村镇,利用非现金结算业务代办点,实现助农取款业务推广。
3、研究未开通固定电话业务的村镇实现助农取款服务的创新思路和具体措施。
(三)全面推广阶段(2012年5月—2012年10月)
1、部署全面推广工作。根据前期试点阶段和重点推进阶段工作的开展情况,全面部署助农取款服务推广工作,选取业务开展成效较好的村镇及收单机构,将其取得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作为工作部署的重要内容在全县典型推广。
2、针对各乡镇推广工作情况,开展实地督查和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分析总结,边推广边分析总结,使两者紧密结合,互相促进,不断提高推广工作质量。
(四)总结评比阶段(2012年11月-2012年12月)
全面总结自助农取款服务业务开展以来,全县农村地区助农取款服务推广工作的开展情况,并组织开展此项工作的考核评估,重点关注目标实现情况、措施贯彻情况、信息交流反馈情况等,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机构和个人进行表彰。
主题词:金融 银行卡 实施方案 通知
长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19日印发